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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食品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和效力沖突時的裁決制度?

壹是多頭執法影響監管效果。由於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眾多,各部門各自為戰,各唱各的調,部門之間無法形成合力,監管責任難以落實;二是執法部門以罰代刑,以罰代刑,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第三,執法部門立法、執法、處罰三位壹體影響公平。有些法律法規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制定的,或者受到立法環境、立法技術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執法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起草者,又是執法者和懲罰者,必然會滲透執法部門的利益,影響公平。

執法過程缺乏規範性和連續性;

目前,我國打擊假冒偽劣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的執行缺乏規範性和連續性。往往是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後,上級行政機關下達命令,進行壹陣風似的檢查處理。這壹陣風過去,假冒偽劣商品又泛濫了。這種缺乏標準化和持續性的打假過程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對策和措施

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是管理和監督食品安全的基礎和依據,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將對食品安全發揮巨大作用。因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應該覆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合作的辯證統壹來設計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從源頭抓質量,重在預防”的精神,對建立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提出以下建議:

3.1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整合現有法律資源;

制定我國食品安全最有效的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現有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整合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的食品監管內容,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立法與執法的沖突,解決法律體系的混亂,維護法律認同;同時,食品安全立法也要覆蓋從農田到餐桌的食物鏈的各個環節,確保食品安全的完整性。

3.2進壹步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食品安全法》,建立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

建立以現有國際食品安全法典為基礎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立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其他單行法為協調,與時俱進、預防為主的科學全面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其中,《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問題,各種部門法和單行法對《基本法》的某壹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確和全面的規定。這些方面應該包括:標準化、原產地環境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產品認證、標簽管理、投入品的使用(農藥、獸藥、飼料、肥料、激素、添加劑等。)、質量監督檢驗、食品安全信用、食品安全評價和質量召回。

3.3大力推進國際標準和技術法規的等效采用,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在整個食品質量安全相關領域,首先,大力推廣CAC(食品法典委員會)和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目前已經使用的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技術規範、指南和導則,加快標準體系與國際標準接軌;其次,在整個食品行業(從農田到餐桌)實施HACCP、ISO9000、ISO14000和有機食品標準認證認可,從食品安全監控的角度在食品產業鏈的每個環節實施標準法規,消除綠色技術壁壘。

3.4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是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基礎和技術支撐。

加強與國家質檢總局標準化委員會的合作,統壹協調管理,推動我國食品安全控制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從食品產業鏈的全過程來看,對我國現有的非強制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進行重新制定或修訂。從保護人體健康和安全的角度出發,對各類食品的強制性標準內容進行統壹,消除了現有標準相互矛盾、相互矛盾或者部分食品生產環節根本無標準可循的現象,為檢驗檢測部門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依據,從根本上防止不法廠商利用國家標準漏洞獲取不正當利益,有效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食品從流通領域拒之門外,以確保。

3.5加強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賦予食品監管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堅持“質量從源頭”的原則,對食品生產加工及相關企業(包括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包裝材料)實施強制性管理,是提高食品安全的基礎。為此,要擴大執法部門的檢查力量,加大對違反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和可操作性,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目前,我國對米、面、油、醬油、醋等28種食品實行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從運行情況看,普遍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處罰較輕、未對食品安全認證企業實施持續持久監管等問題,許多中小食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形同虛設,產品出廠前基本不檢驗,檢驗設備常年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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