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足額支付法律服務費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維護其法律賦予的權益的司法救濟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起源於律師為貧困委托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道德行為,後逐漸演變為現代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文明和社會進步的體現。該制度在世界上已經存在了壹百年,現在已經成為140多個國家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國家機制。?
法律援助的範圍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非訴訟事務。本文僅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及完善進行探討和分析。?
1.中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與實施?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作為法律援助的內容之壹而建立和實施的。在我國,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由於主客觀條件的差異,出現了壹定程度的貧富差異,壹些公民因經濟困難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確保社會貧困弱勢群體能夠享有與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援助權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司法部於1994年初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實施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並率先在部分大中城市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試點。隨著《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頒布,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已經確立。由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已經全面啟動。經過幾年的實踐探索,法律援助取得了很大進展。各地出臺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規,目前已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了法律援助法規。隨著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法律援助條例》,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從制度的建立進入了加速發展的階段。?
《法律援助條例》確立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確規定經濟困難的公民有權獲得免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由政府負責,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律師是法律援助的主要提供者,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規定法律援助的範圍、標準和實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條例》的頒布為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取得了實效。截至2003年6月底,全國共有法律援助機構2642個,縣、區級法律援助機構2139個,占待建數量的83%。中國有8899名專職法律援助人員,其中近50%具有律師資格。據不完全統計,從1997到2003年6月,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受法律咨詢6410000余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約80萬件,近97萬人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據2002年全國法律援助業務統計分析,在刑事訴訟辯護中,78%的律師辯護意見被法院全部或部分采納,甚至有的案件由律師辯護,被告人被法院宣告無罪。這充分表明,法律援助的實施有效地保護了公民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基本人權,維護了社會主義國家的司法公正和法律尊嚴。?
第二,制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因素有哪些?
雖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由於這壹制度起步較晚以及壹系列主客觀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有效落實,表現為律師普遍不願承擔法律援助辯護義務,法院在指定辯護人時經常遇到律所與律師相互推諉的情況;此外,目前還缺乏適合為盲聾啞人辯護的律師。被告人又盲又聾,法院為他指定辯護人更是難上加難。主要因素是:
(1)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隨著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和宣傳的日益廣泛,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擴大。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越來越多,公民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項也逐漸不堪重負。據估計,中國每年需要70多萬起法律援助案件,但實際得到援助的不到四分之壹。?
(2)法律援助經費嚴重不足。目前,國家每年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撥款不足每人每年6分錢,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資金短缺嚴重制約了法律援助資金的發展,特別是在壹些經濟欠發達地區,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和籌集法律援助資金非常困難。?
(3)2003年7月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指導和規範,從法律效力上看不夠高。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案件?〔1〕?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優先。?
(4)法律援助發展不平衡,地區差異大。由於經濟發展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法律援助經費充實,工作開展良好;在西部地區,法律援助經費的缺乏使工作難以開展,也難以得到領導的重視和人民的認可。?
三、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內容之壹,為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法定義務。?
法律援助制度在國際刑事司法規範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人有權出庭受審並親自或通過自己選擇的法律援助為自己辯護;如果他沒有法律援助,應告知他享有這壹權利,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應為他指定法律援助,但在他無力支付的情況下,他不應自己支付法律援助。對於這壹標準所涉及的費用,有的國家采取刑事訴訟中有能力負擔的被告人自己承擔的方法。例如,在日本,國防費用被認為是訴訟費用的壹部分,判決由被告承擔。但因貧困提出請求的,予以免除。?
由於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我國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比例與發達國家相比較小,與聯合國相關標準的要求和發達國家的做法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這就需要采取積極措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壹)解決法律援助費用問題?
經費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法律援助的實施範圍。與大多數國家壹樣,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已成為制約中國法律援助發展的“瓶頸”因素。?〔2〕?因此,有必要建立壹種政府和社會* * *各盡其責的制度來促進法律援助的發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決資金問題:
①加強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後,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法律援助的投入;同時,優先考慮政府財政撥款,再征集社會資金充實法律援助基金,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2)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指定辯護律師所需的辯護費用由被告人承擔,但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除外。?
③建立律師費用遞減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國的法律援助費用要麽完全免費,要麽無法避免,缺乏遞減制度,受益面太窄。法國降低律師費的法律援助制度值得我們借鑒。?〔3〕?
(二)組織強有力的隊伍,采取有效措施,開展系統的理論研究,出壹批爭鳴、互補乃至綜合的理論專著,盡快形成我國法律援助理論體系的框架。?
(3)盡快制定法律援助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受援人和援助主體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確保我國法律援助向制度化、經常化方向發展。?
(四)充分利用民間資源,進壹步擴大法律援助隊伍規模。政法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應當在不影響法學教育和研究的情況下,以國家法律允許的形式,積極為需要法律幫助的人提供幫助。?
(五)新聞宣傳媒體應當充分關註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通過宣傳活動,正確引導公民逐步了解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使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實現合法權益。?
(6)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要有足夠的律師來保障。為了保證律師隊伍能夠為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辯護,根據刑事訴訟的特點,應當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設立公設辯護人機構,選擇公設辯護人。?
1,成立公設辯護機構?
壹些西方學者,如邁耶,主張建立與檢察機關相同的辯護組織,實行指定辯護,取消選擇性辯護。民國時期,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作為辯護人的指定律師改為指定公設辯護人。這壹修改的立法理由是:“我國實行指定辯護制度以來,出現了許多道德高尚、責任心強的律師,全心全意為指定案件辯護的人也很多。但為了不拿到可觀的報酬,多數都是敷衍了事。既然不利於被告,有貽誤案件的危險,認為有必要糾正這壹制度,采用公設辯護人制度。”但民國時期學者朱指出,在實行強制辯護制度的同時,並不壹定要排除選擇辯護制度。“壹方面是強制性的,但另壹方面也允許被告人根據自己的信仰選擇律師作為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和私人律師可以在強制辯護制度下共存。”因為,“壹是應當考慮到被告人對辯護人的信任;二是薪酬制度下的辯護機關或公設辯護人總是不如薪酬制度下的律師,特別願意為當事人忠實做事。”?〔5〕?應該說,朱教授的觀點是切合實際的。?
2.選擇公設辯護人?從全國律師隊伍中遴選壹定比例具有刑事訴訟專長的律師作為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專門為刑事案件辯護,工資、福利、日常費用由國家保障,算作國家公務員。同時規定了公設辯護人每年向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最低金額。未完成限額者,除非有事先指定的合理理由,否則不予登記。最低金額可按辦案數量或時間之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