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面,我們惋惜驢友的不幸離去;但另壹方面,在沒有專業安全保障和相關部門登記的情況下,驢友在登山期間擅自進入“無人區”的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資源,引起網友的廣泛討論。為什麽戶外探險事故頻發?高昂的搶救費用該由誰來買單?驢友被救“賠償”合理嗎?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
低處罰鼓勵非法勘探。
近年來,驢友戶外遇險事件頻頻見諸報端。據中國登山協會統計,201268年,發生登山戶外運動事故1268起,受傷114起,受傷146起,死亡54人,死亡64人,失蹤事故3起,失蹤3人,65438+無人員傷亡。其中群體性死亡2起(3人以上死亡),死亡人數12人。相比2015有大幅增長。
“造成旅遊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參加戶外探險活動的徒步者安全意識低、準備不充分、戶外自救能力不足;也有戶外探險救援機構建立時間不長的原因,救援能力有待進壹步提高。”《旅遊法》起草組成員、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副教授王天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遊客自發組織的戶外探險,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都無法完全監管,目前的主要方式是自行負責。“警示遊客通過自我負責,對自己的戶外生存能力有壹個正確的判斷和認知,從而理性決定是否參加戶外探險活動。”王天星說。
西南民族大學旅遊歷史文化學院院長拉明清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戶外活動起步較晚,不發達,相應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相應的專項保險制度也不配套。“目前,我國對驢友探險活動的規範和監管還沒有法律保障,大多以地方政府規章和行業自律規則進行引導和約束。出事後,朋友的違法成本比較低。從現有的處罰案例來看,罰款金額只有幾千元,無形中鼓勵了朋友非法探險。”拉明清說,壹些地方性法規或旅遊管理辦法對驢友非法冒險行為的處罰有明確規定,如2016 1正式實施的《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
記者查閱了《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進行登山活動或者擅自改變登山季節、路線或者山峰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對登山團隊給予警告,責令停止登山活動,成績不予認可;並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罰款。顯然,200元到1000元的罰款,不足以抵消數萬元的高額救援費用。
救援費用分攤可以因地制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3年6月0日起施行。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遊者獲得有關組織或者機構的幫助後,應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些費用應該由個人承擔。
“旅遊法作為旅遊領域的基本法,並沒有專門規範戶外探險。”王天星認為,作為國家旅遊法,探險旅遊這種少數民族旅遊活動無法具體規範,但適合戶外探險活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政府,如西藏、新疆、陜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據當地探險資源的特點,在地方旅遊條例中做出壹些指導性、引導性的規定,在地方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或實施條例中規定戶外救援費用的分擔比例。
拉明清介紹,《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山峰進行登山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警示規定從事登山活動,遇到危險需要接受救助的,應當支付由個人承擔的部分費用。但是,哪些費用屬於個人?救援費用的分擔比例應該是多少?這些問題仍然不清楚。
驢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5 10 10月5日,17驢友在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長潭河自然保護區露營被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相關規定,大瑤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對“驢友”每只罰款1000元。據了解,當地相關救援部門共出動公安消防官兵100余人,幹部群眾200余人,醫護人員40余人,後勤增援300余人,出動車輛、沖鋒舟80余輛,跋山涉水51小時,直接經濟支出65438+萬元。此後,有網友表示,除了懲罰“朋友”,還應該收取搶救費。
王天星說,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政府為驢友組織的應急救援應該是免費的。“政府的職責之壹是保護公民的安全。救助遇險的朋友,應該屬於政府的安全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當驢友遇險時,政府提供救助是壹種國家責任的體現。“國家責任包括國家援助受害者和弱勢群體的責任以及確保公民基本生存的社會保障責任。救助遇險的朋友是國家責任中救助義務的壹種表現,並不取決於個人是否因自身原因而遇險或遭受痛苦。”
但王天星也認為,對少數人的救助費用由大部分納稅人承擔是不公平的。"因此,美國的壹些州采用了差別化的成本分攤方法."具體來說,政府承擔未成年人救助的所有費用;對於成年人的救援,如果買了意外險,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不買意外險,按照自己的過錯責任由政府和遇險人員共同承擔。壹般來說,政府分擔的比例不超過60%。
對此,臘明清表示贊同。“目前,中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緊急情況下,政府和景區有責任本著尊重生命的原則實施救援。但旅遊者存在主觀過錯、非法遊覽、探險、突發事件後,應對救援費用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拉明清說。
朱虎還認為,應該建立壹套協調的成本承擔機制和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我國是分稅制,很多補償救助費用都是從地方財政出。各地財政收入差異很大。如果完全由政府承擔,可能導致救助水平降低,也不利於避免公民盲目冒險行為。”朱虎建議,可以建立國家、社會、個人聯合起來的多元救助機制。如果個人通過公共財政獲得了特殊利益,他們也應該分擔成本。在社會層面,可以通過保險機制承擔風險;對於私力救助,救助方有權依據無因管理等規定向被救助人請求補償。
采訪的最後,拉明清說,《旅遊法》規定,旅遊者接受有關組織或者機構的幫助後,應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這是第壹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遊客接受救助後應當支付救助費用的問題,意義重大。下壹步應該是細化具體救助費用的比例和內容。對此,朱虎也表示,應該明確費用的支出是否必要和有效,具體比例應該更加明確。對於具體分享標準、比例等非法律保留,地方立法可以靈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