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章管轄權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較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影響較大的案件。
第二條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為住所。
第四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第五條對未設立辦事處的個人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被告戶籍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原告和被告都註銷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當事人有經常居住地,遷出後未定居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雙方均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管轄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拒絕接受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隊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不服結婚地國家法院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國家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其申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 *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任何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但要成為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即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所爭議或者侵害的民事權益必須是自己的或者依法受自己保護的。如果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就意味著當事人沒有資格,不能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起訴成為民事案件的原告。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籌備處和分支機構。
2.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他的權益或者與他有糾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壹概而論。沒有明確被告的,原告的請求不予認可,法律關系不予確認,人民法院無法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所謂具體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或者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達到什麽具體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及具體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無法審理和判決。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害或與原告發生糾紛的事實。同時還包括證明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如果原告不能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法院就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決,有可能導致敗訴。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事實原因”,而不是“事實根據”。在審判實踐中,壹些法官分不清控方證據和勝方證據,將“事實依據”誤認為勝方證據。要求原告在起訴時提供,否則原告起訴會被駁回,增加當事人投訴的難度。民事訴訟法摒棄“事實依據”;對“事實和理由”的界定是為了明確,只要原告能夠提出案件事實,證明訴訟請求的理由,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