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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營造優化營商環境,按照“投資服務需求、設計服從規劃、確保質量安全”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構建政府管理和項目管理“雙流程、雙優化、* * *效率提升”的流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市級財政資金進行的民生改善、城市基礎設施等涉及空間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

軌道交通工程和填海工程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全過程遵循主動服務、優化審批、強化責任、管理並重、過程控制、信息共享的原則。第四條各部門要按照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改進行使職權方式,簡化審批材料,優化辦理環節,加強部門協作,落實主辦責任制,避免重復審批和交叉管理,在審批過程中積極引導和推動,積極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第五條各部門應按要求統壹審批標準,簡化業務流程,開放業務數據,提供工作指導,規範辦理行為。改變等待審批、分批托管等審批管理理念和模式,增強職能履行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上級新授權外,嚴禁各審批部門在已公布的審批事項目錄外,擅自增設或拆分審批事項、許可條件和受理材料,嚴禁擅自延長辦理時限。

凡實行資料性備案管理的事項,實行回執確認,建設單位對申報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審批部門承擔對備案內容的檢查和管理責任。第六條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網上平臺)應滿足審批部門、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多用戶需求,各部門審批系統應與網上平臺連接,數據實時雙向流動。網上平臺要實現審批事項、受理材料、審批文件、流轉信息的強制共享和互認,實現項目建設全過程覆蓋和互認。第七條按照項目建設的時間順序,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流程分為項目立項及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預算審批、施工許可三個階段。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與社會投資建設項目相同。

每個階段包括應辦理的審批事項和可能涉及的審批事項,兩類事項並行推進。各階段辦理的審批事項互不先行,具備必要條件的可以辦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流程圖和各階段具體事項由市行政服務管理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並公布。

截至施工許可完成,房屋建築(含市政非線性)建設項目審批時間控制在85個工作日內,市政線性建設項目控制在90個工作日內。第二章項目立項及用地規劃許可第八條項目在首筆前期資金下達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在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規劃設計要點)出具後25個工作日內辦結。第九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代碼分配,並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市人大審議通過並下發相關文件後,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計劃所列項目直接向用戶(建設單位)下達前期資金。

經市委、市政府決定各部門同意的其他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委常委會會議紀要和市政府常委會會議紀要完成交辦並發放首期前期資金。

發布項目的第壹份初步資金文件,這是項目啟動,並作為項目啟動文件。

建設項目提交市政府研究決策前,項目提出部門應當充分征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住建、交通、人居環境、水務、市政工程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研究項目涉及的規劃、用地、資金等重大問題,提出項目建議書。第十條前期資金下達文件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單位、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安居工程總建築面積、地上及地下建築面積、主要功能及附屬設施建築面積、建設起止時間、資金數額等內容。

前期資金可用於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項目概算、資金申請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監理、五通壹平、臨時設施建設、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相關項目。

前期資金按項目總投資的3%-5%安排。對重大工程或需要進行場地平整、基坑開挖及相關工程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需要下達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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