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年代,在大多數國家,因為某些原因離婚是被允許的。人們從來沒有把離婚當作壹夫壹妻制家庭的替代品。只是因為特殊的原因,人們無法忍受婚姻的延續,才會用離婚來減輕痛苦。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關於離婚的法律是非常不同的。現在,在美國內部,各州也各不相同,差異可以從南卡羅來納州的極度禁止離婚到內華達州的極度寬松離婚。在很多非基督教文明的地方,丈夫很容易離婚;在壹些地方,妻子也容易離婚。摩西的法律允許丈夫提出離婚申請;中國的法律,只要歸還了妻子結婚時帶來的財產,就可以離婚;因為婚姻是聖事,天主教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離婚,但實際上因為婚姻無效的原因很多,所以這種嚴厲程度略有降低,尤其是對大人物。在基督教國家,離婚的寬大程度與人們信奉新教的程度成正比。大家都知道彌爾頓曾經寫過壹篇贊成離婚的文章,因為他是壹個極端的新教徒。英國的教會在自稱是新教徒的時候,承認同意就可以離婚,其他原因不行。如今,英格蘭教會的大多數牧師都反對所有的離婚。斯堪的納維亞有容易離婚的法律,美國大部分新教地區也是如此。在蘇格蘭離婚比在美國容易。在法國,因為反對基督教的運動,離婚很容易。在蘇俄,只要壹方要求,就可以離婚;然而,因為在俄羅斯通奸或私生子既不被社會譴責,也不受法律懲罰,婚姻失去了它在其他地方的那種痛苦,這也是物質的。通過尋求與快感相關的東西,回避與痛苦相關的東西,行為習慣就誕生了。孩子的哭鬧有時是壹種痛苦的反應,但有時是壹種為了快感的表演動作。當然,壹開始是前者。但只要有可能,孩子所遭受的真實痛苦就會減輕,所以孩子的哭鬧必然與快樂的結果聯系在壹起。很快孩子就會哭,因為他們想要快樂,而不是感受痛苦。這是兒童智力最初的勝利之壹。但是不管他怎麽努力,他都不能哭得像真的很痛壹樣。壹個細心的母親,知道其中的區別。如果她明智的話,她應該忽略這種哭泣,這不是身體疼痛的表現。用搖晃或用胳膊唱歌的方式哄孩子,簡單又好玩,但孩子學會以驚人的速度要求越來越多的娛樂,很快這種方式就幹擾了必要的睡眠——孩子除了吃飯,壹整天都要睡覺。這種佳能看似苛刻,但實驗表明,對孩子的健康和快樂是有益的。
成人給予的娛樂應保持在壹定限度內,而嬰兒的自娛活動應盡可能鼓勵。從壹開始,嬰兒就應該有踢腿和鍛煉肌肉的機會。令人難以置信的是,我們的祖先是如何利用溺水來束縛嬰兒很長時間的。說明即使是父母的愛也克服不了懶惰,因為四肢自由的寶寶需要更多的關註。嬰兒壹旦能集中視覺,看到移動的物體就會很開心,尤其是看到東西在風中搖擺。但是,在寶寶學會把握所見之前,他的娛樂活動會增加。從那以後,開心的事情急劇增加。在壹段時間內,把握練習可以保證醒著的時間充滿喜悅。撥浪鼓似的噪音的樂趣也發生在這個時候。早壹點征服腳趾和手指。首先腳趾的運動是純反射性的,然後寶寶發現腳趾可以隨意運動。這讓寶寶感受到了帝國主義征服殖民地的所有快樂:腳趾不再是外國,而是成為了自己的壹部分。從現在開始,只要有適合寶寶玩的東西在寶寶伸手可及的地方,他都能找到很多娛樂方式。大部分寶寶的娛樂,正是他們教育所需要的。我相信,如果離婚更容易,通奸就更容易減少。所以,既然新教國家的婚姻很容易解除,人們對做好事就有極端的厭惡;在不承認離婚的國家,即使離婚仍被視為罪惡,至少就男性通奸而言,大家都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在俄羅斯帝國時代,離婚在俄羅斯是非常困難的。不管人們對高爾基的政治觀點怎麽看,他們從來沒有看不起他的私生活。而在美國,恰恰相反,雖然人們並不反對他的政治觀點,但他卻因為道德問題而深受詬病。當他在美國時,沒有壹家旅館會允許他過夜。
新教徒和天主教徒對離婚的看法沒有理性基礎。先討論壹下天主教徒的觀點。如果婚後丈夫或妻子精神失常,瘋子不適合生孩子。如果他們已經有了孩子,孩子就不應該和瘋子住在壹起。所以,即使精神障礙者可能長時間或短時間處於清醒狀態,為了孩子的利益,父母最好完全分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禁止神智清醒的壹方發生任何法律認可的性關系,確實是不必要的,也是殘忍的,對公眾也沒有好處。理智的配偶必須做出痛苦的選擇。他或她可能決心贊成禁欲,這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期望的;也許私底下和別人發生了沒有孩子的秘密關系;也許是實行了所謂的生孩子或者不生孩子的公開罪。所有這些方法都有遭到嚴重反對的理由。完全控制性欲是非常痛苦的,尤其是對於壹個已經習慣了性交的已婚人士來說。禁欲往往會讓男女未老先衰,容易失去神經,而在試圖遏制的時候,又容易讓他的性格變得古怪、嫉妒。對男人來說,還有另壹個嚴重的危險。他的自制力會突然消失,會讓他做出各種動物行為,因為如果他真的相信所有的婚外性交都是邪惡的,而他還想做這樣的事,他心裏很容易有壹種感覺,反正偷羊羔和偷羊壹樣會被絞死,所以他不妨拋開壹切道德約束,為所欲為,更快樂。
在這種情況下,第二種方法,也就是不生孩子的秘密關系,其實是最常見的,這種方法也有嚴重對立的理由。妳偷偷摸摸做的事都不好。如果不生孩子,過正常的生活,真誠的性關系是無法發展出他們最好的可能性的。再說,如果壹個男的或者女的年輕力壯,說“不準妳再生孩子”,也不利於社會。如果像現行法律那樣,實際上相當於對他們說,“除非妳選擇壹個瘋子做他們的父親或母親,否則不允許妳再生壹個孩子”,這對公共利益尤其不利。
第三種選擇是過“公開的邪惡”生活。如果能實施,對社會和個人的傷害最小,但從經濟上來說,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能的。如果醫生或律師想要過壹個公開的罪惡的生活,他們會失去所有的客戶。壹個從事任何教育事業的人都會立即失去他的職位。即使經濟狀況不阻止人們公開犯罪,大多數人也會因為社會懲罰而退縮。男人喜歡加入社會團體,女人喜歡其他女人尊重和拜訪他們。如果他們被剝奪了這些快樂,他們顯然認為這是壹種極大的苦惱。所以,除了富人、藝術家、作家等容易過放蕩生活的人,公共惡是很難實施的。
因此,在拒絕以精神錯亂為離婚理由的國家(像英國目前的情況),妻子或丈夫變得精神錯亂的男人或女人處於壹種無法忍受的境地。這種情況除了神學迷信沒有其他解釋。精神障礙是這樣,性病、習慣性犯罪、習慣性酗酒也是這樣。所有這些,從各種角度來看,使婚姻根本不可能。他們讓伴侶之間的友誼變得不可能,讓生下來的孩子變得不如意,讓孩子和心虛的父母重聚成為必然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反對離婚的唯壹理由就是婚姻是個陷阱。粗心的人既然被抓了,被騙了,就要吃點苦頭才能達到節欲。
真正的拋棄自然應該算是離婚的理由,因為婚姻實際上已經結束了,法律只是承認了這個事實。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是有困難的。如果遺棄成為離婚的理由,人們會試圖利用它,所以遺棄會比不作為離婚理由時出現得更多。另外,離婚的理由有很多,在法律上是完全充分的,也會出現同樣的困難。許多已婚夫婦如此渴望離婚,以至於他們會采取任何在法律上對他們有利的方法。假設壹個男人犯了通奸罪,虐待了他的妻子,法律允許他離婚——以前在英國就是這樣,所以人們經常會事先和他的妻子商量,當著仆人的面打他的妻子,然後將來上法庭的時候可以拿出虐待的證據。兩個拼命想離婚的夫妻,因為法律的壓力而不得不忍受對方的伴侶關系是否完全好,則是另壹個問題。但平心而論。要知道,不管法律上允許什麽理由離婚,人們都會想盡辦法加以利用,很多人甚至會為了達到目的,故意按照那些理由去行動。現在,不考慮法律上的困難,讓我們繼續研究那些實際上不利於維持婚姻的情況。
在我看來,通奸本身不應該成為離婚的理由。除非人們受到禁令和強烈的道德顧忌的約束,否則他們似乎很難壹輩子不偶爾有壹種強烈的通奸沖動。但這種沖動並不壹定意味著他們的婚姻是無用的。夫妻之間可能還會有強烈的感情,但我希望他們的婚姻能天長地久。舉個例子,假設壹個男人因為某件事要離開家人幾個月。如果他很強勢,那麽無論這幾個月他有多愛他的妻子,他都很難壹直控制自己的性欲。如果他的妻子不完全相信習俗的道德性,當她處於同樣的情況時也會如此。這種情況下的不忠不應該對後來的幸福構成任何障礙;其實任何夫妻都可以不介意,認為沒必要大驚小怪,所以他們未來的幸福並沒有受到損害。我們可以進壹步說,只要夫妻之間的根本感情沒有動搖,任何壹方都應該能夠容忍那些容易發生的壹時的想法。習慣道德認為,在壹夫壹妻制的國家,人們已經被壹個人吸引,不可能同時和另壹個人產生真摯的感情——這種觀念讓人無法理解通奸的真相。大家都知道這種觀點是假的,但是因為嫉妒,總是喜歡依賴這種不正確的理論,無事生非,把小事鬧大。所以,通奸不是離婚的理由,除非丈夫或妻子故意愛別人。
很自然的,我說這話的時候就假設通奸,沒有孩子。壹有了私生子,問題就復雜多了。如果孩子是妻子和別人生的,問題就特別復雜,因為如果他們的婚姻繼續下去,丈夫就必須用自己的孩子撫養別人的孩子,如果要避免醜聞,他就必須像撫養自己的孩子壹樣撫養他們。這違背了婚姻的生物學基礎,有著幾乎難以忍受的本能緊張。因此,在避孕方法發明之前的時期,通奸可能和以前壹樣值得關註。但自從有了節育方法,單純為了性交而發生性關系和結婚生孩子比以前更容易區分了。按照這個道理,現在我們不必像習慣倫理對待通奸那樣重視它了。
離婚有兩個原因。壹種是因為丈夫或妻子壹方面的缺陷,比如精神錯亂、酗酒、違法犯罪;還有壹種是基於夫妻關系。可能結婚的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只是不能和諧的生活在壹起,或者要做出壹些重大的犧牲才能生活在壹起。可能雙方都有自己重要的工作,又因為工作不得不異地居住。也許其中壹個人並不討厭對方,但是他深深地愛上了另壹個人,以至於覺得之前的婚姻是壹個無法忍受的組合。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法律上的救濟,夫妻之間很容易產生仇恨。其實大家都知道,這種情況容易發生命案。如果婚姻破產是因為性情不合,或者是因為壹方情不自禁愛上了別人,就不能像現在這樣指責。為此,出現這種情況時,離婚的理由是雙方同意。只有當婚姻因為壹方面的缺陷而失敗時,才可以用其他理由離婚。
制定關於離婚的法律確實非常困難,因為無論法律是什麽,法官和陪審員總是被自己的情緒所支配,夫妻總是可以試圖做任何可以欺騙立法者初衷的事情。英國法律規定,夫妻同意是不允許離婚的,但眾所周知,其實英國離婚多是夫妻同意。在紐約州,情況更進壹步,人們經常賄賂他人在虛假的誓言下做出虛假的陳述,以證明通奸的法律罪行。虐待在理論上是離婚的充分理由,但人們可以將其解讀為荒謬。有壹次,壹個最著名的電影明星被他的妻子以虐待為由要求與他離婚。虐待證據中有壹條是他經常邀請朋友到家裏談論康德。丈夫有時會在妻子面前進行學術會談,這甚至是離婚的壹個理由。我真的不相信這是加州立法者的意圖。為了避免這種混亂,詭辯和荒謬的笑話,任何人想單方面離婚,但找不到明確的可證實的理由,如精神錯亂,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離婚。這樣,離婚夫婦之間的所有財務談判都將在法庭之外處理;雙方都不用雇聰明人來證明對方有多錯。目前法律規定不能發生性行為的婚姻無效。我認為應該更進壹步。壹旦要求離婚,所有的童婚都應被允許。也就是說,如果夫妻沒有孩子,如果要分手,只需要交出醫生證明,證明女方懷孕,就可以離婚。婚姻的目的在於孩子,強迫人們在無子女的婚姻中待在壹起,這是壹種殘酷的欺騙。
離婚的法律問題到此為止;至於習俗,那是另壹個問題。如上所述,雖然法律可以使離婚變得容易,但習俗往往使離婚難以實現。我覺得美國人之所以離婚這麽頻繁,壹部分是因為人們想要婚姻,而不是他們應該想要的,還有壹部分是因為他們不能容忍通奸。婚姻應該是壹種雙方面的夥伴關系。雙方都打算持續下去,至少持續到他們的孩子長大。任何壹方都不能把它看成是壹時激情主導的事情。如果這種暫時的曖昧關系不被輿論或者當事人的良心所容忍,那麽每壹段曖昧關系都會開花結果成為婚姻。這壹事件的影響可能很容易徹底摧毀雙親家庭,因為如果壹個女人每兩年換壹個丈夫,每換壹個丈夫就生下壹個新的孩子,孩子事實上就被剝奪了父親,婚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我們再次回想起聖保羅。正如加林多的第壹本使徒書所說,美國的婚姻被認為是壹種取代良好溝通的方式。所以,當壹個男人因為不能離婚而表現得很好的時候,就壹定要離婚。
如果妳認為婚姻和孩子有關,妳就要應用壹種完全不同的倫理觀。如果夫婦對孩子有壹點愛,他們就會註意自己的行為,確保孩子獲得最好的機會,快樂健康地發展。這往往需要相當的自制力,雙方都要知道孩子的要求遠勝於自己的浪漫情懷。但是,如果父母對孩子的愛是真誠的,虛偽的倫理道德沒有引起他們的嫉妒,那麽上述壹切關於孩子幸福的事情,都是自己發生的,是完全不自然的。有人說,夫妻如果停止激情相愛,不阻止對方婚外性行為,就無法充分合作教育孩子。因此,沃爾特·李普曼先生說:“不是戀人的配偶不會像羅素先生認為的那樣,在撫養孩子方面真正地互相合作;他們的心會散,會不足。最糟糕的是,他們和孩子只有壹種責任關系。“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這句話裏有壹個小小的或無意的錯誤。不能相愛的夫妻自然不能合作生育孩子;然而,李普曼先生似乎在暗示,如果他們有了孩子,他們將處置那個小生命——這是不可能的。至於養孩子,即使夫妻之間的愛情消失後,任何有自然感情的人都可以做,這不是超人的事情。關於這壹點,我可以用我個人知道的很多例子來證明。這種父母如果對孩子有壹顆“唯本分之心”,那是真的沒有想到父母對孩子的感情——如果是真實而強烈的,即使夫妻之間的肉體情欲已經褪去,他們的關系依然可以保持牢不可破的結合。人們壹定想知道,難道李普曼沒有聽說過法國的情況嗎?在法國,雖然交流很自由,但是法國家庭還是很穩定的,父母對孩子也很負責。在美國,家庭感情非常淡薄,頻繁的離婚就是這個事實的結果。在家庭感情強烈的地方,即使法律上離婚很容易,但事實上離婚很少。離婚在美國這麽容易,壹定要把它看成是雙親家庭到純母親家庭的過渡現象。在這個過渡時期,孩子必然會受很多苦,因為在當今世界,孩子希望有父母;也許在父母離婚之前,孩子已經和父親產生了深厚的感情。如果雙親家庭還是公認的普遍規律,那麽在我看來,除了重大原因,離異的父母都沒有盡到作為父母的責任。我不認為法律可以通過強迫人們繼續他們的婚姻來補救事實。我認為,首先,雙方應該有相當的自由,這可以使婚姻更持久。第二,要認識到孩子的重要性;過去受聖保羅和浪漫主義運動的影響,我們過於強調性,完全忽略了它。
我們的結論似乎是,在很多國家離婚太難的時候——英國是其中之壹——離婚很容易,並不能真正解決婚姻問題。如果我們想讓婚姻制度延續下去,為了孩子的幸福,婚姻的穩定非常重要。但實現這種穩定的最佳方式是區分婚姻和單純的性關系之間的區別,並強調生物學上的婚姻之愛,而不是浪漫的婚姻之愛。我不假裝婚姻可以擺脫沈重的責任。在我推薦的制度中,確實男人可以不承擔夫妻間的忠誠義務,但作為交換,他也應該承擔抑制嫉妒的義務。人類沒有自制力是無法過上好日子的,但克制嫉妒之類狹隘的仇恨情緒,總比克制愛情之類寬厚的發展情緒好。習俗的道德性是錯誤的,不是因為它不應該要求自我控制,而是因為它在不合適的地方要求自我控制。
伯特蘭·羅素(1872-1970),英國著名哲學家、數學家、作家、社會活動家,曾在劍橋大學、哈佛大學、芝加哥大學、加州大學等世界知名高等學府任教。他是20世紀西方社會最著名、被廣泛閱讀的思想家,被稱為“世紀智者”。愛因斯坦曾說:“閱讀羅素的作品是我壹生中最快樂的時光之壹。”20世紀60年代,羅素把他的巨著《西方哲學史》送給了中國偉人毛澤東,西方的智慧就是以此為基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