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範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並告知其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1)證明的範圍。《證據條例》對原被告和第三人的舉證範圍有不同的規定。《證據規定》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起訴被告不作為的,原告應當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請的證據。以下情況除外。(1)被告依職權自願履行法定職責:(2)因被告受理申請登記制度不完善等正當理由,原告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並能作出合理說明的。”《證據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這些都是對原告舉證範圍的規定。《證據規定》第壹條第壹款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據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可以負舉證責任。”以上三條是對被告舉證範圍的規定。
(二)舉證期限。原被告和第三人舉證時限在證據規定上也有所不同。關於原告舉證期限,《證據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原告舉證期限: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提供證據的權利。“這條規定的是原告的舉證期限。關於被告提供證據的期限,《證據規定》第壹條規定:“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規範性文件。“本條規定了被告提供證據的期限。
(三)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沒有證據或者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不利後果。
(4)審判實踐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1)形式上,法院的告知義務應當以書面形式履行——舉證通知書。
(2)在內容上,應當包括舉證範圍、舉證期限、申請證人出庭的期限、申請鑒定的期限、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條件和期限,並告知因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供證據的,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以及逾期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對於證明範圍,法官應根據案件性質確定原被告的證明範圍,但應以原則為依據。比如在拆遷行政裁決案件中,法官在舉證通知書中告知原告應當提供被拆遷房屋權屬的相關證據,而不是非常具體的房屋照片、買賣合同等。,這樣法官的觀點就會是錯誤的,而不是法官局中的指導地位。
(4)因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與該具體行政行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同,被告作為法律依據提供規範性文件的期限不適用於舉證期限,但應當在證據交換時或者當庭提供。
(5)嚴格掌握被告舉證期限的條件。法官應當嚴格審查被告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控制之外的正當理由”。
(6)行政賠償案件,被告及其代理人提供有關賠償數額的證據,不受被告舉證期限的限制,但應當在壹審庭審結束前提供。
(七)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再次告知舉證期限。
(8)法院允許當事人延期舉證的通知應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二,收集證據
(a)法院獲取證據的範圍
《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組織和公民取證:(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2)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撤訴等程序性事項。本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取證的範圍。《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是能夠提供明確線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取下列證據材料:“(1)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要求調取的證據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行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三)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本條規定了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請取證的條件類型。
(2)試用時需要註意的問題。
(1)範圍必須是《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範圍。
(2)啟動取證程序:壹是依據《證據規定》第二十二條依職權取證;二是符合《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應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請求取得的。
(3)根據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請,必須同時滿足《證據規定》第二十三條(範圍規定)和第二十四條(期限規定)的要求。如果原告在開庭期間提供了調取證據的申請,或者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了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或者介紹信調取的證據材料,法院不予準許調取。
(4)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請調取證據不符合證據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調取證據,並告知不予調取證據的理由以及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第三,質證
(1)質證原則。
《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在庭審中質證。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過程中記錄的無爭議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壹條是質證原則。
(2)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
行政訴訟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壹切材料和手段。這裏必須明確什麽是行政訴訟證據。當事人往往提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連同相關事實作為證據,並根據《證據規定》第壹條提供證據的規範性文件作出行政訴訟中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說明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不包括規範性文件,不是質證的對象。
(三)質證的內容、方式和要求。
質證的內容、方法和要求。《證據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是否具有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詢問有關證據的問題,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對方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時,提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手段。本條規定了質證的內容、方法和要求。
(4)審判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
(1)質證範圍為行政訴訟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不包括規範性文件:
(2)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司法知識和事實,無需進行質證;
(3)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質證,但不得公開質證;
(四)法院根據申請取得的證據,應當作為申請人的證據,當庭出示,接受質證;
(五)對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應當予以說明,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但不得質證;
(6)應當排除無關的證據材料。例如,在壹起拆遷裁決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拆遷辦撤銷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質證中,原告出示了其他拆遷戶搬遷後房屋租金的證據。此時法官應告知原告,該證據與其訴訟請求和事實無關,不予質證。
(7)證人、鑒定人在法庭上不得詢問住址、聯系方式;
(8)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的證據,經庭審中法官說明後,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無需質證。
第四,認證
(壹)認證的概念
認證是對證據的認定,是指在行政案件審理中,法官依據法定程序和壹定的原則或規則,對質證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以確定證據材料的可采性和可采證據的證明力。
(二)認證的基本方式
認證的基本方式。《證據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對已經當庭質證的證據和不需要質證的證據進行統壹審查,對所有證據進行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的證據關系,排除無關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這是法官認證的基本方式,也就是通過什麽方式認證。
(3)確定證據合法性的標準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包括取證主體合法,證據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證據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證據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
(4)審判實踐中應註意的問題。
(1)認證的主體是法官,即法官進行認證,但這個法官不是指承辦人,而是合議庭成員完成認證活動。(2)鑒定證據的範圍包括質證證據和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3)正確適用《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和定理”可以通過法官自身的知識直接認定,“根據法律推定的事實、根據法律證明的事實、根據日常生活規律推定的事實”可以直接認定,但必須完全符合條件,如日常生活、雨天和潮濕天、冬天比夏天冷等。這些都是日常生活。(4)證據規定中非法證據的認定:1,即“主體確定,主體違法,即收集證據、取得證據違法。精神病人作證,鑒定人不合格,行政執法者不合格;2.從程序上認定收集證據的程序違法,不符合法定情形,如被告違法剝奪公民、法人在行政程序中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使用的證據的權利,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等;3.從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證據的方式方法上認定;4.從證據內容上確定,如鑒定結論錯誤、不清楚、不完整;5.至於取證的程序,必須履行法律程序。比如《證據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法定程序的證據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形成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6、是確定采集的形式,如當事人拒絕提供原件,原件又無其他證據確認,且當事人不認可復印件或復制件的證據,這種證據形式是嚴重違反法律的,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7.是從提供證據的時機違法來確定的。無正當理由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要求原告提供證據的,原告應當依法提供而拒絕提供。在這種情況下,因為違反了《證據規定》的要求,所以無法做出合法的證據。
(5)準入規則的適用。
自認是壹方當事人承認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的陳述或表示。比如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自認涉及其他訴訟當事人的利益,其他訴訟當事人對自認有異議,法官認定自認是在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與事實不符,且訴訟代理人沒有授權委托書,其委托人不在或者不到庭,法官不能適用自認規則進行認證。
㈥法院認證
除了證據關聯性、合法性的規則,易於認證,涉及證據真實性的問題,適宜休庭後由合議庭決定,而不是采取當庭認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