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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服務

刑事訴訟法司法鑒定服務第壹百二十壹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沒有時間限制,但是通知的時候會說明。

法院的司法鑒定報告由誰來交付?由承辦案件的書記員送達。法院委托的鑒定報告出來後,交給辦案部門,然後只有書記員來送。

個人委托司法鑒定所,叫司法鑒定嗎?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單位進行鑒定,屬於司法鑒定。

沒有人能保證司法鑒定的絕對公正。

選擇國外的鑒定機構可能更好。

中聯司法鑒定,國內首家專門從事保險理賠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1。司法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判斷,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換言之,司法鑒定是指司法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法律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

2005年2月,NPC常委會通過了《NPC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規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註冊管理制度:

法醫鑒定;

(二)物證的鑒定;

(3)視聽資料的鑒定;

(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實行鑒定人和鑒定機構註冊管理的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中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決定的規定,負責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屍體、人、分泌物、排泄物、胃內容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與案件有關的;司法精神醫學鑒定,即鑒定和判斷壹個人是否有精神病和刑事責任能力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辨認和判斷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帳目、清單、文件、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是指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領域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

在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的鑒定和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鑒定是兩種常見的鑒定類型。

啊,法醫專家?妳怎麽了?

做司法鑒定可能不被認定為工傷。

安徽司法鑒定機構,妳要哪個司法鑒定?安徽中聯司法鑒定中心是國內首家專門從事保險理賠的司法鑒定中心。

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是否包括父母司法鑒定?壹般情況下,親子鑒定是法醫物證司法鑒定的壹項基本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從事親子鑒定的,應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具有獨立司法鑒定資格。1.法醫物證鑒定是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和分子生物學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標記系統的多態性來鑒定生物樣本的種屬和個體來源。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鑒定、親子鑒定、性別鑒定、人種和物種鑒定等。第二,法醫臨床學鑒定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價。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傷害程度鑒定、傷病關系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程度鑒定、職工傷害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活齡鑒定、性功能鑒定、醫療糾紛鑒定、詐病(傷)和人為病(傷)鑒定、傷害對象和傷害方式推斷等。

三。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病理學鑒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體格檢查、屍體解剖、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書證審查等方式,對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的認定、死亡方式的認定、死亡時間的推斷、致傷(死亡)人的認定、死亡前後傷情的認定、死亡後個體的認定。

四。司法精神病學鑒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精神狀態、法律行為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的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等與法律有關的問題進行鑒定。),精神傷害程度,還有智力低下。

動詞 (verb的縮寫)法醫毒理學鑒定運用法醫毒理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體外未知毒物(藥物)及其代謝產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通過毒性、中毒機理和代謝動力學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和屍檢發現,綜合鑒定毒物(藥物)中毒。

司法鑒定怎麽做,司法鑒定需要哪些材料?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壹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壹接受司法鑒定委托。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時,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托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出具委托書。

本通則所指的鑒定資料包括檢驗資料和鑒定數據。檢驗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驗和非生物檢驗;識別數據是指存在於各種載體上的與識別事項有關的記錄。

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鑒定事項用途和鑒定要求。

委托鑒定事項屬於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註明。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根據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四條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進行審查,接受屬於其司法鑒定業務範圍的鑒定委托,委托鑒定事項的目的和鑒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真實、完整、充分。

提供的鑒定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充分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如果客戶已完成補充,則可以接受。

第十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決定;不能即時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人;以信函方式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托人;對於疑難、復雜或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受理時間可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接受鑒定委托:

(壹)委托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鑒定範圍的;

(二)鑒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以非法方式取得的;

(三)鑒定物品的使用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四)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業規則或者相關鑒定技術規範的;

(五)鑒定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其提供的鑒定材料。

第十七條司法鑒定機構決定接受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

司法鑒定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評估的事項及其用途;

(三)委托評估的要求;

(四)委托評估所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委托方提供的評估資料的目錄和數量;

(六)雙方在鑒定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鑒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因鑒定需要用盡或可能損壞檢驗資料,或鑒定完成後不能完全歸還檢驗資料的,應事先向委托人說明,征得其同意或認可,並在協議中載明。

司法鑒定過程中如需變更協議內容,應由協議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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