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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規範要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行為,保證服務質量,明確職業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律師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紀律》、《證券監管機構關於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提供的法律服務,或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應當由律師承辦的其他證券法律業務。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接受律師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接受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除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基本規範

第五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自覺遵守證券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謹慎嚴謹,勤勉盡責。

第六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保護客戶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七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當具備為委托人提供相應服務的專業能力,包括必備的法律職業素養和公司運作、財務會計、金融證券等基本知識。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接受證券法律服務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備證券法律服務專業能力的人員辦理。律師助理不得獨立承辦證券法律業務,但可以協助律師完成相關輔助工作。

第九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辦具體業務,使法律服務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以及專業化和律師執業的要求。

第十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堅持獨立性,在委托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和幹涉。

第十壹條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始終堅持誠實守信的原則,並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不建議或協助委托人從事違法活動或實施虛構事實,而是協助委托人進行法律分析,對委托人要求解決的法律問題提出法律解決方案;

2.委托人應當拒絕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服務,並向委托人說明情況;

3.不得協助或者誘導委托人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文件、資料,不得為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利益弄虛作假,偽造、變造證明文件;

4.不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機構提供律師經過合理審慎判斷後懷疑是偽造或者虛假的文件和資料;

5.不得協助任何機構和人員實施與證券業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律師應當協助或者督促委托人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不得協助或者支持委托人披露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遺漏重要信息或者作出虛假陳述。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要求或者委托人同意外,律師及其助理應當對在證券法律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不得利用該商業秘密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四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當與保薦人、主承銷商、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密切配合,通過專業分工和充分的業務溝通,確保委托證券法律業務的順利進行。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以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範的方式影響證券監管機構人員。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法律文書制作內部審計制度以及其他與證券法律業務內部質量保證和風險控制相關的制度。

第十七條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制作工作底稿,記錄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工作過程中獲得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等資料。

第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存並書面備份其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過程中的重要電子郵件和電子法律文件。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證券法律業務檔案保管制度,確保證券法律業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證券法律業務檔案自項目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律師事務所合並、分立、撤銷、律師調動等情況下,正在辦理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和已經辦結的證券法律業務檔案,應當按照律師監督機構的有關規定妥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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