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無論經濟實力還是市場份額,都有可能成為不正當競爭的主體,他們之間形成的競爭關系就是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關系。但是,反壟斷法和限制競爭法往往憑借市場支配地位或交易優勢地位,調整經濟實力強、市場份額大的經營者與弱勢經營者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關系。從某種程度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案例更多的是為了名牌企業和大企業,而反壟斷法體現的是對中小企業的保護。
三
對於那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那些壟斷的行為,各國法律都有明確的界定。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以欺騙手段進行交易的行為,如經營者以假冒、模仿等手段銷售產品;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如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妨礙其正常的經營活動,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商業賄賂,如以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員工或代理人、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為自己獲取交易機會;侵犯商業秘密,如不正當地獲取、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做虛假或誤導性廣告的行為;大獎銷售行為;制造困難,阻礙競爭對手的正常運作,等等。這些都是傳統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包括壟斷和限制競爭。典型的壟斷行為包括:壟斷企業濫用經濟優勢;以壟斷為目的的合並;持股,即壹個企業不正當地占有另壹個企業的股份或資本份額,也包括兩個企業相互占有對方的股份或資本份額;排他性交易,即生產特定產品或系列產品的制造商只允許其銷售商經銷其產品中的壹種,而不得經銷其他同類競爭者的產品;不同企業董事的交叉任職。典型的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限制轉售價格行為,即生產企業向批發商或者零售商提供產品時,要求其以限定的價格銷售產品;差別待遇,即企業無正當理由對同壹交易對象的商品或服務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給予明顯有利或不利的差別待遇,最常見的差別待遇是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即經營者為了碾壓競爭對手,在壹定市場或空間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即經營者在違背交易對方意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利用其經濟優勢銷售其他商品或者服務,或者對商品的銷售區域或者銷售對象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強制交易,即經營者采用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交易手段,誘導其他交易者從事損害競爭的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使他人與自己交易和使他人不與競爭對手交易;安排他人之間的交易。阻礙他人之間的交易;共同行為,即兩個以上的經營者,通過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共同決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或者限制商品的產銷數量、生產技術標準、銷售區域或者銷售對象,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四
早在1987年,我國就開始準備制定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法律,但1993年頒布的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當時主要考慮兩個基本因素:第壹,雖然當時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不斷出現,但各國競爭立法規制的那些典型的壟斷行為在我國並沒有充分展現出來,也沒有反壟斷的緊迫性。第二,我國行政壟斷盛行,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和貿易保護主義,行政特權成為反壟斷法頒布的羈絆。
然而,自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中國已將反壟斷問題提上日程,並開始采取壹系列政策來培育市場環境和鼓勵公平競爭。尤其是近壹兩年來,電信、郵政、金融、電力、鐵路運輸、出口等六大過去被稱為“只有壹家公司,沒有壹家分公司”的國有企業和行業相繼被拆分重組,引入競爭機制,國企壟斷的“冰山”正在悄然消融。
近年來,國內外壹系列事件加速了相關部門對反壟斷法的起草。美國司法部起訴微軟壟斷市場壹案在中國影響很大,國內9家電商涉嫌變相壟斷的“價格聯盟”也受到輿論批評。在中國加入WTO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壹部反壟斷法來防止外資利用技術和經濟優勢壟斷國內市場,保護國內市場的有效競爭。
但客觀來說,壟斷有利也有弊。壟斷作為壹種市場機制,其積極作用在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首先,可以通過多元化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其次,為技術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動力和物質基礎;第三,具有規模效應。特別是在中國,作為壹個發展中國家,對中小企業進行壹定程度的集中管理有利於經濟發展。因此,專家建議,中國的反壟斷法應該介於嚴厲和溫和之間。既可以避免因為嚴厲而傷害高效企業、造成市場過度競爭,也可以避免因為溫和而縱容禁止某些限制性行為、降低市場競爭。我們的反壟斷法只會禁止濫用壟斷地位,而不會禁止壟斷國家本身。如果壟斷企業的成長過程本身是合法的,那麽企業獲得市場支配力就不會受到譴責。如果壟斷企業實施違法行為,限制市場競爭,反壟斷法就會受到打擊。
參考資料:
《競爭法研究》,戴奎生、邵建東、陳立虎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反不正當競爭法講座》,黃欽南主編,改革出版社,1995。
《現代競爭法理論與實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律司主編,法律出版社,1993。
《反壟斷法研究》,曹冰冰著,法律出版社,1996。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論》,王、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4。
摘要: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法律。二者關系密切,但在立法理念、調整角度和調整關系上也有區別。中國的反壟斷法應該在嚴厲和溫和之間采取行為主義標準,不是針對壟斷本身,而只是針對壟斷特權的濫用。
關鍵詞: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壟斷、限制競爭行為、競爭機制
改革開放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只是執行指令性計劃的工具,其行為由國家計劃決定,企業之間沒有競爭。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市場主體之間為各自的利益進行激烈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人們逐漸認識到,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制,它普遍影響著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和環節。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運營商為了使自己在市場中生存和發展,會采用各種手段參與市場競爭。競爭機制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是雙重的。壹方面,市場競爭給經營者壓力和動力,促進生產技術的提高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另壹方面,經營者的不正當壟斷、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損害了其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還會導致整個市場秩序的混亂,阻礙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因此,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以法律的形式規範和引導競爭機制,並借助國家強制力發揮其積極作用。
壹個
國家用來調整競爭關系的法律規範稱為競爭法。競爭法包括兩部分,壹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二是反壟斷法。經過壹百多年的發展,各國的競爭立法模式已經基本定型。由於不同國家的社會制度和立法傳統不同,競爭法可以分為分立、統壹和混合三種立法模式。
1,離散:即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分別立法。這種立法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和日本。其中,德國的競爭立法最為典型,日本、韓國等國的競爭立法都是仿照德國的立法風格。德國現行的競爭立法體系主要規定在1909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1957頒布的《反限制競爭法》中,而日本分別規定了1934頒布的《防止不正當競爭法》和1947頒布的《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平交易法》。
2.統壹模式: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制的反公平競爭行為合並在壹起,制定壹部《市場競爭法》,統壹規制不正當競爭、不正當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即壹切與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有關的社會關系都受這壹統壹法律的調整。例如,匈牙利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國臺灣省的《公平貿易法》就采用了這種方法。統壹競爭立法模式的好處是法律規範集中,更有利於執法和司法工作。
3.混合模式:這種立法模式不確定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哪些行為屬於限制競爭,哪些行為屬於壟斷。對於違反公平交易的行為,既沒有專門立法,也沒有集中立法來規範。相反,制定了許多法律來規範各種妨礙市場秩序的行為。這種立法模式的代表是美國。《謝爾曼法案》是美國最早頒布的關於公平競爭的法規,主要針對的是當時壟斷組織托拉斯對市場競爭秩序的破壞。1914年,美國頒布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和《克萊頓法案》,構成了美國競爭法的基礎。後來,鑒於市場競爭形式的多樣化,美國隨後對上述法律及相關立法進行了相關補充修訂,如《羅賓遜-帕特曼法案》、《惠勒-李法案》、《威爾遜關稅法案》等。此外,大量關於各種反限制競爭案件的法院判例也是美國競爭法的體現。在歐洲,有些國家采用混合立法,但與美國不同。這些國家壹般對妨礙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進行分類,有專門的法律對違反競爭秩序的具體行為進行規制。比如用民法調整有關部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用商標法調整有關部門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用專利法調整侵犯專利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同屬於競爭法的範疇,調整的是競爭關系,主客體相同,調整的是市場競爭中經營者的競爭關系,二者關系密切。同時,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是競爭機制的兩個負面後果。過度競爭導致不公平競爭,限制競爭導致壟斷。壟斷限制了競爭,加劇了不正當競爭手段的使用。這樣,有時候,經營者的壹些行為既包含壟斷,也包含不正當競爭,很難完全區分開來。而且兩者都強調市場競爭應遵循的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兩者都禁止損害競爭對手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但它們之間也有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理念的區別: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壹條明確規定了立法目的:“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其重點是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
目前,在中國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已經相當普遍,造成了壹系列嚴重的負面後果。這些負面後果是競爭機制本身無法克服的,需要國家以強制力幹預競爭秩序,消除阻礙競爭的不公平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促進和保護競爭,而且還起到抑制競爭負面影響的作用。
反壟斷法以經濟自由主義和經濟民主主義為理論基礎,目的是保護企業自由,打擊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
競爭的過程也是自然壟斷形成的過程。反壟斷法的精神在於保障企業獲得公平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保證企業平等進入市場,打擊和控制政府支持的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消除企業間的差別待遇,在公平、自由、平等的基礎上實現企業間的競爭。
2.調整角度的比較:
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保護公平競爭的重要法律,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保護和促進公平。反競爭法從規制各種不正當競爭入手,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避免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傷害,營造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對市場的微觀控制。反壟斷法則從規範限制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入手,防止少數經營者控制和操縱市場、限制競爭,從而維護經濟自由、民主、公平的競爭秩序,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反不正當競爭法只註重對競爭秩序的保護,而反壟斷法體現了對企業自由和市場競爭的雙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