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建立最嚴格的源頭預防體系。建立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環境保護目標體系、統計體系和核算體系。圍繞生態保護紅線,建立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加強汙染企業的管理、淘汰和退出。改革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把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標準,把能否促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評價標準,開展戰略、規劃、政策和項目環境評價。建立重大項目(政策)社會風險評估制度,完善社會風險溝通和利益訴求機制,強化社會風險化解機制。
第二,建立最嚴格的過程控制體系。建立能夠全面反映地方政府環保工作績效的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建立覆蓋主要汙染物的統壹公平的排汙許可制度。探索和深化以環境容量為基礎、以環境質量為導向的總量控制制度。建立最嚴格的環境排放標準體系,充分發揮環境標準的引領和導向作用。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體系,探索環保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的聯動機制,推動從中央到地方建立環保警察隊伍。
第三,建立最嚴格的後果嚴懲制度。推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審計和終身問責制度,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嚴重後果的官員實行終身問責,包括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刑事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境審判體制機制,探索建立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第四,建立最有效的經濟調控體系。建立綠色財稅金融體系,如建立綠色公共財政體系,推進環境稅改革,制定基於環境成本的資源產品定價政策,完善和深化綠色信貸、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綠色貿易政策體系等。推進排汙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實施,建立以總量控制、排汙許可和有償使用為基礎的排汙權交易制度,加大排汙權交易組織架構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平衡生態產品生產者和受益者利益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向生產者購買生態產品的生態補償制度,確保環境權益在不同地區、群體、保護者和受益者之間的公平分配,調整生態產品生產者和受益者之間的利益。
第五,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完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推進環境公共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法律法規中明確公民的環境權,完善信息公開、立法聽證等制度,保障公眾參與、引導和監督。明確政府、企業和公眾在環境保護中的主體責任,通過建立政府、企業和公眾定期溝通、平等對話和協商的機制,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執行情況的評價和考核。完善環境新聞宣傳機制,引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監督。推廣社區環境圓桌會議系統。科學引導民間環保公益組織發展,搭建公眾與政府良性互動平臺。
第六,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在中央層面,劃清資源、生態和環境之間的界限,將包括其所有權、使用和監管在內的資源領域視為獨立序列,將林業建設等生態保護和建設視為獨立序列,將生態和環境監管與整合視為獨立序列,以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生態保護和建設的結果以及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影響。在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層面,明確了事權和財權的分配。中央職能部門負責制定相關制度、政策和標準,監督地方政府執行,監督地方政府負責的生態環境質量,協調區域間流域關系。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實施,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控制環境風險。在環保系統內部,按照生態環境要素設置內部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監管、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制,建立獨立統壹的環境監管體系,消除地方政府對環境監管執法的不當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