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無罪推定原則不僅是國際公約中具有普遍意義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也是相當多國家的憲法原則,逐漸演變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理論基石。在中國,自從強調法治以來,無罪推定原則壹直受到高度重視。學術界的很多同仁對科學研究抱著認真的態度,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在很多方面形成了* * *學問。特別是中國政府先後參加或締結了壹些國際人權保護公約,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規定未作任何保留,表明中國政府接受了該原則的要求和內容。在立法機關制定和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在有關條款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並結合我國司法實踐進行了大膽的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立法和司法中的貫徹,在壹定程度上豐富和發展了這壹重要原則。然而,仍有少數人對無罪推定作為我國刑事訴訟的壹項原則持否定、批判或懷疑的態度。刑事訴訟立法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不夠充分,司法實踐中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認識有待進壹步提高,與我國已經簽署並將批準實施的情況不符。因此,僅僅說明無罪推定是目前壹種世界性的法律文化現象是遠遠不夠的。只有澄清相關問題,才能消除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否定、批判或懷疑態度,從而保證無罪推定原則的貫徹,進壹步推進我國刑事司法的現代化。
壹、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
盡管無罪推定原則已成為現代國家刑事司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和最低標準之壹,但學術界對其基本內涵的理解並不壹致。在以前的討論中,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
1,有學者認為,無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對刑事被告人的無罪有所認識;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開展調查被告人刑事訴訟的活動。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相反。既然有罪推定是指司法人員壹旦認定刑事被告人是罪犯就主觀認定他是罪犯,而他的訴訟活動是在這種認識的基礎上進行的,那麽無罪推定當然應該是相反的。但是,盡管無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是對立的,但它們仍有共同點,即都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是在刑事案件事實尚未查清、沒有充分、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對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主觀認識。同時,無罪推定中的“推定”不同於科學研究中的假設,因為假設不是壹種主觀認定,而只是壹種研究方法;也不同於基於已知事實的未知事實推定,因為這種推定只有在法庭審判中才有意義,並不影響整個訴訟過程。
2.有學者認為,無罪推定是指在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之前,司法人員不應視其為罪犯或應視其無罪。持這種觀點的同誌認為,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以證據定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無罪推定是與有罪推定相對立的。有罪推定不是基於證據,而是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或者刑事被告人在沒有充分和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被定罪。所以,無罪推定既不是法律推定,因為法律推定的本質是無需許可就能定案;也不是主觀認識,因為它不要求司法人員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有事先認識;但是壹個法律要求,就是被告人是否有罪,最終還是要靠證據來認定。
3.有學者認為,無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在被判刑前應被推定無罪,這是壹種法律擬制。法律擬制的壹個重要作用就是在沒有充分確鑿證據的情況下,確定法律規定的壹些特殊情況的存在和是非。據此,法院可以適時處理這種特殊情況。比如長期下落不明的人被宣布“失蹤”或者“死亡”等等。當然,這種法律擬制只是暫時的假設,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是允許推翻的。這種法律擬制不是對司法人員主觀認識的要求。就像沒有證據證明壹個長期下落不明的人是“失蹤”還是“死亡”,司法人員對他是失蹤還是死亡的理解與法律虛構無關;無罪推定只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廉價措施,與司法人員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認識無關。目前學術界很多人持這種觀點。
4.有學者認為,探討無罪推定概念的含義,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憑空得出理論結論。他們認為,在討論無罪推定的概念時,首先要註意這個詞是壹個外來詞,所以存在壹個翻譯是否準確的實際問題。在他們看來,“無罪推定”的翻譯是不準確的。根據該原則的實際內容和外文原意,應譯為“無罪推定”。其次,“無罪推定”的立法例,應該是進行研究時應當充分註意的客觀情況。從立法案例來看,無罪推定有兩種不同的表述。壹個是以法國的《人權宣言》為代表,即第九條規定“任何人在被宣告為罪犯之前,應被推定無罪”。另壹種以意大利憲法為代表,即“在最終定罪之前,不得認為被告有罪”。後壹種表述在蘇聯《刑事訴訟大綱》中也有明確規定,即“未經法院判決,不得將任何人認定為罪犯並加以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無罪推定”和“不被認為有罪”之間有壹個微不足道但很重要的區別。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對無罪推定原則衍生出的幾條規則存在爭議,但對其主要核心內容基本沒有爭議。這些核心內容包括:當被告人有罪或無罪,且罪名存疑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結論;證明被告有罪的舉證責任應由指控方承擔;被告應有權保持沈默,他拒絕陳述不應被用作定罪的依據。
我們認為,探討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涵,除了對上述含義的理解外,還應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1,字面理解
“無罪推定”壹詞直接從日語翻譯過來。當然,人們並沒有把“無罪推定”當作壹個普通的詞,而是當作刑事訴訟理論和法律中的壹個專門術語。其核心是對該術語中“推定”壹詞的法律含義的理解。對此,很多人認為這是法律虛構。即作為壹種法律擬制,“無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被依法認定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的人。然而,將無罪推定理解為壹種法律擬制仍然只是字面上的理解。對這部小說的意義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有人認為其含義不是“被告人在沒有被依法定罪之前,應當被視為無罪”,而是“被告人在沒有被依法定罪之前,不應當被視為罪犯。”但筆者認為,這種對字面意義不同理解的討論,雖然有益,但不是關鍵。重要的是考察無罪推定的立法案例,探討其法律意義和字面意義之外的其他意義。如果只從字面上理解無罪推定,會得出壹些荒謬的結論,後面會進壹步說明。
2.對對立法律的理解
據我們所知,“無罪推定”壹詞壹般不會直接出現在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刑事訴訟法文件中,而只是人們認為屬於“無罪推定”表述的立法例。比如前蘇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是1978。
16年6月決議中的壹段話:被告人(受審的人)在未按照法定程序證明其有罪並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之前,視為無罪。再如,《南聯盟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被告人在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定其罪行之前,不被認為是罪犯。著名的法國《人權宣言》(1789)第九條規定,任何人在被宣告犯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而意大利則在其1947憲法第27條中規定,在最終定罪之前,被告不應被視為有罪。《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任何人被依法逮捕,有權盡快獲得司法機關的公正審判,在司法機關定罪之前,均被推定無罪。當然,對它也有進壹步的闡述。例如,在以判例為法律淵源的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羅伯特·傑克遜在斯塔克訴博伊爾案中的有利意見中說:不允許被告傳統的定罪前自由權利妨礙其辯護的準備,阻止其在定罪前受到懲罰。這項權利應該得到保護,否則,經過多年鬥爭獲得的無罪推定將失去意義。
。至於國際人權公約,無論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是《歐洲人權公約》,關於無罪推定的條款都同時規定了“公正審判”和“辯護權”的內容。因此,從相關立法案例來看,無罪推定從來就不是壹個孤立的原則,而是與保障司法公正和刑事被告人權利的訴訟規則密切相關的原則。從無罪推定的判例來看,這壹特征更加明顯。例如,在歐洲人權法院關於無罪推定的先例中,剝奪辯護權、法庭審判中的偏袒、對被告的過度刑事拘留都被視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的無罪推定。
通過對相關立法案例的考察,對無罪推定的理解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突破了字面理解的局限:
第壹,上述無罪推定的立法例表明,對這壹法律術語的各種字面理解,其實只是壹些立法例的照搬;“無罪推定”這個詞,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只是相關立法案例中表述的法律條文的簡稱。
第二,無罪推定作為壹項法律原則,是壹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和文化現象。《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於1966年通過,於1976年生效。
得到世界各國廣泛認可的事實充分說明了這壹點。
第三,對“無罪推定”的字面理解比立法案例的實際情況更加抽象和貧乏。就立法例而言,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更加具體和廣泛;而且也說明了它不僅僅是壹個孤立的法律原則,它還與刑事訴訟中的其他法律規定密切相關。就內容而言,如前面引用的前蘇聯最高法院全體會議決議中關於無罪推定的表述,包含“經法定程序證明”、“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等內容,不能列入字面理解;再比如,加拿大憲法1982第11條第4項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由獨立、公正的法院進行公平、公開的審判,依法證明其有罪之前,應推定其無罪。它包含的內容也超出了字面的理解。就與其他法律規定的關系而言,例如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規定,任何被控犯有刑事罪的人,在依法公開審判中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並在審判時給予其辯護所需的壹切保證。但在《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二款前後的相關規定中,有更廣泛的有利於確保公正審判和被告人權利的無罪推定相關內容。
壹方面,我們通過對無罪推定相關立法案例的考察,突破了對該原則的字面理解,從而使我們的認識更進壹步;另壹方面,也引發了更多的問題。比如無罪推定的內容是什麽,這壹原則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關系如何;為什麽這壹原則會成為世界範圍內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文化現象,等等。只有深入研究這些問題,才能對無罪推定的含義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
3.對無罪推定本質的理解
正確全面地認識壹個事物的本質,需要聯系其他事物來考察。要理解無罪推定的本質,就必須厘清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的關系及其他相關問題。為此,首先澄清以下兩個事實:
首先,與無罪推定不同,有罪推定沒有明確的立法證明。“有罪推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只是對封建專制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壹些現象的原則性概括。這壹原則的含義是: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被推定有罪,可以不經正當司法程序直接宣布為罪犯或作為罪犯對待;或者說,雖然通過司法程序宣告刑事被告人是罪犯,但這種司法程序是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建立和進行的。這種有罪推定的原則性歸納,主要是針對封建專制下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壹些現象:壹個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不經其他司法程序,由法院或其他有權作出判決的機關認定為罪犯,也可以作為罪犯受到懲罰;被告人是訴訟對象,不僅沒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還可以被長期甚至無限期羈押;缺乏公開和公正的司法程序來確保在刑事訴訟中客觀和公正地適用法律;被告人的口供是證據之王,可以通過刑訊逼供等不人道、不科學的方法獲取,等等。
第二,無罪推定是資產階級在反封建鬥爭中針對其專制野蠻的有罪推定刑事追訴制度而提出的。無罪推定既然是資產階級提出來的,它就不是壹個孤立的原則,而是包含了壹系列與有罪推定相反的內容。這可以用貝卡利亞的論述來說明。被視為第壹個全面闡述無罪推定原則的意大利啟蒙法學家塞西莉·貝卡利亞在其1764年撰寫的《罪與罰》壹書中說:在作出有罪判決之前;沒有人可以被稱為罪犯。社會不能不保護他。如果罪行沒有被證明,無辜的人不應該被折磨。因為任何人,在他的罪行沒有被證明的時候,根據法律都應該被視為無罪。當時只限於無罪推定的理論解釋和宣傳。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該原則被規定為法律,然後在該原則精神的指導下,建立了壹系列反對有罪推定的訴訟制度。如果被告有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種訴訟權利;應當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禁止刑訊逼供和否認以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要有限制,等等。
以上兩個事實暗示我們有兩點。有壹點是:要理解無罪推定的含義,就必須把它放在它的對立面——有罪推定的關系中去考慮,進而把無罪推定不是作為壹個孤立的原則,而是作為壹個與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方面密切相關的指導思想,才能獲得對這壹原則的完整理解。另壹點是,正是由於無罪推定原則與刑事訴訟制度諸多方面的密切聯系,使得該原則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並得到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廣泛重視和認可。事實上,無罪推定的理念早就有了。比如中國古代社會就有“殺了人不如丟了人”的思想。
。然而,這壹令人振奮的思想火花卻未能沖破中國幾千年封建專制刑事訴訟制度的黑暗,留給我們的遺憾是只開花不結果。探究壹下,除了受到當時社會制度的制約,這種無罪推定思想的萌發並沒有在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內容中得到貫徹和體現,也是壹個重要原因。但是,資產階級就不同了。他們不僅提出了無罪推定的思想,而且將其規定為法律,進而落實並體現在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內容中。這是其刑事訴訟制度與封建刑事訴訟制度有很大不同並在許多方面顯示出先進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果說資本主義刑事訴訟制度中有許多進步的內容,與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建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參考有著密切的聯系,那麽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其法律制度中普遍重視和確認無罪推定原則也就不足為奇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罪推定”的含義應理解為:無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按照法律規定的正當程序被定罪之前,應被推定無罪;作為刑事訴訟的壹項原則,它與有罪推定壹樣,不是壹項孤立的原則,而是與刑事訴訟制度的諸多方面密切相關;這壹原則不僅在反封建鬥爭中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而且是近代以來世界範圍內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和文化現象。
二、無罪推定原則的價值結構
作為確定和保障被告人法律地位的壹項基本法律規範,它已經遠遠超越了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法律文化傳統的界限,成為世界各國普遍認可的憲法原則,並作為民主法治社會的制度要素充分體現在現代國家的刑事訴訟結構中。可見,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具有普遍性,而且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堅實基礎。因此,深入探討其價值結構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1,無罪推定原則的程序意義
如上所述,無罪推定作為與有罪推定相對立的原則,需要體現刑事訴訟制度中的壹系列要求,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無罪推定對刑事訴訟制度的具體要求是什麽,這些要求的內容是什麽?然而,經過長期的爭論,它仍然是學術界和理論界的壹個有爭議的問題。詳細闡述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應該包含所有的內容,這超出了本文的篇幅,但有必要也有可能解釋核心內容。筆者認為,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該原則對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既然無罪推定是指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的人,那麽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賦予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就是邏輯必然。世界各國的現代刑事訴訟制度都賦予了被告人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廣泛的訴訟權利,並註重保障他們實現這些權利,這與其對無罪推定原則的肯定有著必然的聯系。因此,可以說,使被告人擺脫訴訟客體的地位,具有訴訟權利主體的地位,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之壹。
第二,既然無罪推定要求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那麽建立公正的訴訟程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維護其不可侵犯的尊嚴,就是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應有之義。雖然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的需要而確立的公正訴訟程序的含義並不容易確定(因為不同司法制度規定的司法程序很多,差異很大),但其中心點是可以確定的,即與有罪推定的刑事程序制度下司法機關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普遍存在的司法任意性完全相反, 或者說它制約了司法機關的行為,使其司法活動既能有助於實現客觀公正,又能避免對被告人的不公正待遇。
第三,既然無罪推定是在判決前假設被告是無罪的,那麽在任何具體案件中,都必須有充分的、確鑿的證據推翻這壹假設;不僅如此,更重要的是,在任何具體案件中,要推翻被告的這種假設,舉證和證明的責任應該由原告承擔;禁止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手段。對於法院來說,這意味著對被告人的有罪判決要建立在確鑿充分的證據基礎上,口供不再是證據之王;對於被告人來說,不應該承擔認罪義務,雖然未能證明自己無罪,但如果申訴人的指控不是確鑿、充分的證據,就應該把無罪的假設變成判決的依據。
第四,無罪推定既然假定被告人在判決前是無罪的,那麽在判決前不能把他當作罪犯來對待,應該是這壹原則的必然要求。在現代刑事訴訟中,被告不應被視為罪犯。中心思想是要求嚴格限制限制被告人民事權利特別是人身自由的壹系列訴訟強制措施,不僅要慎用,即使采用,也要盡快終止,使被告人得到及時審判,確定其最終法律地位。不允許任意拘留、長期拘留或無限期拘留。
以上論述表明,無罪推定原則對刑事訴訟制度要求的核心內容涉及刑事訴訟制度的方方面面:從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地位到司法機關的職責,從司法程序制度、強制措施制度到證據制度,都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制約。同時,無罪推定的要求不是孤立的、不相關的,而是環環相扣的,只有整體運作才能實現無罪推定原則。另外,對於刑事訴訟制度中那些體現無罪推定原則要求的條款,只有將其與無罪推定原則聯系起來,才能理解其更深層次的意義。
2.無罪推定原則的客觀真實價值。
法律需要反映社會現實及其需求。法律的客觀真實性是其反映社會現實及其需要的客觀性和程度。就無罪推定的客觀真實性而言,它與刑事訴訟的客觀現實和要求有關。這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討論:
首先,刑事訴訟的發生是基於沒有犯罪痕跡就不會有刑事訴訟,沒有犯罪嫌疑人就不會有刑事指控。這壹事實說明,旨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從立案偵查到起訴再到審判,壹般都是以公安司法機關認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為前提的。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如果只從壹個角度去認識事物,就容易陷入主觀偏激,犯錯誤。無罪推定的價值在於判決前應當推定被告人無罪,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從壹個相反的角度去認識:它要求司法機關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始終關註自己對犯罪事實和刑事被告人的認識,是否有堅實充分的依據推翻這壹法律假設。無罪推定體現了司法機關防止主觀認識片面性的客觀要求。
其次,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訴訟是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與國家公安司法機關的對抗。不言而喻,國家司法機關與刑事被告人對抗的力度大相徑庭。這種力量對比的差異,不僅是由於國家司法機關擁有被告人所不能擁有的財力、物力、人力和各種專門的技術手段造成的,而且是由於刑事被告人處於特殊的法律地位,被剝奪或限制了其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權利(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擴大的。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賦予和保護被告人廣泛的訴訟權利,限制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雖然在刑事訴訟中實現司法機關與被告人的對等是不夠的,也是不可能的,但它有助於實現某種程度的平衡。前述無罪推定作為壹種法律假設,具有防止司法機關主觀認識壹邊倒的功能,由這種平衡來保障,其現實意義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三,刑事訴訟有兩個基本任務,即發現、揭露和證明罪行和罪犯,正確適用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應該保護無辜的人免受刑事起訴。無罪推定在實現這兩項任務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比如,無罪推定要求賦予被告人廣泛的訴訟權利,禁止刑訊逼供,這不僅有助於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也有助於司法機關正確認識案件的客觀情況。
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基於刑事訴訟的客觀現實,是保證公正準確地實現刑事訴訟任務所必需的,因而具有不可否認的客觀真實性。但在壹些對無罪推定原則心存疑慮的人看來,刑事訴訟從立案、偵查、起訴到審判都是以存在犯罪為前提的。如果判決前假定被告人無罪,顯然不符合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這是只從字面上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結果。這種理解的錯誤在於,按照這種理解,以無罪推定原則為原則的刑事訴訟會比以有罪推定原則為原則的刑事訴訟更加愚昧、野蠻和落後。因為根據有罪推定原則,起訴犯罪仍然需要以懷疑為前提,而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起訴犯罪不再需要以懷疑為前提,所以任何人都會在被認為無罪的前提下被刑事起訴。根據這種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理解得出這樣的結論當然是荒謬的。
3.無罪推定原則的社會價值
第壹,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程度雖然可以體現在很多方面,但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存在和廣度是最突出的,甚至是最重要的方面。因為民主總是需要體現在人權上。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是處於中心地位的特殊人物,其訴訟權利的存在和充分當然對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程度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無罪推定要求確立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並賦予其廣泛的訴訟權利,這對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雖然刑事訴訟制度的文明程度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但實現刑事訴訟任務的手段的不同,在直觀意義上更清楚地反映了刑事訴訟制度的文明程度。由於實現刑事訴訟任務的手段不同,人們可以也將會評判自己的文明程度。比如法西斯時期刑事訴訟制度中刑訊逼供的盛行,就是其被視為野蠻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原因。無罪推定要求嚴格禁止刑訊逼供等野蠻手段,以實現刑事訴訟中偵查犯罪的任務,嚴格限制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這實際上是對刑事訴訟制度文明發展的突出貢獻。
第三,如果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和避免無辜者受到追究是壹項雙重的、往往是矛盾的任務,那麽這兩項任務如何協調,就是決定刑事訴訟制度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有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制度重在完成前壹項任務,後壹項任務只是前壹項任務的附屬物。所以,與其放過任何壹個可能是罪犯的被告人,不如錯抓錯判。這是有罪推定的典型結果。無罪推定要求從刑事訴訟壹開始就假定被告人無罪,這就要求司法機關在認識上和司法程序的建立上始終註意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此,把這兩項任務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所以,只要認識到有錯捕、錯判的可能,就不能逮捕或定罪,這是無罪推定的必然要求。壹目了然,兩個原則對於這兩個任務所產生的矛盾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應當看到,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和文明程度並不是簡單地由無罪推定原則是否得到貫徹來決定的,其發展水平還受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其他因素的制約。然而,無罪推定原則為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文明發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對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文明進步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對於中國來說,其積極意義應該得到進壹步肯定。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還沒有充分體現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比如,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僅沒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證其罪”,還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再比如,對於辯護權的保障和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的“知情權”,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因此,澄清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宣傳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對於促進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早日批準我國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