本條例所稱惠明茶,是指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以當地種植的茶葉品種鮮葉為原料制成的具有景寧惠明茶地理標誌產品特征的茶葉。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惠茗茶產業發展的領導,建立惠茗茶產業發展的協調機制,制定惠茗茶產業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解決惠茗茶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惠茗茶產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逐步將其培育成為自治縣的主導產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為惠民茶產業發展提供保障,設立惠民茶產業發展資金。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惠明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惠明茶業的發展。
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惠茗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惠茗茶產業發展的具體工作。
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協助發展惠茗茶業。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保護、開發、生產、經營、宣傳、營銷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促進惠茗茶產業發展。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特、稀、稀有茶樹種質資源的收集和保護,劃定種質保存區和保護區。
惠明茶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優良茶樹品種的選育和推廣。鼓勵和支持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依法建立茶樹種質資源育種基地,開展種質資源科學研究。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通過補貼等方式鼓勵惠明茶生產經營者采用綠色防控技術控制病蟲害。
惠明茶產業主管部門推廣先進適用、安全綠色的生產技術,組織惠明茶生產經營者培訓,建立惠明茶農業服務網點,指導科學生產經營。第九條支持惠明茶葉企業應用現代加工技術,利用茶葉資源提取茶葉功能成分並加工成終端產品,促進深加工產品的開發和深加工終端產品的市場推廣,提高茶葉附加值。
推進惠明茶加工機械現代化,提高加工專業化水平。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做好惠明茶生產經營單位的用電保障和服務工作。茶葉種植和初加工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對農業生產的規定執行。第十條惠明茶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全面加強惠明茶質量安全監管,實行惠明茶質量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規範地理標誌、產品質量標誌等特殊標誌的使用和管理。
茶葉生產主體應當依法建立惠明茶生產記錄制度,不得偽造惠明茶生產記錄,並做好所生產茶葉的檢驗檢測工作。
茶葉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惠明茶的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
從事茶葉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惠明茶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惠明茶的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保存相關憑證。第十壹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區域性茶葉交易市場建設,規範茶葉綠色市場管理,完善信息平臺、營銷網絡和茶葉物流基礎設施。支持惠明茶經營企業在全國大中城市開設惠明茶銷售專櫃和專賣店。
鼓勵惠明茶生產經營者參加各類茶葉展示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自行出口惠明茶。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惠茗茶產業招商政策,引進和支持大型企業到景寧投資發展。第十二條依法加強惠明茶區域公共品牌的創建和管理,鼓勵和支持企業爭創各級惠明茶名牌產品,培育惠明茶企業品牌。鼓勵開發和使用惠明茶品牌包裝。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獲得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的茶葉企業給予獎勵。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有計劃地在重點城市和著名媒體開展惠明茶品牌推廣活動,加大對惠明茶市場推廣的投入。有計劃地在重點媒體、重點區域、重點地段安排惠明茶公益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