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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主要特點是什麽?

《唐律》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具代表性、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從唐律的結構和內容來看,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壹)其他為主,多種法律相結合

中國的封建法典,從戰國李悝的《法經》開始,經過秦漢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壹直到隋唐,都是以刑法為基礎,同時也包括民事、婚姻、繼承、行政和訴訟的法律規範。這種以刑罰為中心,多種法律相結合的結構特征的形成,從根本上說是由於中國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民事法律關系不發達。

同時,封建宗法制的統治和宗法制思想、傳統禮儀、習慣的廣泛影響,成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主要依據,使得民事立法既不發達,也沒有必要和可能形成自己的法典。對於涉及財產、債務、戶籍、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行為,以及行政違法行為,法律對當事人的過錯采取刑事制裁,正好滿足了封建專制統治對司法壓制的要求。

雖然自唐玄宗制定《開元唐六典》以來,行政法規成為獨立的法典,但這反映出封建統治階級對於如何調整國家機關各部門的活動,充分發揮官僚機構的統治效能,已經積累了足夠的經驗。但由於《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的部分內容相互重復、相互滲透,民事、婚姻、訴訟仍是《刑法典》的壹部分,所以《唐六典》的出現並沒有改變唐律以刑罰為主、諸法合壹的特點。

(二)“簡短”,刑罰均等。

在中國封建法制史上,唐律是壹部“寬簡適度,古今平等”的法典。唐初,唐太宗和李世民反復強調;“國家法規只宜簡”,他主持制定的《貞觀法》體現了規則簡單、復雜適度的特點,是地主階級長期立法經驗的結晶,是封建立法史上的壹大進步。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頂峰。作為這壹時期社會文明的集中反映,唐律在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上是封建法典中最寬松、最溫和、最平和的。首先,從刑罰種類來看,就《唐律》確立的五種刑罰手段而言,它不僅與奴隸制中的殘肢肉刑、皮雕有顯著區別,而且與封建社會初期非常復雜、悲慘的刑罰方法相比,也是壹大進步;其次,從處罰幅度來看,《唐律》對各罪規定的處罰幅度比過去要輕。以謀反大逆不道為例。根據漢人的法律,所有的主犯都將被處死。父母、兄弟、同財產會拋棄甚至偷盜高祖廟前的玉環,也會以謀反為由而死。而《唐律》對謀反大逆不道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要區分不同的情節和危害後果。“那些偷了很多神之聖物的人,流動了2500英裏。”雖然處罰也很嚴厲,但相比之前的法律已經大大減輕了。其他罪行的刑罰也大多減輕了,不像過去那麽嚴厲。因此,無論從犯罪種類還是刑罰輕重上,唐律都被認為是封建法典中“平衡古今”的,可以說是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壹個準手禮”,既有禮法。

自漢代確立“德主刑輔”、“禮法合壹”的立法思想以來,歷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以儒家禮法思想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唐律也不例外。所以有人認為“唐律為準禮,古今平起平坐”。這說明唐初的法律是以禮為基礎,根據禮來考慮人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把禮儀和道德規範直接納入法律,把薩格勒布的規定變成法律條文,使儒家思想法典化、制度化。唐太宗曾說:“禁止無禮。在《刑法》中,也就是說,任何違背禮儀道德的行為,如果觸犯了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就會被法律宣布為違法犯罪,受到壹定的刑事處罰。另壹方面,立法者直接引用儒家經典作為立法依據,或者用儒家學說解釋立法理由。比如永輝修法時,作者完全采用儒家經典的基本精神,即所謂的詩、書、易、禮、春秋來註釋唐律,使禮與法結合得更加緊密,融為壹體。這是唐律的壹個顯著特點。

唐律以禮為基礎,並不意味著排除法家學說。特別是在對被統治階級的鎮壓上,壹方面摒棄了儒家“罪人不自葬”、“以種族論罪”的思想,同時又繼承了商鞅“宗族刑坐”的方法,作為維護封建統治的重要武器。可見,唐律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兼收並蓄,禮法結合的封建法典。

(4)立法技術空前提高。

唐律是在初唐封建統治秩序相對穩定、封建經濟文化高度發達的背景下制定的。它充分吸收了各個朝代的封建立法經驗和封建法學長期發展的成果,在立法技術上趨於完善。

首先,在正文的結構和體例上,全典前後呼應,條條緊扣,整體上極為緊密嚴謹;其次,《名例法》中關於“此條自成體系”和“舉重若輕”的規定,在當時的條件下是極其恰當、科學和嚴格的;第三,《唐律》中的“疏議”用具體、詳細、簡潔的語言解釋每壹項條文和制度,補充法律文本,明確法律含義,使整部法典更加科學完善。可以說,《唐律》是中國封建立法技術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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