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前的接待階段
在案件代理過程中,總有律師接待委托人的工作。委托前的接待之所以被描述為壹個階段,有兩個原因。第壹,雖然尚未建立委托關系,但委托關系壹旦建立,律師委托前的接待工作就是整個案件接待工作的組成部分;第二,這壹階段的接待對於委托關系的建立以及律師在委托關系存在期間能否得到委托人的尊重和配合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委托前的接待階段,律師應完成以下工作:壹是樹立獨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二是了解案情,依法分析案情;三是與當事人協商辦理代理手續。為完成上述任務,我們應註意以下問題:
(1)接待前的工作安排
1,根據當事人自身和案件的不同情況,選擇合適的接待場所。
對於客戶的接待,可以選擇多種不同的場所,如邀請客戶到律師事務所(辦公室或家裏)進行接待;律師到委托人所在地(辦公室或家裏);律師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場所。異地往往直接或間接影響當事人對律師個人形象的評價,進而影響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壹般來說,請當事人在律師事務所談話是最常見的方式,但在特殊情況下,為滿足案件代理的需要,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談話。比如壹個房地產公司的老板想找律師談壹個糾紛。他從朋友的介紹中得知,自己很忙,每天晚上都要在醫院照顧住院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妳不必讓委托人在律師辦公室談話,妳可以告訴委托人,在他方便的時候,妳可以通知律師到他的辦公室談話。這樣委托人會因為理解自己的處境而感受到律師對他人的關懷和尊重。作為律師,要從細節入手,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力為委托人著想,通過細節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為以後的順利合作打下基礎。
2.為了提高接待效率,通知當事人做好接待前的準備工作。
實踐中,壹些律師經常多次陷入接待工作效率低下的境地,原因可能是當事人的原因。比如有的當事人並不是真的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只是想以請代理人的名義咨詢。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並不少見,幾乎每個律師都遇到過。但不可否認的是,實踐中的頻繁接待也有律師自身的原因。比如律師在接待委托人之前,如果可能的話,沒有提前告訴委托人應該做哪些準備,以至於在接待的時候,委托人根本沒有準備相應的案件材料或者指定的工作人員不了解情況,只是口頭說了壹下,沒有證據,或者只說了壹些可能的、大概的情況。這樣就需要有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的接待。作為律師,在建立委托關系之前當然沒有義務幫助委托人整理案件材料,但是為了提高接待效率,為自己和委托人節省時間,他可以也應該在接待之前告知委托人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準備案件材料,指派了解情況的工作人員,能夠有壹個相對負責的人出席。這種提醒對於律師來說並不難,但是對於提高接待效率卻非常重要。
(2)設計接收模式
每個律師在工作中都會有壹套自己慣用的接待方式,但什麽樣的接待方式更能樹立律師的職業形象,更能展現律師的職業能力,並不是每個律師都註意到的問題。接待當事人是壹項非常藝術化的工作。在實踐中,我們總結了壹套“先看,後聽,再問”的接待模式。也就是除了極其簡單的法律問題,當時是面對面會談後才提出解決方案的。主張簡短談話,讓當事人留下材料。在仔細閱讀分析後,他們會約見當事人,聽取相關事實,在當事人的陳述中,會提出壹些當事人認為不重要但律師認為會直接或間接影響案件結果的問題。這樣做的好處是,律師可以在沒有當事人視線的情況下,安靜地看材料,找材料,思考問題。當案件成熟後,可以心平氣和地詢問委托人,判斷委托人的壹些意見,讓他覺得律師有很深的專業知識。實踐中,有的律師先聽,後問,再看。導致當事人提出的壹些問題壹時無法回答,使得當事人懷疑律師的能力,律師本人也很尷尬,從而可能失去代表他的機會。
(2)調查階段
在民事訴訟中,很多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是案件事實本身,即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不同。在這類案件中,如何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成為案件代理成敗的關鍵,尤其是在強調當事人舉證責任的民事訴訟機制中,這壹環節更為重要。為了做好調查工作,使所取得的證據具有法律價值,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1,認真分析現有材料,找到爭議焦點,據此確定調查方向。
調查要有壹定的目的性,而要做到這壹點,就要準確確定調查方向。如何確定調查的方向?要利用現有的材料(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卷宗中的材料),找出當事人對事實的爭議焦點。只有準確判斷爭議的焦點,才能準確確定調查方向,使獲得的證據具有明顯的法律價值。在實踐中,有的律師不太註意偵查方向的確定,但是接了案之後,就東奔西跑,睡在風裏,很辛苦,讓當事人很感動。結果如何呢?收集了很多材料,在法庭上使用時,很多材料沒有法律價值,對辦案沒有影響,導致取證成本和收益反差很大,應該避免這種傾向。
2、了解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制定相應的調查計劃。
我們必須面對這樣壹個現實,在我國司法尚未重視追究民事訴訟中偽證罪的責任,律師也沒有權力強制證人作證的情況下,偵查任務的主動權不在律師手中,而在證人手中。這樣的現實使得每壹個從事調查取證的律師都必須認真地、盡力地了解被調查對象的情況,包括姓名、性別、住所、學歷、性格、品行、修養、愛好等。,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相應的調查計劃,如去他的辦公室調查,或去他家調查,約他的當事人見面,或突然攻擊,居高臨下,或友好交談等。這樣才能事半功倍,收集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觀點的成立。比如,對於那些“吃軟飯不吃硬飯”和所謂“跟驢走”的人,在調查日程中,要尊重他的生活習慣,或者不妨給他戴上壹些高帽子;再比如去農戶家,發現凳子上落滿了灰塵。千萬不要擦。否則可能會拉大律師與證人的心理距離,可能會不信任律師,不願意與律師溝通。
3.在會見被調查者之前,填寫調查記錄的第壹部分。
調查記錄的第壹部分包括被調查人的基本信息。如果在調查前就知道了,那就在調查前寫好。如果調查前不知道,就不要用問答的方式問,也不要用問答的方式記。這有兩個原因。第壹,壹開始就錄下對話,會加劇受訪者的緊張情緒。第二,可以贏得更多的時間來記錄文字。
(三)擬定本機構的初步意見,設計試制方案。
對案件事實有了基本了解後,就要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論證,確定論證角度。確定論證角度是指確定案件的出發點,比如從事實出發,從法律適用出發,從程序出發,或者從幾個方面出發進行論證。不同類型的案件或者同壹類型的不同案件,案情不同,論證角度也要不同。之後就要確定辯論要點,辯論策略,寫書面辯論材料等等。比如確定辯論策略,是指根據案件的基本情況、辯論雙方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對案件的態度以及法官的素質和對案件的意見,擬定辯論的風格或基調、辯論的順序安排、我方辯手的配合、對法庭上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的對策以及各種辯論方法的準備。辯論策略很多,律師要有德才能掌握,才能靈活運用。
第三,審判階段
沒有壹個律師可以也不可能忽視庭審階段,但也不是任何壹個律師都可以有意識地關註這個階段的策略設計和操作技巧。在很多案件中,我們發現有些律師在庭審中非常被動和尷尬。如果排除惡劣的司法環境,看這種被動和尷尬,我們發現不了這種被動尷尬的背後,其實是缺乏策略設計的理念和操作技巧。正是這種觀念的缺失,讓代理律師在庭審中顯得非常被動和尷尬。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充分發揮律師的代理水平,不留遺憾,在審判階段應把握好以下幾個問題:
(壹)盡快適應微觀司法環境,配合法院做好審判工作。
從某種意義上說,合議庭是壹個微觀的司法環境。在這種微觀司法環境下,合議庭每個成員的審判風格都不容忽視。比如,有的法官可能擅長聽代理人對案件的詳細分析,而有的法官則不願意聽代理人對案件的詳細分析,而更喜歡直截了當或言簡意賅的代理風格。在這種情況下,律師作為代理人,必須學會快速適應和調整,否則他的代理效果可能不盡如人意。雖然在法理上可能不恰當,也不壹定合理,但如果律師對法官的個人風格不表示壹定程度的理解,必然會產生情緒上的對立,而這種對立顯然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案件的結果,而這種結果是由委托人而不是律師來承擔的。本著對委托人利益負責的精神,有時候律師要學會無原則的妥協,而不是只圖壹時開心。這是中國現階段的國情,無奈卻又無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