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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國憲法的歷史演變

隨著日本明治維新各項改革措施的實施,舊的國家體制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1.慶應三年,10,14 (1867,119),德川慶喜向日本天皇提出歸還主權,次日獲準(史稱“大政歸還”)。同年65438+2月9日,廢除幕府制度,建立以天皇為核心的現代官僚體系。從此,日本的政治制度從象征性的君主統治演變為以現代官僚為輔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統治。《大日本帝國憲法》(1889)第10條正式確認了這壹點。

2.明治二年(1869),隨著版本書的實施,各地諸侯(諸侯)把自己的土地和人民主權全部歸還給天皇。從此國家不再通過藩屬對土地和人民行使主權,而是直接行使(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明治4年(1871),完成了對藩屬的廢除)。此後,《大日本帝國憲法》(1889)第1、4條確認國家主權由天皇支配。

3.隨著該書版本的實施,諸侯封建制度逐漸被推翻。人們不再受土地的束縛。對此,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第22條明確規定,臣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4.明治政府將官員和王子轉變為中國人,將武士轉變為士紳。後來在明治四年(1871),士紳被解除了官職,被賦予了從事農業、工業和商業的自由。同時規定普通平民也可以擔任公職。明治五年(1872),日本實行征兵制,實行全民皆兵的原則,廢除知識分子對軍隊的壟斷。從此特定武士階層的特權被廢除(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了人民從事公職的平等權利,第20條規定了兵役制度)。但在1884年,帝國議會成立之前,國家頒布了關於華族的法令,賦予華族壹定的身份特權。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第34條也規定了中國人列席日本貴族院的特殊權利。1868年4月6日,天皇頒布了五大誓約,闡述了重建日本國家體制的思想。其中第1條提出“光興會議壹切依民意”,從中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從壹開始就以建立議會政治為目標。

為了將五大誓言的原則精神付諸實踐,日本政府於同年4月21日公布了憲法函。將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思想引入政權書,決定設立由各諸侯代表(1-3人)組成的立法審議機構,並設議會官降局。但隨著武陳戰爭的結束,政府對民意的尊重逐漸消極,終於在同年9月廢除了議會制。

明治二年(1869)3月,經議事流派研究所調查,成立了由各諸侯各派壹名代表組成的新的立法議事機構。同年9月,改組為眾議院。明治四年(1871),隨著藩屬縣的廢除實施,政府對大正官制進行了改革。政府官員由主法院、左法院和右法院組成,議會法院由左法院取代,從而成為完全由官方任命的成員組成的立法審議機構。

1874年(明治7年),由於前壹年“明治6年政變”失敗(關於征韓的爭論),副島大臣板元退、後藤祥二郎、江戶新平聯名上書,向左院提交了設立民選院的提案。文件中指出,日本要想維持國運,成為強國,就應該成立由民眾而非政府選舉產生的立法議會,結束官僚的專制統治。基於此,批評薩省政治制度的自由民權運動蓬勃發展,政治結社現象隨處可見。再加上各地不滿政府的前武士階層頻頻鬧事,日本社會治安極度惡化。代表事件有:1874年的佐賀叛亂,1876年的神風叛亂,1877年的西南戰爭等。

1875(明治8年)4月14日,天皇頒布了憲法詔書,向人民宣布:

我……特此設立元老院,開立法之源;設立大審判庭,鞏固審判權;此外,召集地方官員了解民情,謀求公益,逐步建立國家憲政,…

上述聖旨向民眾宣布,日本將設立參議院、大陪審團和地方官會議,分階段逐步實行君主立憲制。這實際上是久保俊壹、伊藤博文等政府官員與木戶高吉、半原退等民權團體舉行大阪會議的結果。此外,為了應對地方政局不穩的問題,1878年,政府頒布了《都道府縣議會規則》,在各都道府縣設立民選的都道府縣議會(地方議會),從而產生了日本最早的民選議會。在1874(明治7)開始的自由民權運動中,各地對民間版憲法草案(私憲)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但政府在起草憲法時並沒有參考這些民間綱領,所以很難在憲法中找到它的影響。為了壓制人民的言論和政治運動,政府於1875年(明治8年)頒布了《誹謗法》和《新聞紙條例》,於1880年(明治13年)頒布了《集會條例》。根據1887(明治20年)頒布的安保條例,民權活動家被強制離開東京,拒絕離開者被政府拘留。

學術界關於私人憲法內容的研究成果很多。在政府壓制言論和政治活動的背景下,各地人民提出的憲法更加重視人權的規定。關於皇帝的地位沒有太大區別。因為明治維新時期大部分自由民權活動家都是天皇崇拜者,他們都尊重天皇的存在。比如千葉卓三郎等人起草的所謂“基層人權憲法”草案(即五日市憲法),也規定了天皇對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統治權、軍隊總司令和天皇的神聖性,與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無異。二戰後否定天皇神聖地位的意見當時還沒有出現。1876年9月6日,明治天皇發布《命令參議院議長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詔書》。在這份具有歷史意義的文件中,天皇提出“我根據自己的國家制度,廣泛參考了海外各國的法律來制定國家憲法。因此,現在命令妳等待征兵。”要求官員研究各國憲法,撰寫自己的憲法草案。《大日本帝國憲法》,所以參議院據此設立了憲法調整局。1880年(明治13年),元老院將日本國憲法作為草案提交給天皇。此外,時任西藏事務大臣的藤本崇信也提出了自己的“憲法見解”。其中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宣誓遵守日本國憲法,並賦予議會很大權限,被認為是受比利時憲法(1831)和普魯士憲法(1850)影響較大。結果,該法案遭到了巖倉具視、伊藤博文等人的反對。

在明治14年的政變中,以巖倉具視為核心的政治勢力終於罷免了大崇信,並立即召開了指揮會議,決定開日本國會。因此,在1881(明治14),10這壹天,天皇頒布了日本國會成立的聖旨。

上諭要點如下:壹是規定1890年(明治23年)開日本國會;二是規定日本國會的組織和權限由政府決定(憲法由國王決定);第三,禁止過多討論政治制度;第四,警告圖謀內亂的人。隨著這項法令的發布,政府重新控制了政局。1882年(明治15年)3月,元老院、伊藤博文等人奉命赴歐洲考察德國憲政的理論和實踐發展。伊藤壹行從柏林大學的魯道夫·馮·格涅斯特和維也納大學的勞倫斯·馮·斯坦那裏得到了寶貴的建議:“憲法必須以國家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為基礎。壹個國家如果需要制定憲法,首先要研究這個國家的歷史。所以檢官壹直認為德國的憲政體制最適合日本(但伊藤並沒有像井上義那樣考慮全盤移植德國憲法,他高估了德國憲法)。次年1883年,伊藤壹行回國,命井上著手起草憲法草案,並成立了立憲選擇調整局(次年改稱機構選擇調整局),正式開始了制定憲法和設立日本國會的進程。

1885年(明治18),隨著大幕府制度的廢除和內閣制的確立,伊藤博文被任命為內閣第壹任首相。井上義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德國人羅斯勒和艾伯特莫斯的幫助下著手起草憲法,並於1887年(明治20年)5月初步完成憲法初稿。在這個草案的基礎上,伊藤、井上、伊藤三代、金子堅太郎等人聚集在夏島的伊藤別墅(神奈川縣橫須賀市),再次修改,形成了所謂的夏島草案。之後在夏道稿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最終稿基本完成於4月1888。不久後,伊藤設立樞密院,成為自己的議長,並審議憲法草案。審議過程壹直持續到1889年(明治22年),於65438+10月結束。

1889(明治22年)2月11,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正式向全體國民公布。這部憲法是由天皇親自提交給黑田東彥首相頒布的,即所謂的“欽定憲法”。由此,日本成為東亞第壹個擁有現代憲法的君主立憲國家。同時,還有《皇室家法》、《家法》、《日本貴族家令》、《日本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重要法令。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於1890(明治23年)第壹屆帝國議會日,165438+10月29日生效。

早在憲法內容公布之前,日本民眾就已經翹首以盼,全國各地都裝飾壹新,歡呼雀躍。當時自由派民權活動家和報紙也高度評價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內容,熱烈祝賀憲法的頒布。自由派民權活動家高田晴美給出了“遠高於預期的憲法”的評價。著名思想家福澤諭吉也對他編輯的《時事新聞》發表了評論。他對日本國會在國家混亂的情況下仍能頒布感到驚訝,但同時指出“追溯西方國家實行的日本議會制的起源和演變,可以發現政府往往與人民對立,而人民的智慧卻在逐漸開放,反抗君主的壓迫。為了贏得民心,政府不得不逐步分離政治權力。時至今日,日本仍然缺少這樣的人。”對於缺乏精神獨立的人,福澤提出了自己的擔憂。另壹位評論家中江兆民也在與《興德秋水》的對話中感嘆,“這部憲法到底是送給我們的什麽?”?是良玉嗎?還是瓷磚?人們先陶醉於它的名字,才看清它的本質。人民的愚蠢就到此為止!" .1891年(明治24年),正在日本訪問的俄羅斯皇太子尼古拉(即後來的尼古拉二世)在滋賀縣大津市突然被侍衛三藏津田刺死。史稱“大津事件”。當時的內閣政府害怕日俄關系惡化,於是向司法機關施壓,要求以“嚴重不敬罪”判處被告死刑。然而,作為大審判的主席,小島康譽·錢偉指示負責審判的法官要求依法懲處普通人的謀殺未遂。最終,被告被判處無期徒刑。這個案件的結果表明,日本已經成為壹個憲政國家和法治國家,確立了法治和司法權的獨立。但是,從另壹個方面也可以看出當時司法權面臨的危機。而且,從大審判庭長介入案件審理這壹點,也可以看出當時法官的獨立性並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

1930年(昭和5年),日本政府在倫敦締結《削減海軍力量條約》。對此,日本在野黨、海軍軍事指揮部門和右翼組織均譴責政府侵犯天皇統帥權,甚至發展成內閣總理大臣和濱口幸雄遭到右翼分子攻擊的惡性事件。歷史稱之為“對指揮官權利的侵犯。”這壹事件後,日本的立憲政黨政治逐漸被削弱。

1935年(昭和10年),身為日本上議院議員的中將·菊池武夫向當時占據憲法學總陣地的天皇辦公室表示,他已經發動了攻擊,指責其違反了日本的國家制度。作為上述理論的主要學者,前日本上議院議員美濃部達吉反駁了這壹論點,但他仍然無法平息這場爭論,並最終辭去了日本上議院議員的職務。此後,岡田內閣也受到右翼和軍方的恐嚇,發表了關於國有體育體制的聲明,並禁止米諾貝出版作品。史稱“皇帝的機關說事件。”據說當時裕仁曾對身邊的人提到“當局說不是對的嗎?”。推翻上述理論,這是現代憲政國家的基本認識,恰恰說明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確立的憲政已經失去了本質。1945年(昭和二十年),日本無條件接受《波茨坦宣言》,宣布投降。根據宣言的原則,聯合國最高司令總司令部(GHQ/SCAP)麥克阿瑟將軍要求日本政府修改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為此,政府在內閣中成立了憲法問題調查委員會(主席為國務大臣松本秀樹,又稱松本委員會),討論修憲問題。政府根據松本委員會提出的大綱召開內閣會議,最終整理出修憲大綱(又稱松本草案),於2月8日提交給GHQ,1946。在此期間,日本社會也展開了對修憲的討論,出現了多個版本的修憲。

在政府提出松本草案之前,在2月1日出版的《每日新聞》上刊登了所謂的松本委員會草案。實際上,這份草案只是松本委員會成員宮澤俊壹起草的文件,與松本草案不同。為此,政府特別聲明,該報刊登的內容並非政府認可的草案。盡管如此,GHQ仍然認為報紙上刊登的草案代表了松本委員會的真實意圖,難以接受,因此自行制定了修憲方案,並提交給日本政府。在2月3日到13期間,GHQ完成了修正案的起草工作,形成了所謂的麥克阿瑟草案。

1946,13年2月,GHQ向松本國務卿和吉田茂首相提交了麥克阿瑟草案。日本政府不得不再次研究麥克阿瑟草案,並於3月2日完成了日本草案(3月2版)1946。最後,經過與GHQ的溝通協商,於3月6日1946發表聲明,公開了憲法修正案草案綱要(3月6日1946)。

大綱在日本被廣泛討論,日本眾議院議員大選於4月1946日在日本舉行。選舉結束後,政府於4月1946日頒布了憲法修正案草案。1946年4月22日,樞密院開始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於6月8日通過。1946年6月20日,政府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73條的修憲程序,向日本眾議院提交了修憲案。1946年6月25日,日本眾議院開始審議,增加了壹些修改,並於8月24日通過了草案。然後在1946年8月26日,日本上議院開始審議,在補充了壹些修正案的基礎上,於6月6日表決通過。第二天,日本眾議院也投票通過了日本貴族院增加的修正案,從而結束了帝國議會的審議程序。此後,憲法修正案經樞密院再次審議,於10月29日1946 10通過。經天皇批準,1946,165438年10月3日,由1889年《大日本憲法》修訂而成的《日本國憲法》正式頒布,並於次年5月3日1947日生效。至此,1889《大日本帝國憲法》結束了歷史使命,退出了日本政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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