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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資格是什麽?

(1)檢察官的資格

1.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政府中的各級人員。

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

委員、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2、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國國籍;

(2)年滿23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高等院校法學專業非法學學士學位。

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兩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檢的人。

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或者取得非法學專業碩士、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並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

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應當從事執法工作。

法律工作兩年。

3、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1)曾因犯罪受過處罰的人;

(二)被開除公職的。

(二)檢察官的任免

1.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3.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5.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3)檢察官的管理

1,檢察官級別

檢察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首席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的級別根據其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業績和工作年限確定。

2.評價

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業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律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作為檢察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和調整等級工資的依據。

3.培養

有計劃地對檢察官進行理論和業務培訓。檢察官培訓應當遵循理論聯系實際、因材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考核情況是其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壹。

4.報酬

檢察官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1)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檢察工作改革建議,被采納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

(四)勇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的;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成績顯著的;

(六)其他成果。

5.懲罰

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加入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11)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12)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邀請;

(13)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6.解雇

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1)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檢察機關因調整或者減少人員編制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或者缺勤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公訴人職責,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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