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名義借款人是在借款單上簽字並向貸款人借錢的人,而實際借款人是實際使用貸款的人。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主流觀點認為,貸款的實際用途不影響合同相對性原則,已簽約的借款人應根據借款合同承擔還款責任,除非名義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披露了實際借款人,名義借款人不參與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享有利益。
也有壹些觀點認為,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都參與了借款,對民間借貸秩序產生了影響,應當共同還款。
案例解讀
2065438+2003年9月2日,張、英向平出具“借條”,約定張、英向平借款654.38+0萬元,以兩間門面房作為擔保。貸款期限為兩年。張某收到借款94萬元後,分別於2013年9月2日、9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94萬元轉給案外人王某。張、英退賠30萬元後不再繼續履行。
為實現債權,平以張、英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應主張其為名義借款人,實際借款人王應承擔還款責任。壹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名義借款人張、應* * *均承擔還款責任。張、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張、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駁回了張、英的再審申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英向平出具借條,借款94萬元也轉入張某賬戶。申請人主張名義借款人王承擔還款責任,應提供證據證明:1。張、英、王之間存在委托關系;2.陳某平在訂立合同時知道並同意這種情況。
申請人在壹審、二審中均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再審時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張某分兩次向王轉賬的證據及王將還款30萬元直接轉給萍的辯解,不足以證明萍在訂立合同時知曉張某、英與王之間的委托關系,並同意案外人王以張某、英的名義借款。此外,在張某陳述將款項轉入王某賬戶後,王某向張某出具借條,表明王某與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因此,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應依據民間借貸關系對平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除非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僅對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因第三人的原因,受托人不履行對被代理人的義務的,受托人應當向被代理人披露該第三人,以便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行使代理權。但是,第三人在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委托人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檢察官有話要說。
在交易中,即使雙方關系密切,當事人也應對借名借款采取適當合理的謹慎態度,充分考慮借名借款的法律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否則名義借款人將承擔還款責任,自身利益壹時善意受損。
對於壹個名義上的借款人來說,如果真的想以個人名義幫別人借錢,就要審查自己的還款能力,與出借人和實際使用人簽訂三方協議。實際使用人拒絕簽訂協議的,應當與其辦理委托手續,並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存在,以便出借人選擇還款主體。
對於出借人來說,要及時跟蹤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和貸款去向,註意保留相關轉賬憑證、微信短信記錄、郵件往來信息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