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1,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作為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享有以下權利:1)會見權;2)閱卷權;3)申請取證權;4)調查取證權;5)提出法律意見的權利和其他權利。其中,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享有的三項最重要的權利。2.法律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布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 65438+10月19)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在場。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壹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意見》第200711 17號。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經濟困難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自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材料提供便利。28.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有爭議的鑒定結論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及時給予答復。4)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99號第1條第三百壹十九條在審查起訴期間,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委托的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提請審查起訴而作出的程序性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記錄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件,由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物品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而形成。第三百二十二條辯護律師或者其他委托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時,應當提交法庭審查。
檢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時,審查起訴部門應當要求提出申請的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提供表明其身份和訴訟委托關系的證明材料。受理申請後,審查起訴部門應當予以安排;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三日內確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應當在檔案室進行。第三百二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收集證據。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到場。第三百二十四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律師執業的規定》(2003年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7。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憑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函件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在場。11.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時,辯護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公訴部門應當書面答復辯護律師。14.辯護律師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15.律師要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不能當天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在3日內確定日期並及時通知律師。16.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和起訴後,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受理、復核。17.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向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調取證據,影響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收集、調取證據,並制作筆錄附後。18.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調取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經審查後,在7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人民檢察院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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