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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律援助規定(2022年修正)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促進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律條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經費保障、辦案便利等方面給予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保障當事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並為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便利。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務資源跨行政區域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法律援助誌願者到法律服務資源相對匱乏的地區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資源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協商調配律師跨行政區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申請指定。第六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的被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第七條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的;

(三)請求撫恤金的;

(四)主張因勞動爭議產生的民事權益;

(五)要求賠償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

(六)主張因公共衛生和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請求賠償的;

(八)因高危作業和產品質量損害請求賠償的;

(九)主張因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中的合法權益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十)主張因損害農作物而產生的民事權益;

(十壹)請求征地拆遷補償;

(十二)請求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十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

(14)因另壹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十五)請求確認或者賠償繼承權受侵害的;

(十六)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老年人、婦女和未成年人請求前款規定以外的損害賠償,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壹)英雄烈士的近親屬維護英雄烈士的人身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

(四)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

(五)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補償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殘疾人在第六條第壹款和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下申請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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