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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多長時間退還?

三種觀點

1.“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價款範圍,以工程款中包含的人員報酬為限。”

2.“價款是指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向承包人支付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支付的勞動報酬、投入的材料和為施工而預付的其他費用,以及根據合同約定發生的損害賠償,即要求賠償、預付款和損害賠償的權利。”

3.“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支付的勞動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但損害賠償金(賠償金、違約金等。不包括承包商根據合同向雇主提出的索賠。”

基於對《最高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以下簡稱《批復》)和《合同法》第286條的理解,邊肖對工程價款的範圍(專題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分析)進行了系統的論述,認為“如果是已完工的工程,應當指竣工,如果是爛尾工程,要以施工預算價格為基礎評估確定。”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討論的實質其實是看費用是否屬於工程價款。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字面內容和立法意圖,“建設工程價款”是指構成建設工程價款的全部費用。此外,在回復中可以看出,工程款中還包括了員工薪酬和材料以外的費用。那麽,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是否包含在整個建設工程價款的“所有費用”中呢?

壹、履約保證金

所謂履約保證金,是指項目開發商為了防止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彌補開發商造成的損失,而要求承包商支付的壹定金額的款項。發包人不得將履約保證金挪作他用,並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退還給承包人。目前實踐中的主流觀點認為,履約保證金是壹種債務擔保,不屬於工程款範疇,不應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優先權。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顯然,本案履約保證金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故本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不支持其不合理部分。“——五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浙江中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2015)邵克民初字諾。1325.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債權範圍為‘建設工程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第三條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債權範圍進行了界定,即“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為建設工程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但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本案中田弘建築公司支付的20萬元保證金屬於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承包人為保證合同履行而向發包人支付的壹種保證金。屬於壹般債權債務關系,故該20萬元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商丘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田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2013)商民再斷字第65438+。

筆者也贊同主流觀點,認為履約保證金不是為了項目的實際支出,根據貨幣占有即全部的原則,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後,將享有這部分貨幣的所有權。即使發包人再次將這部分貨幣投入工程,承包人也只享有壹項返還履約保證金的請求權,因此不宜將該保證金視為工程價款。當然,履約保證金不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範圍,但不代表其本身沒有優先權。邊肖認為,從法理上講,履約保證金是壹種金錢質押,是壹種質押,原則上應優先於債權,但工程款的優先權由承包人或實際施工人享有,而履約保證金的優先權是由發包人扣款或沒收款項。

第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或者建設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付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項中預留,用於修復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和保修範圍內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工程已於2015年6月26日竣工結算,所以5%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期還未到,到期後可另行索賠。原告已在涉案工程竣工後六個月內向被告主張優先受償權,故法院也支持原告主張優先受償權。”——寧波超強裝飾有限公司、余姚丁龍商業廣場有限公司(2016)浙江0281民初591。

02“本案質保金是工程價款的壹部分,因此中邦公司對質保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並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訴東莞市陳震光伏優先公司(2015)董重法民重耳字第183號糾紛案。

由此,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是工程價款,應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範圍。當然,質量保證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賠償範圍的問題是有爭議的。據筆者檢索,也有條文持相反裁判的觀點。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高川法民壹(2015)第3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屬於優先受償範圍,而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不屬於優先受償範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講,質量保證金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該是工程款的壹部分,只是由發包人扣留,目的是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證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實際上是建設工程的壹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提到的“實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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