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卷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第壹,修改撤銷強迫婚姻的起點
婚姻法:受脅迫壹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
民法典:起點修改為“從脅迫終止之日起”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刪除禁止因重大疾病結婚的條款,改為隱瞞重大疾病可撤銷。
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屬於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為“患有嚴重疾病的,婚前必須如實告知對方,否則對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
第1053號。可撤銷婚姻的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三、新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
第1054條無效和被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夫妻* * *債務的範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規定“夫妻同壹債務”的範圍
民法典:吸收2018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夫妻同壹債務”的範圍。
第1064條* *夫妻債務* * *夫妻債務* * *雙方簽字或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 *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五、新的“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離婚應判決。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超過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七、離婚後子女撫養條款,更具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的子女,以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歲的子女應由母親直接撫養”,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1084條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八、法定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
現行婚姻法:要求離婚賠償,需要證明夫妻實行“夫妻財產分別所有”,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者為家庭付出較多的其他人)離婚時無法要求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了“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前提條件,將“法定* * *同壹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範圍,加強了對家庭中義務較多壹方的權益保護。
第1088條離婚的經濟補償夫妻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壹方給予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中,新增了“其他重大過錯”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於“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出軌、與他人有非婚生子女、壹夜情”的案例很多。
民法典:增加了“其他重大過錯”的壹般規定,將自由裁量權交給法院進行案件認定。過去“出軌、壹夜情、與他人有非婚生子女”等未得到賠償的過錯,有望由法院判定。
第1091離婚損害賠償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十、新的夫妻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同壹財產需離婚。
民法典:不離婚可以分割同壹財產,只要滿足壹定的情況。
第1066條婚姻存續期間夫妻財產的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①貴州警察職業學院簡介
貴州警官職業學院位於貴州省省會貴陽市南明區。是貴州省唯壹壹所以普通專科教育為主的公安司法學院。創建於1950,學校原名“貴州人民公安幹部學校”;1954更名為貴州行政幹部學校。1975更名為貴州公安幹部學校。65438年至0980年,學校分為貴州公安幹部學校和貴州政法幹部學校。2000年,兩所院校合並組建貴州警察職業學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