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辯護寫作
尊敬的審判長和合議庭:
Xxxxxx律師事務所武漢分所依法接受申請人王在本案中的特別授權,由我(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在本院參加訴訟。在本院參加庭審前,我詳細閱讀了本案此前壹審、二審的案卷,以及與本案相關的幾個案件的案卷和判決書。我註意到,包括這次審判在內的訴訟參與人剛剛結束了壹起相關案件的再審,本案的審判長也是本案的審判長。本案中,我們的委托人王被判對債務償還承擔連帶責任。坦率地說,委托人有理由擔心這個合議庭是否可能存在先入為主的傾向,但在聽了我們律師對申請法官回避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介紹後,我們的委托人表現出了令人欽佩的理性,他決定不去擔心這些與案件沒有實質性聯系的瑣事,而是客觀地向法庭陳述,以事實和證據獲得法庭對司法公正的支持。
為協助法院全面履行審判職能,全面履行律師的委托代理職責,本律師將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三個方面進行闡述,向法院說明本案申請人不應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1.關於這個案子的事實。
本案事實如下:原告(借款人)高息向被告(貸款人)借款,雙方明知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國家利率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金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被生效判決認定為借款人)為規避法律,采取先追繳高息的方式,在追繳利息後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本金),以規避其高貸行為。同時,先不討論高額借款行為的合法性。對於借款人來說,有兩筆應付的債務,即本金和利息,但本案中的債務人在明知遊戲規則的基礎上,卻試圖賴賬。他的理由是他所支付的本金已經超過利息,借款人以他所掌握的證據顯示借款人沒有收到還款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借款已經償還為由提起訴訟。壹審法院支持了借款人的訴訟請求。法院(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現有付款證據由申請人完成,但申請人的付款行為不足以證明向借款人進行了付款。壹審法院進壹步釋法,認為應當分別處理付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故原告卓偉公司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申請人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於是就有了這個案子,經歷了壹審二審。現在討論的是再審的問題,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原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本案申請人王的職務是介紹人。這筆交易的雙方中,壹方試圖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高利貸),另壹方試圖違背商業交易的承諾,試圖違約。這兩方為了金錢利益,無視商業道德和誠信,利用證據形式上的漏洞,將法律責任歸咎於介紹人。這是不道德的。如果法院支持本案原告,無異於支持當事人再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二,關於本案的證據。
(壹)新的證據足以表明申請人不是不當得利的債務人,因為原告自始至終都承認沒有實際收到款項,只是在財務手續上簽了字。
這三份證據是原告代理人在相關訴訟中的書面代理詞。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反映,這些材料是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制作的,無可爭議地表明,原告從未否認申請人從未收到過爭議款項。原告既然提起訴訟,就把這個事實記在心裏,讓法院要求申請人按照我國法律進行“誰主張誰舉證”。結果,倒黴的申請人收集的證據得到了法院的認可。根據證據規則,在訴訟中通過當事人陳述和代理詞對不利於壹方當事人的事實的認定,可以作為證據。鑒於此,律師認為,庭審結束後查閱相關訴訟卷宗筆錄發現的三份證據應視為“新證據”,並以此為基礎,判定申請人不應承擔本案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
(2)原證據被壹審法院錯誤認定,其所依據的“事實認定”自然錯誤。
1.壹審法院認為,錄音證據無法認定,當事人拒絕采納,因此這壹結論是錯誤的。首先,原審中應在庭審時辨認錄音證據的壹方並未出庭,而是由代理人應訴。即使代理人有特別授權,對其委托人聲音的判斷和對事實的認定也是有壹定區別的。只有當事人能清楚地辨認出他的聲音。同時,本案中需要進壹步確認的事實,除了上述之外,更重要的是錄音內容本身是否完整,能否反映事實。但壹審法院作出結論,代理人的不確定性不接受如此重要的事實,是違反法律的。對於當事人在法庭上未能查明的事實,法院可以在兩次合法傳喚後進行傳喚,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我們認為,正確適用司法程序,依法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是法院的權利和義務。另壹方面,壹審法院認為,錄音證據未經當事人認可不能作為單壹證據采信,只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同時,我們想提請法庭註意,這份證據清楚地證明,所有有爭議的款項都是原審被告吳某收取的。至於“如果收了60萬,楊佑威豈不是收了17萬多,那就是70多萬”的說法,如果我們註意到他們是母子關系,原告甚至放棄了對楊的訴訟請求,就足以說明他們自己也知道這種觀點只是邏輯上的爭論。
2.同時,我們向法院提供的新的銀行存款憑條顯示,直接存入楊賬戶的現金總額至少為27萬元,並非17.8萬元,足以說明壹審法院的判決應予改判。
三。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1)壹審法院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導致錯誤判決。
本案起因是壹起不當得利糾紛。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即不當得利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兩個,壹個是受損害的債權人,壹個是造成損害的債務人。請註意,這裏所說的損害是指“獲取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害”,而不包括“致使他人獲取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害”。如果要納入,那麽本案的案由應該是侵權糾紛(侵犯財產權),代理人想同時引起法院的註意。在不當得利之債的情況下,我國法律沒有要求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連帶責任只存在於侵權之債中。不當得利之債作為侵權之債的“特別法”沒有這壹規定,法院不應超越法定義務創設。
本案不當得利的債務中,債權人相對容易界定,如何界定債務人是審判的核心。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確定了“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人,才能正確確定債務人。壹方面,原告承認申請人(取得)60萬的款項沒有經過手,另壹方面,錄音證據表明吳某承認收到了款項,所以,無論如何,本案的債務人不能確定為申請人。
原告有壹個很簡單的邏輯:法院判決這筆錢不退還給想要的人。現在有證據證明妳(申請人)收了錢,法院認定妳不能證明妳給對了人,所以妳構成不當得利。這個邏輯聽起來很有道理,但是對於不當得利來說,不配得到這筆錢的人才是不當得利的被告,才是真正的債務人。代理人有理由認為,壹審法院混淆了不當得利和侵權責任的概念。
(2)申請人不承擔本案不當得利的法律責任,本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原告確實以法律為準繩,但沒有以事實為依據。他很清楚,申請人實際上並沒有經手這筆錢,但他允許法庭鄭重要求被告舉證。同時,他在這個法庭上壹直說,法院的判決沒有錯誤。這位律師代表委托人強烈譴責這種沒有商業道德和人性的行為。壹個公司和它的領導墮落到這個地步,在知道事實的情況下,允許無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審判。
我們註意到,原告最終將其訴訟請求確定為要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人承擔連帶責任。該代理人認為,原證據和新證據均表明申請人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賓館也承認申請人王沒有收取訴訟費用。有鑒於此,王不應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本案中應承擔返還60萬元的責任。進壹步證據顯示,如果金宇公司實際取得該款項,金宇公司應承擔返還責任,吳某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楊某某、在使用銀行卡實際收款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但舉證責任不應由王承擔,而應由賓館承擔。鑒於本案起因是不當得利糾紛,要求王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其不應承擔本案不當得利的任何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不訴不理”原則,由於原告只是要求他人承擔連帶責任而非返還責任,“要求應承擔返還責任的人承擔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的連帶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案應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這個結果聽起來很不合理,但是“火車只有在軌道上才能安全到達終點”,這個官司的後果應該由原告自己來品嘗。我們對此表示遺憾,原告可能也要反思自己不守商業誠信的態度。
這個演示
Xxxxxxx人民法院
2律師聲明的撰寫
主審法官:
我接受本案被害人趙XX的近親屬徐XX的委托,擔任被害人趙XX訴劉XX壹案的壹審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後,我進行了廣泛而必要的調查取證活動,認真閱讀了案卷,做了充分的庭前準備。根據剛剛進行的法庭調查,趙Xx訴劉Xx虐待壹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屬實。為進壹步支持起訴,維護本案自訴人趙Xx的合法權益,現向法庭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1.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項應敘述了事實,此處省略。)
以上事實均有證據支持。證據剛剛提交給法庭。
二、劉XX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虐待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饑餓、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等手段,對與*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身心摧殘和迫害的惡性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劉Xx長期(長達×年)虐待趙Xx,造成了嚴重後果——對趙Xx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大損害,屬於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劉Xx公然藐視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是不合理的,所以重男輕女,折磨不願屈從於自己錯誤意誌的妻子。
綜上,被告人劉Xx的行為已構成虐待罪,請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Xx律師
* * *年* *月* *日
註意:文件制作要點:
1.引言。陳述律師代理訴訟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案件的性質和審理水平。
2.文字。壹是描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並用充分、可靠的證據加以證明;其次,引用相關法律規定,運用犯罪構成理論和相關知識論證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再次,從行為知識背景、心理學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動機和原因,向法官、陪審員說明被告人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和社會危害。
3.結論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