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羅馬法的出現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是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壹)羅馬法的出現
公元前6世紀,羅馬第六代國王塞維斯·圖利烏斯(約公元前578-534年)進行改革。這壹改革標誌著羅馬奴隸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由此產生。羅馬共和國的早期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
★★★ (2)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1.制定過程。公元前510年,羅馬法從習慣法發展為成文法。公元前450年頒布的十二銅表法是這壹發展過程中的重要裏程碑。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十個法律表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
2.文本結構和特點。十二銅表法的標題是傳喚、聽證、索債、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賠償和後五表的賠償。它表現出諸法合壹、私法為主、程序法先於實體法的特點。
3.歷史地位和影響。十二銅表法嚴格維護奴隸主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和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十二銅表法》是羅馬國家的第壹部成文法,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為以後羅馬法律體系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發展
★★★★ 1.民法和民法兩大體系的形成。
民法是羅馬和民國初期形成的法律制度,只適用於羅馬公民。其內容包括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主要是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告,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
隨著羅馬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大,民國後期,外事裁判官逐漸創造並形成了壹種法律規範——萬民法,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萬國公法》的主要內容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萬國公法的出現導致了羅馬私法中兩種不同法律體系的出現,這兩種法律體系是相輔相成的。到了查士丁尼皇帝時期,他們終於統壹了。
★★★★ 2.法學家的活動:在羅馬法律帝國早期,法學家非常活躍,從事解答法律、參與訴訟、著書、編纂法典、參與立法活動等。許多法學家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權利,他們的回答成為重要的法律淵源。當時最著名的五位法學家是蓋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他們的法律著作和法律解釋都具有法律效力。
★★★★ 3.國家法律全集:也叫民法全集,是發達的羅馬法的代表。它標誌著羅馬法已經發展到最發達和完善的階段。
《國家法律全集》由《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律總論》、《查士丁尼理論匯編》和《查士丁尼新法》四部分組成。查士丁尼法典是查士丁尼以前的帝國法令匯編。《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稱《法律階梯》,是根據蓋尤斯的《法律階梯》編寫的官方教科書。《查士丁尼理論匯編》又稱《法律匯編》,是羅馬法學家的理論匯編。《查士丁尼新法》是查士丁尼皇帝統治時期後人頒布的法令匯編。
三、羅馬法的起源和分類
★★★ (1)羅馬法的起源和分類:
1.普通法。主要是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的基本來源。
2.議會頒布的法律。主要是羅馬* * *共和國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人民議會、百人會和平民會議。
3.參議院決議。民國時期,元老院是羅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壹定的立法職能,有權批準議會通過的法律。在羅馬君主制時期,元老院由皇帝控制,它自己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主任的通知。主要是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最高裁判官發布的通告。
5.聖旨。主要是羅馬皇帝發布的指示和命令,包括命令、命令、指示和回答。
6.有法律答案的法學家的回答和著述。主要是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律專家對法律的解讀。在五大羅馬法學家的解釋中,如有分歧,以伯特·比尼安的解釋為準。
★★★ (2)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羅馬法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法和私法。
2.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3.自然法、民法、民法。
4.民法和行政法。
5.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第四,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 (1)人法
屬人法是關於權利和義務主體的法律規定,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和能力,以及婚姻和家庭關系。
1.自然人。羅馬法中的自然人有兩層含義:壹是生物人,包括奴隸,稱為Homo二是法人,是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稱為人格人。
羅馬法規定,自然人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必須具有人格,即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
羅馬法中的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羅馬法規定,只有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享有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屬於具有完全人格的人。當上述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時,人格發生變化,這在羅馬法中稱為“人格還原”。自由的喪失稱為人格的大減,公民權利的喪失稱為人格的中減,家庭權利的喪失稱為人格的小減。
2.法人。羅馬法中的法人分為兩種: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基礎,如地方行政機關、宗教團體、手工業行會、士兵行會等。後者以財產為基礎,如慈善基金、商業基金、國庫和“遺產”。
法人的設立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必須以幫助國家或社會利益為目的;(2)必須有物質基礎。壹個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三人以上),財團必須擁有壹定數量的財產,數量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得到政府的批準或皇帝的許可。
3.婚姻和家庭法。羅馬法規定了壹夫壹妻制的家長制。父母(稱我父親)是最高世代的男性,在家庭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對家庭財產及其成員擁有管轄權和支配權。* * *民國後期,家庭制度和家庭關系逐漸發生變化。作為壹家之主,父親的權利日益受到限制,家庭成員的地位不斷提高。帝制時期,法律明確規定,父親不僅在家庭中享有權利,而且有贍養直系上下級親屬、娶妻生子、立遺囑時為法定繼承人預留專冊的義務。
羅馬婚姻制度經歷了從“有夫權的婚姻”到“無夫權的婚姻”的演變。早期是“嫁出去的婚”,也叫“本質婚”。其基本特征是:丈夫享有特權,妻子沒有權利。婚姻以家庭利益為基礎,被視為男女終身結合,以生育子女、傳承血脈、祭祀為目的。結婚方式有* * *食婚、買賣婚、處方婚。婚後,妻子離開了父親的家庭,加入了丈夫的家庭。她被丈夫的權力所支配,地位“像丈夫的女兒”,身份和姓氏都與丈夫壹致。當妻子不忠時,丈夫有權殺死她。妻子的財產,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獲得的,都屬於丈夫。沒有丈夫的允許,妻子不能作為法律行為獨立行動。
民國後半期,“無夫權婚姻”產生,在帝制時期廣為流行。沒有夫權的婚姻不再是基於家庭利益,而是基於男女雙方的利益。生孩子和繼承人被置於次要地位。這種婚姻不需要履行法定儀式,只要男女雙方同意,達到適婚年齡,就可以成立。丈夫對妻子沒有“夫權”,妻子也沒有絕對服從丈夫的義務。夫妻財產獨立,無論婚前婚後收入多少,妻子的財產都歸自己所有。
★★★ (2)物理方法
實體法在私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來的資產階級民法影響最大。
實體法由三部分組成:物權、繼承和債務。
1.產權。
(1)事物的概念和分類。羅馬法中提到的物,範圍很廣,壹般指自然界中除自由人以外的壹切存在物。凡是對人有用的,能滿足人需要的,都叫物。它不僅包括有形的具有貨幣價值的物體和事物,還包括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如地役權和質押權。
(2)物權的概念和類型。物權是指權利人對財產可以直接行使的權利。物權的範圍和種類是由法律規定的,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只有法律規定的財產權才受法律保護。
羅馬法中的物權主要包括所有權、地役權、地上權、永佃權和質權。根據物權標的物的歸屬,可以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遺產。羅馬法中的繼承概念與現代不同。繼承是指死者人格的延續,財產繼承是附屬的。父親去世後,他的權利必須延續,他的人格必須由繼承人繼承,包括他的人身權利義務以及財產權利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廣義繼承”。
羅馬法中有兩種繼承方式,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早期只有法定繼承,十二銅表法有遺囑繼承的規定。
3.債務。羅馬法將債務的原因分為兩類:壹類是法定原因,即雙方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壹類是違法原因,即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在羅馬法中稱為私罪。後來規定準契約、準私罪是債務的原因。
(1)合約。
(2)準契約。主要包括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和保全、平均、* *占有、遺贈等。
(3)私犯。私犯也是債的基礎。羅馬法將違法行為分為“公犯”和“私犯”。公共犯,是指危害國家的行為,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私犯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查士丁尼的法律階梯中列出了四種私犯,即小偷、強盜、對事私犯和對人私犯。盜竊是指盜竊他人財物為己所用,或者盜竊、竊取他人財物。搶劫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人身犯罪是指非法損毀或者破壞他人財產的行為,如燒毀他人房屋、殺害他人牲畜等。人身攻擊是指損害他人健康、名譽和人格的行為。
(4)準私犯。準私犯是指與私犯相似但不屬於私犯的侵權行為。因法官失職造成審判錯誤,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從屋內向屋外投擲物體造成傷害的;奴隸和牲畜應該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 (3)訴訟
與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相壹致,羅馬訴訟也分為公訴和自訴。
公訴是指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進行審判;自訴是根據個人申訴,審理與私人利益相關的案件。自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根據不同時期的需要,羅馬國家制定了三種自訴程序:
1.法律訴訟。法律訴訟是羅馬國家最古老的訴訟程序,盛行於* * *和國家早期,僅適用於羅馬公民。
2.程序性訴訟。程序性訴訟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創設的訴訟程序。
3.特殊訴訟。特別訴訟,又稱非常訴訟,始於羅馬帝國初期,成為帝國後期唯壹盛行的訴訟制度。第三,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 (1)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1.註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公元1135年,《查士丁尼理論集》手稿在意大利北部被發現,拉開了羅馬法復興的序幕。意大利的博洛尼亞大學最早開始研究羅馬法。學者們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註釋法來研究羅馬法,因此得名“註釋法學派”。註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運動中發揮了先鋒作用。他們使羅馬法成為壹門科學,幫助人們了解和熟悉羅馬法,為羅馬法的應用奠定了基礎。
2.評法律學派的新發展與羅馬法的研究和應用。14世紀,意大利形成了壹個“批判法學派”來研究羅馬法。該學派的宗旨是將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的司法實踐相結合,以改造落後的封建地方習慣法,使羅馬法的研究和應用有新的發展。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後,很快傳播到西歐主要國家。
★★★ (2)羅馬法復興的意義
1.羅馬法的適用使商品經濟得以順利發展,市民階級的力量不斷加強。同時也促進了王權的加強和擴大,有利於統壹國家的形成。
2.羅馬法復興後,以研究國家法律全集為切入點和中心,形成了世俗法學家階層,改變了教會僧侶掌握法律知識的局面,為將羅馬法運用於實踐準備了條件,為日益發展的資本主義關系提供了現成的法律形式。
3.羅馬法時代的自然法思想奠定了現代自然法理論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號的基礎。
★★★★ (3)羅馬法對後世的影響
1.大陸法系的法國法和德國法都繼承了羅馬法。
2.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借鑒並發展了羅馬法的私法制度。
3.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制所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