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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2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2.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3、超範圍生產經營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

4.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蟲蛀、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5、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6、生產經營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規定註冊,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和其他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7.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8、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能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9、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綜上所述,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營養要求,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包括三個層次:數量安全、質量安全和可持續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食品生產經營者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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