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各種虛假的方法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作出虛假的表示、說明或者承諾,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行業競爭對手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1)行為要素。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二)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假冒國家馳名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3)經營者的欺騙行為已經或者足以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錯誤,即這種欺騙行為已經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
2)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對第五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分為兩種情況:(1)根據第21條的規定,經營者以本法第五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第壹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依照商標法處理。(2)對於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二款規定,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視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的相關人員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說明。
1)行為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員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受賄罪,但不屬於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贏得市場交易機會,而不是其他目的。
(三)私下、秘密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達到壹定數額的。
(4)行為由行賄和受賄構成。
2)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商業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處以654.38+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其違法所得。
3.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等方式,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二)上述主體客觀上為其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作虛假宣傳。
(三)上述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4)廣告經營者主觀上只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才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對於廣告主來說,無論其主觀狀態如何,都要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款,是指廣告費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4.侵犯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不正當手段公開、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根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權利人單位工作的員工)披露、使用和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而結婚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行為要點:
(1)要確定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的存在。
(2)行為人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際侵犯了他人的商業秘密。
(四)以非法手段結婚、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者可能給權利人帶來危害後果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是:壹是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我國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5.低價傾銷行為
低價傾銷是指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了四種例外情況:
(1)賣生鮮;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要點如下:
(1)行為主體是經營者,多數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進行了低價傾銷。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壟斷市場。
6.不當有獎銷售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向用戶、消費者提供金錢、商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交易報酬的行為。
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獎勵所有購買者的獎金銷售,另壹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彩票銷售。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禁止經營者以列舉方式從事三種有獎銷售。《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的若幹規定》細化了13條,通過以下方式禁止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獎品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額、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式等作虛假表示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
(三)故意不將帶有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投放市場或者不同時投放市場,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數額或者中獎標識的商品和彩票在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5000元(以非現金物品或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金額);
(五)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
(6)其他有獎欺騙銷售。
有獎銷售不當的要點如下:
(1)有獎不正當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
(二)經營者進行了法律禁止的有獎不正當銷售。
(3)有獎不正當銷售的目的是爭奪客戶,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在有獎銷售活動中受到不正當競爭侵害的,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7.商譽的誹謗
商譽誹謗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競爭力,為自己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要點如下:
(1)行為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以構成同壹侵權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的行為。
(3)誹謗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
(4)經營者詆毀其他競爭對手,其目的是詆毀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故意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