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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的影響

17和18世紀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和法律思想家,從格老秀斯到盧梭,都把他們的理論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在思想淵源上,他們的自然法理論直接來源於羅馬法學家。當然,羅馬法學家的自然法理論和新興資產階級的自然法理論在階級本質和思想內容上是不同的。如前所述,羅馬法學家的自然法理論是為羅馬帝國時期的奴隸主服務的,它被用來論證民法高於民法,從而適應當時羅馬帝國新的階級關系和政治制度的需要。與此不同的是,17和18世紀的自然法理論代表了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壓迫、發展資本主義的需要。這壹理論的通式是,人類原本處於自然狀態,受代表人類“理性”和“正義”的自然法則支配,享有各種自然權利,即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為了更好地享受這種自然權利,他們通過社會契約建立了政府。從這裏,17和18世紀的資產階級思想家進壹步得出了推翻封建帝制,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共和國的結論。美國獨立戰爭中的《獨立宣言》和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的《人權宣言》都是基於這種自然法理論。

最後,羅馬法的歷史作用還在於,資產階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是從羅馬法中除奴隸以外的自由人的私人平等發展而來的。恩格斯在《反都靈》中論述平等觀念的歷史發展時,談到了羅馬帝國時期自由民的私人平等和現代資產階級對平等的要求。

資產階級革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下進行的。當時,資產階級宣稱其要求平等是“天賦人權”。

資產階級所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然不同於羅馬帝國時期自由民之間的“私人平等”。因為在壹般的資本主義社會,沒有自由人和奴隸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法律上的“平等”,不分等級、百萬富翁還是窮光蛋。而且;羅馬帝國時期,自由民的“平等”只是私人的,即私法領域的平等;談資本主義社會公民的政治“平等”權利是不可能的。同時,資產階級對平等的要求在歷史上也起到了壹定的進步作用,它意味著摧毀封建等級制度,促進新興資本主義的成長。但這種“平等”的本質是什麽?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資本主義私有制條件下資產階級所主張的“平等”權利的實質:“勞動力的買賣是在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的界限內進行的,這個領域的確是自然人權的真正樂園。主導那裏的只有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自由!因為勞動力等商品的買賣雙方,只靠自己的自由意誌。他們作為自由和法律上平等的人簽訂了合同。合同是他們意誌得到法律表達的最終結果* * *。平等!因為他們只是作為商品所有者彼此發生關系,用等價物交換等價物。所有權!因為他們只控制自己的東西……”但壹旦他們離開了勞動力市場,“原來的錢主變成了資本家,趾高氣揚;勞動力的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跟在後面。壹個面帶微笑,雄心勃勃;壹個膽小怕事的人,就像在市場上賣自己的皮壹樣,只有壹個未來——讓別人曬黑”(35)。總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條件下,資產階級所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能是形式上的平等,實質上是雇傭奴役,是資本家對勞動人民的奴役,是資本對勞動的壓迫。

如上所述,羅馬法對西方世界資本主義的興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就資產階級國家而言,羅馬法的影響並不相同。總的來說,它對屬於羅馬法傳統的國家的影響遠比屬於英國法傳統的國家要深。這就涉及到西方資產階級的兩大法律傳統或者所謂的兩大法系。

由於經濟和階級根源以及特定歷史條件的* * *相同,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往往是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地繼承前資本主義社會或另壹個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於是,西方資產階級國家出現了兩大法律傳統,即羅馬法和英國法。屬於羅馬法傳統的法律,壹般是根據羅馬法或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法國民法典》(即《拿破侖法典》)發展而來的;屬於英國法傳統的法律,壹般是根據英國中世紀或資本主義法律發展而來的。

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科學地論述了這兩種法律傳統。比如在《德意誌意識形態》中,他們指出,在歐洲中世紀末期,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法國開始在各國真正發展起來(法國是在16世紀),這種發展除了英國以外,各地都是以羅馬法典為基礎的。”(36)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說,就資產階級私法而言,確認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形式是非常不同的。“人們可以保留舊的封建法權形式的很大壹部分,賦予它資產階級的內容,甚至直接給封建名稱加上資產階級的含義,就像它在英國發生的那樣符合民族的整體發展;但人們也可以像在西歐大陸上那樣,把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壹部世界性法律羅馬法。" (37)

與歐洲大陸的現代法律不同,英國的法律是獨立於羅馬法發展起來的。這裏所說的英國法,壹開始是指諾曼底公爵征服不列顛後12和13世紀逐漸形成的封建習慣法。當時的王室法官參照古代德意誌人的習慣在各地進行審判,並根據他們的先例逐漸形成了盛行於全國的不成文的法律。因此,英國法常被稱為“普通法”或“判例法”。

在英格蘭,諾曼征服後會出現壹個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政體,可以用自己的王室法律取代舊的法律秩序,所以當西歐大陸在中世紀發起“采納羅馬法”運動時,英國仍然可以保持自己的法律傳統。但正如馬克思和西格蒙德所指出的,“即使在英國,對於私法的進壹步發展(尤其是關於動產的部分),我們也不得不參照羅馬法的原則。”(38)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特點是資產階級和貴族之間的妥協。結果正如恩格斯所說,“革命前後各種制度之間的繼承關系和地主資本家之間的妥協,表現為訴訟程序的繼續適用和封建法律形式的虔誠保存”(39)。

目前屬於英國法傳統的國家包括英國、美國等曾經是英國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個別國家或地區除外)。在資產階級法中,英國法律傳統通常被稱為英美法系。

與英國法律平行,羅馬法傳統以《查圖迪內民法大全》為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在拜占庭帝國時期對包括俄羅斯在內的東歐,甚至西亞北非都產生了影響(40)。但對西歐大陸的影響更大。再加上歐洲大陸殖民國家(法國、荷蘭、西班牙、葡萄牙)的對外擴張,羅馬法的影響已經擴展到世界的廣大地區。在資產階級法中,羅馬法傳統也被稱為“大陸法”或“民法”傳統(或法律體系)。

恩格斯在《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中指出,資產階級私法在以羅馬法為基礎確認個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時,可以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第壹種形式是“簡單地通過審判的實踐來貶低這種法律”,也就是羅馬法,“使之適合於這個社會的情況(普通法)”他這裏所說的形式是指中世紀後期西歐國家,特別是德國開展的所謂“采納羅馬法”運動。當時封建主義在這些地區占主導地位,但資本主義經濟因素已經逐漸發展壯大。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封建統治者通過法庭審判對羅馬法進行改革,使之與原有的封建習慣法相結合。比如1495年,德國皇帝麥克米倫壹世建立了帝國法庭。羅馬法被宣布為“普通法”(gemeines recht),各地總督也紛紛在自己的領地設立法庭,“采納羅馬法”的運動在全國範圍內蔓延(41)。

第二種形式是“在充滿道德說教的所謂開明法學家的幫助下,把羅馬法改造成適應這種社會形勢的特殊法典。這個法典即使從法律的角度(普魯士國家法)也不好”。

這裏所說的“普魯士國家法”是1794的“Allgemeines land Recht fur die prussichen Staaten”。18世紀後期,普魯士國王腓特烈二世(1740 ~ 1786在位)進行所謂“開明專制”改革,開始制定《普魯士法典》。他死後八年,也就是1794年,最終由腓特烈·威廉二世(1788)決定。

這段代碼的內容很復雜。它由兩部分組成。第壹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前六部分是主體部分——私法。第二部分第七至第十壹部分分別規定了關於農民、中產階級、貴族、官員和教會的法律,中產階級包括各種商法。第二部分第十二章至第十九章屬於公法和行政法,第二十章是刑法。1803年修訂,被新法典,尤其是1900 (42)德國民法典所取代。

第三種形式與前兩種形式有很大不同,即資產階級革命後,基於同樣的羅馬法,產生了類似法國民法典的典型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

這裏所說的法國民法典是19世紀初拿破侖親自參與制定的法典,通常被稱為《拿破侖法典》(頒布於1804)。它不僅統壹了法國的法律,而且用新的資本主義法律代替了腐朽的封建法律,從而有力地促進了法國和世界大部分地區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當時拿破侖還制定了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法四部法典,但最重要的是民法典。這是拿破侖對資本主義發展的巨大貢獻。

《拿破侖法典》除總則(* * *六條)外,還分為三部分:人(第7-515條);財產和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第516~710條);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包括繼承和契約(第711~2281條)。這壹編纂體系明顯受到查士丁尼《民法全集》的強烈影響。當然,這部法典也打上了法國原有封建習慣法的烙印。壹般來說,羅馬法對民法典內容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所有權、債務和契約方面,而習慣法對民法典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婚姻和繼承方面(43)。

恩格斯論述了上述確認私人經濟關系的不同法律形式,最後得出結論:“如果民法規範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社會的經濟和生活狀況,那麽這種規範就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時很好地表現這些狀況,有時很差地表現這些狀況。”(44)這裏的“好”或“壞”的標準是指在當時的條件下是否有效地促進了新興資本主義的發展。“好行為”的例子是《拿破侖法典》,這也是他為什麽稱之為“典型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的原因,“壞行為”的例子是普魯士國家法。

恩格斯在批評杜林時,嘲笑後者,並自詡對法律有“最深刻的專門研究”。事實上,杜林的法律知識僅限於羅馬法和普魯士國家法。他不僅完全不知道“唯壹的現代法,即法國法,而且也不知道唯壹的日耳曼法,即獨立於羅馬法而發展起來並傳播於世界各大洲的英國法。”(45)

普魯士國家法和拿破侖法典的出現只相隔幾年,而且都是以羅馬法為基礎的。為什麽壹個「表現好」,壹個「表現差」?兩者有什麽區別?

首先,它們是在完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代表了不同的階級本質。《拿破侖法典》是比較徹底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在法國,革命完全打破了過去的傳統;它清除了封建制度的最後殘余,並在《民法典》中巧妙地將古羅馬法——它幾乎完美地表現了馬克思稱之為商品生產的經濟發展階段的法律關系——運用於現代資本主義條件。它運用得如此巧妙,以至於這部法國革命法典至今仍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實施財產法改革的典範。”(46)相反,普魯士國家法是普魯士王國的產物——18年底的封建、軍事專制、農奴制國家,是“開明的、宗法專制的法典”,“完全屬於革命前的時代”(47)。

其次,就立法技術而言,《拿破侖法典》以其準確性和清晰性而聞名。相反,普魯士國家法冗長、繁雜、復雜、含糊。

最後,就法律的有效性而言,在實行普魯士國家法律的地區。法律仍然不統壹,仍然保留著嚴重的封建割據狀態。“在這個國家法律的旁邊、上面或者下面,還有省法、地方法令,有的地方還有普通法等亂七八糟的東西,都不同程度地產生各種效果”(48)。相反,《拿破侖法典》頒布後,法國自中世紀早期以來的法律不統壹狀態迅速結束。

綜上所述,隨著羅馬奴隸制社會的發展,古羅馬法也在不斷演變,最終發展成為以《查圖迪內民法大全》為代表的“第壹部世界性的商品生產者社會法”。

羅馬法在歷史上的作用不僅在於它為羅馬奴隸社會服務,還在於它積極促進了新興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鞏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拿破侖法典》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制定的。羅馬法作為資本主義世界兩大法律傳統之壹的起源,對現代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制度仍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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