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控制、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區域聯動、公眾參與、損害責任的原則,建立全社會科學防治機制。第四條本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大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的大氣汙染問題及時公開報道。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將大氣汙染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煤改氣、煤改電等清潔供熱項目建設給予財政補貼;
(三)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汙染防治的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四)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根據重汙染天氣預警級別啟動應急預案;
(五)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散發嚴重惡臭的工業建設項目;
(六)清理整頓轄區內排放大氣汙染物的散亂汙企業;
(七)依法劃定、公布和管理高汙染燃料禁燃區;
(八)推廣科學種植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使用化肥和農藥,減少氨和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汙染物的排放;
(九)鼓勵和支持采用稭稈作為肥料、飼料、能源、工業原料和食用菌等綜合利用的先進適用技術;
(十)引進、支持和培訓大氣汙染防治專業人才,鼓勵開展大氣汙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環保產業;
(十壹)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計劃,引導公民低碳出行,支持和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
(十二)本條例禁止的項目已經建成,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整改;
(十三)根據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實施跨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制定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計劃和限期達標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確定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重點排汙單位,並每年向社會公布;
(三)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大氣環境信息和氣象信息會商機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測預報,聯合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四)負責規模以上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汙染防治,並與其他主管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五)負責拆除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分布式供熱燃煤鍋爐;
(六)負責實施城鎮化管理區域外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物質,露天焚燒稭稈、雜草、落葉、樹枝等煙塵汙染物質的監督管理;
(七)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依法處理舉報投訴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控制煤炭消費總量,規劃煤炭市場,合理布局城市集中供熱,推廣清潔能源,組織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制定和完善大氣環境保護等相關政策;
(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推進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升級,淘汰落後產能,組織實施生產經營企業清潔能源替代改造,監督管理企業物料堆場揚塵;
(三)供熱管理部門負責集中供熱資源的調整、舊住宅區集中供熱的改造、區域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率的提高,實行城市化管理;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礦山開采和加工中的粉塵防治,加強對石材加工場所的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公用事業、城管、交通、水務等部門負責工程施工揚塵、土壤揚塵、道路揚塵、堆場揚塵的監督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焚燒和露天燒烤的監督管理,並與交通部門共同監督管理道路揚塵;
(七)公安、交通、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油氣回收與管理、油品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根據各自的職責;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無證煤炭經營場所和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的煤炭經營場所;
(九)應急管理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儲存、銷售和燃放的監督管理;
(十)農牧部門負責稭稈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壹)農業、畜牧、林業、草原、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和畜禽養殖造成大氣汙染的監督管理;
(十二)未規定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大氣汙染防治,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