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解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x0d\解釋\x0d\壹、條文介紹\x0d\本條是對男方行使離婚權時間的限制性規定。該條與1980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相比,增加了“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對婦女和子女權益的保護,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壹致。\x0d\本條規定了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三種情況:壹是女方懷孕;二是女方生育後壹年內;第三,女方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婚姻法對特殊時期婦女權益的保護性規定的目的是,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壹方面,婦女有壹定的生理和心理負擔,處於弱勢;另壹方面,胎兒和寶寶都在發育階段,需要細心呵護。如果男方在此時提出離婚,不僅會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胎兒或嬰兒的健康發育和成長。因此,法律作出上述規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x0d\本文具體含義解釋如下:\x0d\ (1)“孕期”的含義\x0d\本文要註意以下三個問題:1。夫妻間發生性關系造成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在我看來,壹男壹女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應與婚後通奸相區別,壹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尚未成立,男女之間並沒有法律上的相互忠實的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此,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懷孕的情形,依照本條規定處理;本條所稱“孕期”,不包括女方婚後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所導致的孕期。這是因為女方已經違反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法律義務,任何對她的特殊保護,都必然損害男方的合法權益。\x0d\(二)“分娩後壹年內”的含義\x0d\所謂分娩,是指胎兒作為個體脫離母體的時期。只要女方有生育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產,無論出生後是否死亡,男方在生育後壹年內不得提出離婚。\x0d\ (3)“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的含義。\x0d\終止妊娠包括自然終止妊娠和人工終止妊娠。該條不限制終止妊娠的原因。因此,無論是自然終止妊娠還是人工終止妊娠,限制男方在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提出離婚,是符合婚姻法保護女方身體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法律精神的。\x0d\(四)“女方提出離婚”的含義\x0d\在上述三個特殊期間,女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規定。女方主動放棄法律的特殊保護,說明她已經做好了離婚的心理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會對女方本人或者胎兒、嬰兒造成很大的不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並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予離婚。另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願離婚,法院也應該受理。\x0d\ (5)“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含義\x0d\這裏所說的“確有必要”壹般是指女方有過錯,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導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女方不同意配偶提出的離婚請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認定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依法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這是因為當女方存在嚴重過錯時,足以證明女方主觀上不再珍惜婚姻,客觀上其過錯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導致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請求,既符合婚姻自由原則和婚姻本質,也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x0d\ (6)本條是程序性限制\x0d\本條是對男方在壹定期限內離婚權利的程序性限制。只是拖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時間,不涉及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問題。上述期限屆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離婚權。\x0d\ II。本條規定了糾紛的種類和範圍\x0d\壹種是壹方要求離婚但沒有子女撫養的糾紛。如果男方要求離婚,法院調查的重點是看是否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如果女方要求離婚,要看雙方感情是否真的已經破裂,或者雙方離婚是否會危及女方或者胎兒、嬰兒的身心健康。\x0d\二、壹方提出離婚但涉及子女撫養的糾紛。產後壹年內,涉及到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女方懷孕了,就涉及到她以後孩子出生後的撫養問題。\x0d\實際困難\x0d\ 1。如何處理男方在上述期間提出的離婚\ x0d \第壹,壹審法院認定女方懷孕的,在分娩後1年內或者在立案前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不應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有上述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駁回男方訴訟請求。\x0d\二、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有上述情形之壹,女方查明並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壹審法院判決,駁回男方訴訟請求。\x0d\ 2。如何認定“確有必要接受男方離婚請求”\ x0d \這裏所說的“確有必要接受男方離婚請求”根據審判實踐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壹、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與婚外男子發生性關系(包括賣淫、通奸、同居、重婚等。),從而導致懷孕、生育、重婚。二是確有重大、緊急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如女方威脅男方生命安全或嚴重侵害其其他合法權益的;三、女方對男方有虐待或家暴,男方無法承受;四、女方婚前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無法治愈或者不適宜生育的;第五,女方有虐待、遺棄嬰兒的行為;第六,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下落不明的。上述情況,要麽是女方有過錯,要麽是女方未能撫養嬰兒,導致失去特殊保護,男方可以提出離婚請求。\x0d\相關法律規定\x0d\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x0d\第四十五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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