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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單位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涉及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四條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投資來源為市政或以市政為主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為縣(市)、區級或主要為縣(市)、區級的建設項目,由縣(市)、區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者等額出資的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第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投資額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建設項目、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指定的建設項目進行開工前審計、預算前執行審計和決算審計;審計其他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第六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專門的審計機構。

審計機關或者受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審計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所需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被審計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不得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第二章審計計劃第九條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應當按計劃進行。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建設項目計劃和實際需要,編制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備案。第十條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審計機關依法實施的審計項目、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審計項目、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審計項目、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審計項目。第十壹條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年度建設項目審計計劃及其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第三章開工前審計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計劃,對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以及建設項目其他前期工作的真實、合法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項目是否納入投資計劃;

(二)建設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當年投入的資金是否落實;

(三)設計編制的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是否與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壹致;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內容。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開工前審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壹)項目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

(二)資金來源和資金到位證明;

(三)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及其他相關資料。第十四條審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按規定報送的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意見。如需延長時限,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第四章預算(概算)執行審計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審計計劃,對建設項目總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預算(概)執行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及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二)購置設備和材料的會計核算;

(三)預算(概)算的批準、執行和調整情況;

(四)債權債務;

(五)稅款繳納情況;

(六)建設成本;

(七)內部財務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第五章竣工決算審計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基本建設收入、結余資金、工程結算和決算、交付使用的資產和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壹)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管理和使用;

(二)工程價款結算和實際完成投資情況;

(三)資產交付;

(四)未完工程投資的決算項目;

(五)年度會計報表和決算;

(六)債權債務;

(七)建設成本;

(八)稅款繳納情況;

(九)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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