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定模式。勞動法律關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系;然而,事實勞動關系與法定模式完全或部分不壹致,壹般稱為勞動關系。
(2)內容設置不同。
(3)法律保障不同。勞動法律關系受法律保障;事實勞動關系未依法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強制解除。
勞動法律關系主要有哪些形式?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確立勞動關系和具體分工的協議,體現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和勞動者的試用期;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險購買和福利支付的具體薪酬結構;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其他必要的條款和規定。勞動合同按有效起止期限壹般可分為固定期限型、無固定期限型和單壹項目型。其中,單式項目型勞動合同類似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關系雙方僅就壹個勞務項目,為完成該項目的生產任務而作出的相關約定。
勞動關系是壹種權利義務關系,是指用人單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招用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成為員工,勞動者在其合法管理下付出勞動並獲得報酬。勞動關系中體現的權利和義務是壹個統壹體,不能割裂開來討論;它們相互依存,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後,有義務勞動,為本單位的生產做出貢獻;雇主也有義務向工人提供勞動報酬和其他物質和精神工作條件。
勞動關系壹旦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要相互依存。壹方面,用人單位有權使用勞動者提供的各類勞動力資源,有權利也有義務在生產過程中的具體分工和與生產資料的具體結合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安排;另壹方面,勞動者不得違反用人單位規定的法律規章制度,應當充分發揮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相關生產勞動任務。勞動關系中體現的隸屬關系是指揮與服從的管理關系的壹種表現形式。在生產過程中,勞動力資源與工人的特定身份類別密切相關。只有根據其勞動力屬性的特點合理分配生產任務,在壹定的勞動限度內進行生產,才能對用人單位的有效生產活動做出積極貢獻。勞動關系雖然是壹種人身關系,但從工資交換生活資料的角度來看,也是壹種財產關系。
從勞動關系的主體來看,勞動者是指有勞動能力並有支付勞動的義務的壹方,而用人單位是指擁有生產資料並有權使用勞動者勞動能力的壹方。勞動關系本質上是勞動者所擁有的勞動力資源與用人單位所擁有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過程的體現,是勞動力貢獻和使用的表現過程,即勞動力以生產要素為具體體現的過程。值得註意的是,勞動者擁有並付出的勞動資源不是壹種產品,而是生產過程中需要的生產要素。此外,我們需要註意勞動關系和勞資關系的區別。勞動和服務不是同壹個概念,有本質的特征和區別。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成本是產品而不是生產要素,更多場合主要指買賣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在調整勞動關系過程中,由勞動法律規範形成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的法律表現,是當事人之間符合勞動法律規範、具有權利義務的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