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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可以成立全國性的非政府組織嗎?

妳好!私人可以成立全國性的民間組織,但必須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人;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全國性社會組織活動經費65438+萬元以上,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跨行政區社會組織活動經費3萬元以上;

(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準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3)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壹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不予批準籌建:

(壹)有證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組織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已經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設立的;

(三)發起人或者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在申請準備中弄虛作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擬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壹個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三)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和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及產生和罷免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九)其他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已經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和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對不屬於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的社會團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完備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註冊項目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經費;

(6)業務主管單位。不予註冊的,應當將不予註冊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依法自批準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的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和開立銀行賬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主要負責人等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所屬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次設立分支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區域性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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