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旅遊公司辯稱,《機動車輛保險條款附加車輛責任保險條款》第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應當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了該項保險。旅遊公司未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客的損失。旅遊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應該是旅客的全部實際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也應該賠付旅遊公司的這部分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提出,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的標的既不是財產,也不是人,而是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即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賠償,賠償的不是被保險人,而是受傷的第三者。旅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車上責任險條款第1條規定,投保本保險的機動車在使用J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所載貨物直接損壞和車上人員人身傷亡的, 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協議明確表示機上責任險為責任保險,由保險人(被上訴人)根據被保險旅遊公司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承擔理賠義務。本案交通事故責任的80%是第三人馮的責任,保險公司已經按照旅遊公司責任的20%進行了賠償。因此,旅遊公司主張保險公司賠付車上座位保險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的評論
本案反映的問題是,交通事故中應由對方賠償的損失能否向保險公司索賠。首先,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也就是機動車保險條款,旅遊公司的起訴其實包括兩部分,即車輛損失部分和旅客損失部分。對於車輛損失險的損失,《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19條已明確規定,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由第三者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第三人拒絕賠付的,被保險人應當提起訴訟,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後,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進行賠償。保險公司應該向旅遊公司支付賠償金。保險公司賠付後,可以獲得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所以這部分是沒有爭議的,但是機上責任險的部分,也就是旅客損失的部分,由於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很容易產生爭議。
其次,本案涉及的三種法律關系。首先是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之間因旅遊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而形成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二是旅遊公司與旅客之間因旅客乘坐旅遊公司的客車而形成的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三是旅遊公司與馮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本案旨在解決保險公司與旅遊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本案中,旅遊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和車輛責任險(具體為車輛座椅險)。至於車上責任險,也就是座位險,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車輛責任附加險條款第1條規定:投保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由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中載明。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該條款中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根據這份協議,保險公司對旅遊公司的機上責任險的範圍,是由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大小決定的。但本案中,小驢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範圍不明確,可分為兩方面原因:壹是旅遊公司因未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而導致旅遊公司與旅客之間的違約責任,應理解為本案中廣義的賠償責任(即運輸合同基本法中旅遊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二、旅遊公司與第三人之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應當由旅遊公司承擔的責任(即旅遊公司在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承擔20%的責任)。如果按照第壹種解決方案,旅遊公司的經濟賠償責任應該是旅客的全部實際損失,那麽投保公司也應該賠付旅遊公司的這部分損失。按照第二種解釋,旅遊公司只承擔20%的損失,那麽保險公司只承擔20%的損失,剩下的80%由第三方馮承擔。根據《保險法》第31條規定,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合同受益人之間發生糾紛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處理。因此,雙方爭議的內容應當作出有利於旅遊公司的解釋,根據第壹種解釋,即旅遊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是指旅遊公司違反運輸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就是旅遊公司應賠償旅客的全部損失。既然保險公司已經向旅遊公司賠付了20%的損失,那麽也應該賠付剩下的80%的損失。第三,第壹個誤區是《保險法》中的第三者責任險直接適用於汽車座椅險(汽車責任險),第二個是適用該條款的結果:不能改變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機動車保險條款!對“經濟賠償責任”這句話的兩種理解同時,在第三者責任險的意義上,這個第三者針對的是與被保險人無關的其他人。比如保險車輛在路邊碾過行人,車輛被判承擔20%的責任,行人承擔80%的責任,那麽保險公司只應該按照車輛責任的20%進行賠償,而不管行人是否有支付能力,保險公司都會支付另外的80%。但本案的機上責任險有其特殊性,即旅客與旅遊公司簽訂的是運輸合同。根據這份合同,旅遊公司對擁堵的賠償責任為100%,機動車保險條款中的車載責任F第壹條明顯不明確,導致對本案中旅遊公司的T賠償責任有兩種解釋。
最後,關於旅遊公司與第三人馮之間的法律關系。該案中,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已明確判決第三人馮承擔8()的責任,故該部分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本案中,是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確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旅遊公司與馮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另壹種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事實上,保險公司對旅遊公司進行賠償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獲得對第三人進行賠償的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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