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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在行政強制上有什麽區別?

《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壹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與稅務機關有著很大的關系。《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實施,對於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納稅人和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存在壹些不壹致之處:

1.如果不服滯納金,提起行政訴訟。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結清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必須先提交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強制法》規定,不服滯納金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征收稅款、收取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必須在繳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的擔保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後六十日內,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和期限預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是行政強制的壹種方式。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時,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如不服附加費,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無需繳納附加費或提供相應擔保。

2.稅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規定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稅收保全的期限壹般在6個月以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期的,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壹般在30日以內。《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作為行政法規,規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屬於《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凍結存款期限,不屬於《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關於稅務罰款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知道被處罰之日起逾期3個月未繳納,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稅務機關可以強制執行罰款。《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強制法》規定,稅收罰款的強制執行早於稅收法規。《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處以罰款、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4.行政強制法的創新性規定

行政強制法有明確規定,但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規定:

第壹,舉報制度。關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九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二、關於“制作現場筆錄”新規。《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其中第七項要求制作現場筆錄;《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均未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制作現場筆錄。

第三,關於新規定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貨幣支付義務的數額。《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對金錢義務作出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過金錢義務約定的數額;《稅收征管法》沒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關於死緩三年不恢復執行的問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實無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仍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稅收征管法》等未作規定。

關於納稅人涉稅權利和風險的5點提示

目前,行政強制法已經實施。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措施也受行政強制法的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因此,與稅收法規相比,行政強制法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了更好的保護。納稅人應該據理力爭,稅務機關既懂稅法又無視行政強制法,從而無視納稅人的權利。同樣,納稅人也應熟悉《行政強制法》關於其承擔盡量減少涉稅風險義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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