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管理工作。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法實施,並有權對違反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第七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符合城市和縣城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優先考慮交通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範,指導全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九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覆蓋整個城市和縣城規劃建設用地範圍。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縣總體規劃確定的功能區劃和空間布局,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將規劃建設用地劃分為若幹控制單元,作為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單元。
在劃分控制單元時,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形態和景觀意向,將城市中心區、歷史文化街區、高層建築和濱水區確定為重點風景名勝區。第十壹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方法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明確以下控制內容:
(壹)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建設容量的控制要求;
(二)各級道路紅線、路段、控制點的坐標和標高,城市公交車站、社會停車場、加油站的位置和規模,城市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各種市政工程管線的位置和界限,工程設施的直徑和用地,重大市政設施的廊道走向及其安全防護距離;
(三)教育、文化、體育、醫療、社會福利、社區服務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和建設規模;
(四)消防、人防、防震、防洪、避難等城市公共安全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規模,以及各種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要求;
(五)住宅、商業、工業等開發用地的主要用途和用地相容性,以及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開發強度和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
(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控制要求;
(七)重點景區的空間布局和建築高度、體量、形式、色彩等城市設計要求。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征集和邀請征集的方式確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方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三條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後的草案在規劃控制單位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的公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公布規劃草案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眾提出意見的時間和方式,應當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