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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增強歷史文化傳承能力,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鑒定、養護和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第三條古樹名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保護,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協調、宣傳和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公眾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推廣應用。

古樹名木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普查,核實認定,登記造冊,統壹編號,建立古樹名木圖形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

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報告古樹名木信息,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登記。第七條古樹名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

(壹)壹級保護的古樹名木,樹齡在500年以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布;

(二)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為二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經設區的市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公告;

(三)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認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布。第八條對古樹名木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復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重新鑒定。第九條古樹名木經鑒定公布後,應當劃定保護範圍。保護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壹)名木和壹級保護古樹,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3米;

(二)二級保護古樹,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2米;

(三)三級保護古樹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外不少於1米。

城市規劃區和其他特殊區域的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劃定。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必要的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古樹名木的保護標誌和保護設施。第十壹條縣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古樹名木的養護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養護者):

(壹)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人;

(二)在鐵路、公路、河道堤壩和水庫湖泊、運河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利設施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三)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村、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國有林場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養護;

(四)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和其他用地範圍內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人;

(五)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共綠地、公園、城市道路等公共用地內的古樹名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為養護者;

(六)其他地區的古樹名木,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按照權屬關系和管理職責協調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養護人。第十二條鼓勵社會力量捐資保護和認養古樹名木。根據保障等級、捐贈金額、地理位置等。,可以約定捐獻者和收養者在壹定期限內簽署姓名和稱謂,並進行相應的宣傳。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樹名木保護激勵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等級、生長環境和養護狀況等實際情況,與養護者簽訂養護協議,明確養護責任、養護要求、獎懲措施等事項,並對養護者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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