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房地產市場的穩定性,我局決定繼續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扣繳率。具體如下:普通住房為2%;非普通住房為3%;其他不動產分為兩類,地下室及車位(車庫)等附屬設施預征率為2%,工業用房、商業用房等其他不動產預征率為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政策性租賃房、定向安置房等。)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對於尚未預征或暫緩征收的地區,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能及時充分發揮作用。
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收。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範圍應註意以下三點:
1,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收後轉為國有土地才能轉讓;
2.只有不動產有償轉讓才屬於征稅範圍,繼承、贈與等不動產無償轉讓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象。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象;
3.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在地面上的壹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和壹旦移動即受損害的植物、水產養殖等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65438至01修訂)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
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點,為發揮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的調節作用,各地應對現行預征率進行調整。除保障性住房外,東部省份預征率不得低於2%,中部和東北省份不得低於1.5%,西部省份不得低於1%。各地要根據不同房地產類型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地區劃分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執行)。對於尚未預征或暫緩征收的地區,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進行預征,確保土地增值稅在預征階段能及時充分發揮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成都市財政局關於繼續執行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穩定市場主體政策預期,決定繼續維持成都市現行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政策。具體規定如下:
(壹)關於稅前稅率
1.經濟適用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2.普通住宅預征率1%。
3.非普通住宅預征率為2%。
4.其他類型不動產預征率為2.5%。
(2)關於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核定征收率為5%。
2.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為7%。
3.其他各類房產核定征收率為8%,其中車位核定征收率為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2065438修訂為01)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二)土地開發成本和費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費;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2011)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收和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