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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使我國成為第壹個將誠實信用原則寫入法律的社會主義國家。此舉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它根據這壹適用性很強的原則條款賦予法官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協調各種復雜多變的社會矛盾、調整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需要。

1,誠信原則的內涵及其作為民法原則的依據。

民法通則中提到的誠實信用原則,本來就是人類社會傳承已久的道德規範。它有兩個基本含義:誠實是指言行真實,符合情況,沒有虛假和欺詐;信用是指遵守約定或者承諾的規則,履行和承擔約定或者承諾的規則所確定的義務。這兩個意思既獨立又有聯系。信用源於誠信,誠信見於信用。兩者結合,相互支持,相互包容,成為人際交往中普遍的道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這種普遍適用性是基於其壹般性和抽象性,因此其內涵和外延是不確定的。但這並不妨礙它作為壹種普遍的道德規範發揮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逐漸擴大,從簡單的人際關系和社會倫理領域擴展到社會經濟和政治活動領域,其內涵和外延也在不斷發展。僅僅作為道德準則來發揮作用,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這是因為:

(1)社會需要將經濟活動的道德標準上升為強制性的法律規範。

從古至今,人們在經濟活動中總是自覺不自覺地受到壹定道德意識的制約或影響。誠信作為最普遍的道德原則,自然會制約和影響人們的經濟活動。但這種約束和影響是基於當事人的自律或習慣性氛圍,並不是外在強制的。因此,在經濟活動中為了獲取不義之財而背信棄義、欺騙、欺詐的醜惡行為,不足以構成強有力的約束。這也說明單純的道德約束並不能保證人們行為的誠實可信和社會的公正公平。在這種背景下,將壹些普遍的道德標準上升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法律規範,已經成為社會的客觀需要。將誠實信用列為民法的壹項原則條款,是適應社會需要的邏輯結果。

(2)是克服成文法滯後性的需要。

社會生活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新的情況和問題總是層出不窮。成文法再完備、再全面,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相比,也難免有些滯後。這表明,現有的法律條款在適用於復雜多樣的案件時往往處於困難的境地。走出這壹困境的最佳途徑是:立法在不喪失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在現有法定條文的基礎上,賦予司法機關壹定的自由裁量權。將誠實信用這壹具有普遍意義的道德規範作為民法的壹般指導原則,為民法條款的實施提供了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律規範。當現有的法律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案件時,法官可以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來貫徹這壹指導原則,從而保證裁決的結果能夠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目的。在這裏,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成文法必要延伸和擴張的法律基礎,也是這種延伸和擴張的合理邊界。在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過程中,要把克服成文法的滯後性與維護法律的權威、排除司法的任意性結合起來。

2.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作用。

首先,引導當事人正確從事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種廣泛適用的民事行為準則,明確警示當事人什麽行為受法律保護,什麽行為不被法律允許;當事人應當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對當事人如何從事民事活動起著指導和規範作用。

第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壹項基本指導原則,可以對當事人的法律行為進行判斷和裁判,確定其法律效力和法律責任,從而對現有法律行為進行補充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社會正義和公平。

第三,解釋和修改法律的作用。壹般來說,法律條文在某種程度上是抽象的,在適用於具體案件時,需要做出壹些詳細的、有針對性的解釋。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下解釋法律,有助於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這就是誠信原則在法律解釋中的作用。如上所述,由於現有法律的滯後性與社會發展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有時很難準確判斷法律的適用。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準則,可以對法律中不盡人意的部分進行合理的修改和補充,使當事人的利益和責任得到公平分配,從而實現法律的正義和公平。

第四,在疑難案件中起到輔助定性的作用。案件的定性是適用法律的前提。現實生活中,有些案件的性質是模糊的、隱秘的,壹時之間很難做出準確的法律判斷。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分析這些案件的事實,將有助於發展案件的真、善、惡,對於正確判斷案件的性質、適用法律以及合理、公正地分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五,彌補法律漏洞的作用。與日新月異的社會生活相比,現有的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法律沒有規定的地方,可以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進行彌補,以便妥善處理具體案件。這是司法機關造法的表現。法律漏洞的彌補為以後的立法和修改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對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

第六,追求個人正義和社會正義。法律不可能窮盡瞬息萬變的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司法活動中,將壹般性的書面規定適用於各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對個案的裁判不公。在這裏,根據現代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壹方面,它可以引導市場主體誠實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塑造市場主體的誠信精神;另壹方面,通過賦予司法機關對法律的自由解釋權、補充權和修改權,可以彌補現有法律的壹些不足,積累經驗,為今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創造有利條件。

綜上所述,誠實信用原則是非常有價值的民法指導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壹方面,它可以引導市場主體誠實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塑造市場主體的誠信精神;另壹方面,通過賦予司法機關壹定的解釋、補充和修改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現有法律的壹些不足,積累經濟,為今後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創造有利條件。

3.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條件

誠信原則的功能表明,其功能依賴於現有的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以此原則為指導,或者公平考慮雙方的具體利益,做出公正的結論;法律不明確的可以診斷解釋;或者彌補漏洞;或者擴大某項具體義務,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等等。其根本目的是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總之,正確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濫用它,不僅是民法實施中的重要課題,也是檢驗司法執行水平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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