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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根據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選擇辯護策略?

辯護策略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勝負,關系到被告的利益,甚至關系到被告的生命。是每個辯護人在接受刑事案件後必須深入思考的重要問題。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需要處理好三對關系。刑事辯護應當以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這是每壹個辯護律師都知道並經常掛在嘴邊的壹句話。然而,如何在刑事辯護策略的選擇中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是壹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在確定辯護策略時,如何處理好促進法治進步與尊重委托人意願、提高律師社會影響力與保護委托人合法利益、辯護人建議與委托人決策這三對關系,是檢驗律師是否貫徹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試金石,也是衡量律師職業道德的標尺。

(a)促進法治的進步,尊重當事方的意願

每壹個法律人,包括律師,都有壹個團結的夢想,早日實現法治。在這個夢想的指引下,“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成為當下法律人時髦的主張。

從形式上講,法治是指法治,要求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法律。法律的實施必須體現在具體案件的依法處理上。從這個意義上說,以案促法是壹種務實理性的態度,應當予以充分肯定。

這種聲音在壹些具體案件中,尤其是在處理“名案”的過程中,時有耳聞。記得在廣受律師關註的“浦誌強案”中,面對浦誌強的認罪態度,壹些律師表示了極大的不滿,甚至憤慨。他們以為浦誌強案本來就是壹個無罪的案子。作為“人權律師”的標桿人物,浦誌強不應該認罪,而應該抗爭到底,推動中國的法治進步。

這就涉及到壹個問題,在推動法治進步和尊重當事人意願之間如何取舍,孰先孰後?我們首先要明白,如何以案件推動法治進步,是否在辦案過程中制造輿論漩渦,讓當局難堪,以推動法治進步?當事人向當局讓步是否意味著法治被破壞?

如上所述,法治是規則的統治,規則背後是社會主體的利益。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官,他們有權認罪也有權不認罪。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有受法律保護的認罪自由。辯護人的法定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當辯護人要求委托人為了所謂“法治進步”的看似崇高的理想而放棄自己的選擇,以不認罪的方式對抗公權力時,實質上是對委托人進行了非法的精神強制。這種行為不僅會犧牲委托人的利益,也會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破壞和背叛。

在刑事辯護過程中,律師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應試圖取代甚至強迫當事人做出某種選擇。當律師尊重委托人的意願,最大限度地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這本身就是壹種成功,是壹種社會進步。

律師要求當事人在個案中違背自己的意誌去爭取法治的進步。如果他們真心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推進法治,律師背後的民族主義思維是非常令人擔憂的。因為法治的核心是人權,人權天然抵制以集體的名義侵犯其領土,以反法治、反人權的方式追求法治無異於緣木求魚。

(二)提高律師的社會影響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與推動法治進步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關系密切相關的是律師的社會影響力與當事人合法利益的關系。

不想當將軍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同樣,不想成為著名大律師的律師也不是好律師。目前國內知名大律師的外在標準至少有兩個:壹是社會影響力廣,二是案源廣,收費高。知名大律師的案件來源豐富、收費高,也主要來源於其社會影響力。

要成為壹個知名的大律師,首先要提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這已經是法律界的知識了。如何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我想這是每個律師都思考過或者正在思考的問題。提升律師社會影響力的途徑有很多。利用好專業能力,高質量處理好每壹個案件,逐步樹立口碑,不斷提高自己在專業領域的知名度,是最傳統的方法,但也是壹種付出多,收效少的方法。

於是有人發明了壹條快速成名的捷徑。受理案件後,他們極力通過網絡炒作案件,揭露案件中公安機關的種種“黑幕”,把自己塑造成壹個為了公平正義,為了國家法治,與黑暗公權力作鬥爭的勇士,以此來吸引媒體和觀眾的眼球。既然案件當事人被公權力任意冤枉,那就要在法庭上進行徹底的無罪辯護。

從近年來引起我們關註和熱議的各類著名案例來看,由於律師的炒作和操作失誤,壹些本來可以判處緩刑或免除刑罰的案件被判處實刑,壹些本來可以從輕判處的案件被判處重刑,壹些本來可能不會判處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判處立即執行。

在這些案件中,壹些律師試圖通過炒作案件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會地位,但結果是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有些還損害了自己的形象,甚至損害了律師行業的整體形象。我壹直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律師的職業道德,背離了法律服務中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是律師在選擇辯護策略時應該避免的。

隨著媒體的發展,法律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越來越對稱,當事人對律師行業及其法律服務的認知程度也越來越高。未來真正有社會影響力的律師,壹定是那些全心全意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律師,而不是那些想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代價為自己炒作的律師。提高律師的影響力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之間會越來越壹致。

(三)辯護人提出方案,當事人作出決定。

前幾年很多律師認為律師可以獨立於當事人進行辯護。當事人認罪,律師認為無罪的,可以獨立進行無罪辯護;如果委托人不認罪,律師認為構成犯罪,律師可以獨立進行有罪辯護。

現在這種錯誤觀念已經基本得到糾正。公認律師辯護權來源於當事人的委托,律師辯護權屬於當事人的權利。律師辯護的獨立性,相對於委托人而言,只是意味著辯護人不能完全以委托人為中心,可以拒絕委托人的非法要求。

律師的辯護權既然屬於當事人的辯護權,就意味著在辯護策略的制定中,律師的作用只是提出方案,策略選擇的決定權在當事人。在形成這種對律師辯護權的新認識的同時,似乎還存在另壹種極端現象。從專業角度來看,有些案件在策略選擇上存在明顯失誤,導致不利於當事人的意外訴訟結果。對於這壹結果,有律師認為,律師只是當事人從事刑事訴訟的參謀助手,當事人自己選擇采取這樣的辯護策略。不良後果的責任不在於律師,而在於當事人的奇葩。

這就是辯護人的提議和當事人的決定的關系。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兩者的關系?我們首先要問,當事人為什麽要聘請律師,為什麽要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道理很清楚,很明確,對於當事人來說,律師是專業人士,刑事辯護律師是刑事辯護的專家。所以遇到刑事案件要聘請律師做辯護人,相當於病人生病要看病。

律師和當事人之間、醫生和病人之間在法律和醫學知識和經驗上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雖然理論上委托人和患者是有決定權的,但是他們的決定權是建立在律師和醫生的專業分析意見上的。沒有專業的分析,就沒有選擇,沒有對當事人和患者最有利的選擇。

現實中,很少有委托人和患者會明確拒絕律師和醫生提出的治療方案和辯護策略,因為在委托人和患者面前,律師和醫生都是在法律和醫療方面具有明顯知識和經驗優勢的專業人士。他們在選擇律師或醫生時,會對自己的職業產生明顯的依賴和信任。

當委托人和患者信任律師和醫生時,律師和醫生能否提出最有利的辯護和醫療方案和策略,取決於他們的經驗、知識和職業道德。壹個高水平的律師和醫生的高明之處,恰恰在於他能在現實條件的約束下,提出最有利於當事人和患者的辯護和醫療方案,供他們選擇。

對於壹次失敗的辯護,壹次失敗的無罪辯護,律師不應該把責任推給委托人,而應該深刻反思自己的知識和經驗不足是否導致了錯誤的策略,甚至是否在辦案中自私自利,最終選擇了不利於委托人的辯護策略。

辯護策略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勝負,關系到被告的利益,甚至關系到被告的生命。每壹個辯護人在接手壹個案件後,都需要認真思考如何確定辯護策略,以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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