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
事務所的權益,促進我省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計委、
司法部關於印發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司法廳註冊成立的律師。
公司或分支機構和客戶。
第三條律師服務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的法律事務。
服務,即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律師服務費屬於中介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分類並行管理。我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共同制定(見附件),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客戶付費的原則。
不要以不正當手段包攬所有訴訟或招攬業務;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客戶提供回扣或支付介紹費。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確定律師服務費的具體標準,應當經過測試。
考慮以下因素:
1.本律師事務所日常業務活動的費用;
2.辦理委托事項所需的律師人數和律師的專業能力;
3.辦理委托事項所需的工作時間;
4.處理委托事項的難度;
5.處理委托事務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 .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條律師服務費的具體計價方式分為計時收費和計件收費。
收費有協商收費和協議收費三種形式,具體形式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七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和確定的計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服務活動。
如果按時間收費,律師事務所必須在結案後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計時收費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司法廳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計件收費是指按照規定,以每壹委托項目為基本單位。
固定金額或者在規定的範圍、幅度和限額內,具體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定價方式。
計件收費適用於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各類訴訟、仲裁和案件執行法律事務。
對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民商事案件,應當事人的要求,可以采用風險費的定價方式。風險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本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中要達到的目標和效果以及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和條件等事先約定。符合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將不再支付任何費用。采用風險收費的定價方式,雙方約定的最高收費標準不高於訴訟或申請執行總金額的30%。經委托人同意,律師事務所可以收取部分履約保證金,委托事項結清後,按照約定與委托人結算。采取風險收費方式的,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人達成書面協議。
風險收費不適用於刑事訴訟案件,但對於時間或地域跨度較大的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群體性犯罪等重大案件,收費標準可在規定標準的1.5倍範圍內協商確定。
第九條協商費是指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根據辦理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自願協商確定收費標準的定價方式。
談判費適用於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如解答法律咨詢、起草或審閱各類法律文件、參與項目談判、公司並購、重組、破產清算、出具法律意見(建議)、辦理證人、為知識產權證券、金融提供法律服務、擔任常年或特約法律顧問等。
省律師協會可以制定估價指標bow L,供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參考,並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備案。
第十條按計時或計件收費,律師事務所可以
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委托事項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經濟承受能力,在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下浮動20%;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以擴大下浮幅度。。
第十壹條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證費等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雙方對風險收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手續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支付。由律師事務所代為繳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手續費。
第十二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律師事務所
所有律師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委托書中載明,載明費用的性質、方式、標準、總額、支付方式、期限、條件和爭議解決方式。
預收的律師服務費和手續費以人民幣收取。
第十四條預收的律師服務費和手續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機關規定的合法票據。預付手續費必須書面確認,並嚴格按照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結清後,必須開列手續費清單,並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如不能提供余額部分或票據,應相應退還已收取的手續費。
第十五條因律師過錯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
退還已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因委托人過錯導致委托關系終止的,律師事務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因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的同壹過錯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承辦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作出相應扣減,余額返還委托人。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範圍、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收取費用。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或者對確有困難的個人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可以適當減收或者緩收律師服務費,但不得以明顯低於規定標準的收費隨意招攬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收支必須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意見後分別報送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並接受價格和司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
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1.未按照規定標準收費的;
2.未按照適用範圍確定收費方式的;
3.單獨收費;
4.未按要求明確標註的;
5.在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哄騙客戶;
6.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7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查處:
1.律師私自收費;
2 .不報送年度收支情況;
律師事務所無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規定的收費標準競爭招攬業務的,由律師協會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司法廳解釋。
第二十條國家對律師服務收費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附件: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首先,時間收費
(1)適用範圍:所有與律師服務有關的事項。
(2)收費標準:200-300 0元/小時。
(3)波動範圍:20%
第二,計件工資
(1)適用範圍:各類訴訟、仲裁、案件執行法律事務。
(2)費用:
1.罪犯:
(1)調查階段:2000-500 0元。
(2)審查起訴階段:5000-1500 0元。
(3)試用階段:6000-3000 0元。
對疑難復雜案件和集團犯罪案件,可在不高於65438+上述標準0.5倍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刑事自訴和擔任被害人代理人,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2.民事、商業和行政訴訟:
(1)不涉及財產:3 0 0 0—2 0 0 0元。
(2)涉案財物:在收取基礎費1,000-8,000 0元的基礎上,按照爭議標的物的金額計算收取。
5萬元以下(含5萬元):免費。
5.1萬元(含65438元+0萬元):6%
10150萬元(含50萬元):5%
50萬元(含100元):4%
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1 O O:3%
在5 O O的情況下,10萬元(含10萬元):2%
100萬元(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3)波動範圍:20%
3.描述:
(1)上述收費標準和比例是辦理訴訟案件的壹個審判水平或
仲裁案件費用。不壹審而二審的,按照壹審標準收費;做了壹審再做二審,或者做了壹審或二審再發回重審、申請再審或確定再審的案件,按壹審標準的壹半收取;涉及仲裁的案件,妳曾代理仲裁的,按照訴訟壹審或二審階段的仲裁標準減半收取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其中民事部分按壹審標準減半收取。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商事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收費,
風險費的最高收費標準或總額不得超過爭議利益的30%。
第三,談判費
(1)適用範圍:
除訴訟、仲裁、執行案件以外的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
(2)收費: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