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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發揮辯護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但是以辯護人的身份,如何行使辯護權?律師在偵查階段應該如何辯護?下面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但是有了辯護人的身份,如何行使辯護權呢?《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筆者認為,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權的行使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首先,最重要的權利是“見面權”。在中國大陸,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都被拘留。由於內外隔離,最迫切的是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裏面的情況。而被關押在裏面的犯罪嫌疑人也渴望見到律師,了解外面的情況。但這壹基本權利在過去很難實現,辦案機關會想盡壹切辦法阻止律師會見。筆者幾年前在徐州辦理了壹起涉黑案件,因為公安機關的阻撓。雖然律師們想盡辦法向各個部門投訴,但最後始終沒有見到當事人。好在新刑訴法出臺後,這種“會見難”得到了改善。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但沒有限制)到看守所辦理會見手續。元旦伊始,新刑訴法生效之際,筆者因壹起毒品案件,前往湖北宜昌第壹看守所與其見面。雖然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但在出示了律師執業許可證、律師會見函和委托書後,看守所為我成功辦理了會見手續。不到十分鐘,我就要見我的客戶了。可見新法執行起來還是很有效果的。

關於律師會議的內容。筆者認為,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不能只停留在噓寒問暖上。如果只是問缺不缺衣服,缺不缺錢,裏面冷不冷,那就浪費了自己辯護律師的身份。誠然,過去壹些辦案機關要求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過問案件,但這是違法的。為什麽律師沒問案情就來了?新刑訴法明確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其次,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後,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法律幫助,解釋法律規定,告知其可能受到的處罰,通過辯護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打消其顧慮。第三,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和人身權利。第壹,核實後在記錄上簽字的權利;二是在遭遇刑訊逼供的情況下如何保護自己;第三,如果遇到本學科或同牢房其他人員的人身威脅或傷害,如何保護自己;第四,如果要見律師,如何表達。這些在律師看來很簡單的問題,在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後會發揮很大的作用,有時可能很關鍵。

其次,申請取保候審。在中國大陸,犯罪嫌疑人壹旦被判有罪,大部分都會被關押在看守所,這使得取保候審成為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環節。原刑訴法規定,律師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但新刑訴法取消了這壹限制。關於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新《刑事訴訟法》規定: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雖然規定了條件,但實際操作中,即使是很多符合條件的案件,仍然很難取保候審,即使要交錢也沒人收(其中的玄機,可以搜索我的另壹篇文章《趙-李:取保候審是壹種“奇怪”的法律制度》百度)。雖然難,但作為律師的壹項基本權利,對於符合條件的,律師還是應該向辦案單位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事實上,如果妳掌握了其中的壹些技巧,對於壹些罪行比較輕微,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率還是很大的(當然這裏的技巧不包括所謂的勾兌送禮,而是指法律技巧,參見我的《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第三,代理申訴和控告。在辦案過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來自人身的侵害,如對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對管教或同監室工作人員“躲貓貓”、“系鞋帶”、“喝涼水”等。也可能來自財產,比如非法扣押車輛,非法凍結公司財產等等。如果出現上述情況,辯護律師應立即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最直接的機關是上壹級檢察院,最有效的機關是同級或上壹級(包括檢察院)偵查機關的紀檢部門或法紀部門。其實侵權不可怕,只要妳敢告,找對地方,“階級鬥爭,壹抓到底。”筆者曾代理過壹起公安機關非法查封某打字社財物的案件,辦案人員不出示證件,也不制作查封清單。當時,筆者寫了壹份書面材料向市局紀檢部門反映。結果第二天東西就還給當事人了,效果這麽快,讓我措手不及。

第四,提交辯護意見。雖然這是新刑訴法規定的,但實際上我是在新刑訴法實施前做的。律師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後,將自己的法律意見寫成書面材料,提交給辦案機關。就像審查起訴階段提交律師意見,庭審階段提交辯護壹樣,這些書面材料還是必須的。事實上,不僅可以書面提交辯護意見,還可以提交其他材料,如申訴材料、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調查取證申請書、糾正違法行為建議書等。,應以書面形式提交。壹方面,這些書面材料是律師辯護過程的記錄。另壹方面,如果放入卷宗,也會成為日後案件審查的依據。像She * Lin這個案子,錯案的時候可以查卷宗,看律師有沒有提出相應的辯護意見,辦案機關有沒有采納,這樣就壹目了然了。

第五,其他抗辯權的行使。事實上,律師辯護權在偵查階段的行使還有很多。比如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羈押場所,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或者沒有犯罪證據、線索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有權保密等等,這裏就不贅述了。

雖然新刑訴法的改革在這樣或那樣的方面還不盡如人意,但畢竟在某些方面還是有進步的。我們期待改革後的領域能夠得到保留和真正落實。壹步壹個腳印,哪怕很慢,也會壹步步向法制社會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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