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是
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所有者)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
不良行為的內容
1,無開發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開發運營業務;
2.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3.開發企業資質年檢被確定為限期整改和暫停資質的程序;
4.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參加資質年檢的。
5、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6.避免對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
7.未依法確定中標人的;
8.向招標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索賄、串通,泄露招標投標秘密的;
9、辦事不公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10,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許可證或取得施工許可證即開工建設;
11.未按照批準的施工圖施工或者擅自改變工程性質的;
12.未依法對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查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對設計文件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取得批準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
13、開發小區市政公用設施、環衛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等公共設施未按規定要求建設;
14.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施工企業、招標代理、試驗檢測、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
15、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降低工程質量的;
16.項目投入使用後,因工程質量或未能有效履行合同及相關規定引發居民集體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17.在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強迫施工單位進行危險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甚至在施工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
18.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建設項目資金和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試驗檢測等費用,或者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19,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0、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開發企業有不良行為的,由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凡受到1次行政處罰的,建設局將記入不良行為檔案,列入“黑名單”,在壹定期限內(具體期限另行確定)取消開發企業的開發資格。
開發企業存在不良行為的,在實施行政處罰前,開發企業自行整改到位,不進行行政處罰,但被記入不良行為檔案2次以上(含2次)的,列入“黑名單”,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開發資格。
二、其他施工單位
不良行為的內容
1.未依法對施工圖文件進行審查或者在施工過程中對設計文件進行重大設計變更,未將變更後的施工圖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並取得批準擅自施工的;擅自修改設計圖紙;
2.避免對必須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
3.未依法確定中標人的;
4.索賄、受賄以及與招標單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泄露招標投標秘密的;
5、辦事不公或因失誤、失職,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影響的;
6、不具備自行辦理招標和自行招標條件的;
7.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8、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公開招標的;
9.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
10.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未按規定備案合同的;
11.與施工單位簽訂“陰陽合同”;
12.未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招標,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施工企業和招標代理、試驗檢測、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
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
14,騙取、偽造、變造施工許可證;
15.違反規定拆除工程或者轉讓合同的;
16.涉及主體建築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施工的;
17.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建設項目資金和工程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試驗檢測等費用,或者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18,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降低工程質量的;
19.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施工單位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20、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1,必須監理的項目未委托監理;
22.未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者拒不執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的質量安全整改要求的;
23、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24.未依法提交書面評標報告的;
25、工程造價咨詢結果未按照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
26、阻礙或不配合執法機關調查處理投訴的;
27、其他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如有上述不良行為,除依法依規處罰外,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必要時媒體予以曝光,並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
壹、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壹)不良行為評分標準
1,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100分。
1.1,以欺騙、欺詐等手段取得資格。;
1.2,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年檢記錄的;
1.3,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1.4,轉包、違法分包勘察設計業務;
1.5.以與建設單位串通、單位之間串通、向有關人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勘察設計業務,或者在業務活動中向有關當事人和人員行賄、受賄的;
1.6.因嚴重違反國家和江蘇省頒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範、技術規範和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標準,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眾安全的問題,確認不予批準的;
1.7.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經施工圖審查機構指出後仍不改正的;
1.8.工程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設計單位沒有勘察成果或者未按勘察成果進行設計的;
1.9,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4起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10,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的;
1.11,阻撓或不配合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投訴的;
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扣50分。
2.1,設計單位未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序進行設計;
2.2、設計文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
2.3.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的;
2.4、惡性競爭;
2.5.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扣20分。
3.1.施工圖審查批準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後,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兩次以上修改的;
3.2.勘察設計單位和註冊執業人員未按要求簽署勘察設計文件的;
3.3、勘察設計單位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驗收、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3.4.使用不符合設計文件中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3.5、市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入本市承接業務未按有關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本市勘察設計單位年度得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及時向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限期整改。該單位今年將被限制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並作為其年檢和初審的重要依據之壹。
2.市外勘察設計單位年度得分達到100分(含100分)以上的,及時向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抄送單位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整改。如本年度被限制在我市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且連續兩年分數達到100分,取消壹年。
3、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建設項目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追究領導人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業人員
(壹)不良行為評分標準
1,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100分。
1.1,以欺騙、欺詐等手段取得資格;
1.2.偽造、變造資質證書或者年檢記錄;
1.3,無證或超越資質執業;
1.4、以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1.5,因嚴重違反工程勘察設計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或因勘察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認為圖紙存在嚴重影響結構安全和公眾安全的問題,確認不批準該圖紙的;
1.6,勘察設計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標準,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仍不改正的;
1.7、工程勘察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勘察成果,設計註冊執業人員無勘察成果或未按勘察成果進行設計;
1.8,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4起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9.註冊執業人員以個人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並收取費用;
1.10、註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同時被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聘用;
1.11,阻撓或不配合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投訴的;
1.12、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扣50分。
2.1、設計文件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的;
2.2.其他可能影響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每次扣20分。
3.1.施工圖審查批準前,經審查發現質量問題後,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兩次以上修改的;
3.2.未按要求簽署勘察設計文件的;
3.3、不參加技術交底、圖紙會審、驗槽、中間和最終驗收及工程質量事故分析;
3.4.使用不符合設計文件中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年度累計得分100分(含100分)以上的,將及時向上級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抄送該人所在工作單位,限期整改,限制甚至取消該人本年度在我市勘察設計業務工作,並作為年度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2、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常熟市建設工程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
壹、建築業施工企業
(壹)不良行為評分標準
1,下列不良行為之壹,100分。
1.1,在資質申報、晉升、年審、註冊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的;
1.2.超越資質等級或者業務範圍承攬工程,塗改、偽造資質證書,出借、借用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1.3、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造價咨詢機構串通投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施工合同和廉政合同,或者以其他單位名義投標或者承接業務,或者將承接的工程轉包或者非法分包,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或者相互串通簽訂“陰陽合同
1.4.投標人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惡意投標,造成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合同履行糾紛,或者無故放棄中標候選人資格的;
1.5,招標項目未在市場辦理相關手續開工;或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擅自施工,或超出施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施工;
1.6,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條文;
1.7,未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的;
1.8,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9,隱瞞不報、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撓事故調查的;
1.10,妨礙投訴調查處理;
1.11.市外企業承接本冊業務未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1.12,故意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有影響的;
1.13、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2、有下列不良行為之壹的,加50分。
2.1,在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在不影響中標結果的情況下,自行改正;
2.2.投標入圍後,壹年內三次未參與投標;
2.3.非招標項目未在市場上辦理相關手續而施工的;
2.4、未按規定程序投訴兩次或投訴兩次不實的;
2.5.無故不參加評標詢價;
2.6、行業管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
2.7、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2.8、竣工驗收壹次不合格;
2.9、質量問題或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不及時返工、返修;
2.10、未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或未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投訴並經查證屬實的;
2.11,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火災或設備事故;
2.12.對分包單位工程質量未進行監督管理的,不予辦理分包備案手續;
2.12、塗改或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文件。
2.13,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管理;
2.14、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3、有下列不良行為之壹的,扣20分。
3.1,項目未按城建規定辦理相關占用、挖掘手續;
3.2.未按規定程序投訴壹次或虛假投訴壹次的;
3.3、按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作業人員,未取得合格證,或施工人員未能按規定通過教育、培訓和考核,擅自上崗作業;
3.4、項目管理班子未按規定配備,或在專業、數量不符合工程要求時,擅自變更;
3.5.因建設單位原因,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
3.6.未按規定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質量或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道工序;
3.7、名稱、地址、人員等重大變更未辦理手續的;
3.8.未能有效保護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造成損害;
3.9、未按規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專用設施的;
3.10、未按規定對工程的各種原材料進行檢驗,擅自使用;
3.11,未按規定留置砂漿、混凝土試塊並進行養護;
3.12,無法提供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相關信息;
3.13、項目相關文件簽署手續不全,或未及時形成和收集項目文件資料,事後補充文件資料;
3.14、無故拖延或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技術資料或檔案;
3.15.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工程文件和資料,造成損壞或丟失的;
3.16、無故不履行合同條款,延誤工期;
3.17,未按要求進行安全評價和竣工驗收;
3.18、違反文明施工要求或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規定的;
3.19,報告未按期提交或內容不真實;
3.20.未按規定辦理合同備案的;
3.21,其他違反規範性管理文件的。
(二)不良行為處理規定
1,年度累計得分超過100分(含100分),投標時扣除0.1分,計分時間為得分超過100分之日起3個月。
2.年度累計得分達到150分(含150分)的,投標時扣除0.2分,計分時間為得分達到100分之日起3個月。
3.年度累計得分在200分以上(含200分)的,投標時扣0.3分,計分時間為100分以上之日起6個月。
發生安全事故時,投標得分按原規定執行。
累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年度信用等級最低,取消各類參評行業預評資格。
累計得分超過150-200(含150、200)的,視情節輕重,資質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建議發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註銷資質證書(處罰)。
二、施工企業項目經理
(壹)不良行為評分標準
1,有下列行為之壹的,100分。
1.1,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1.2,隱瞞不報、謊報、緩報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撓事故調查的;
1.3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擅自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1.4、塗改、出賣、轉讓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1.5,不認真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不按照施工規範或技術標準施工,在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嚴重隱患,被有關管理部門責令停工整改或通報批評的;
1.6,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1.7,未按照施工圖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造成嚴重後果的;
1.8,施工圖已通過審查;
1.9、其他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50分。
2.1,不合格被有關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或責令停工;
2.2、在項目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不認真履行職責,各級檢查不到三次;
2.3、應審查施工圖而未經審查合格的工程施工;
2.4.未按規定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後果的;
2.5.未按照規定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相關資料進行現場取樣,未按照規定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的;
2.6、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造成後果的;
2.7.未經檢驗擅自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2.8、質量問題或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不及時返工、返修;
2.9.發生四級以下質量安全事故或火災、設備事故;
2.10、塗改或偽造工程技術資料或文件;
2.11.不服從行業管理部門的管理。
3、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扣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