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羅馬法的演變
羅馬法是古羅馬奴隸制國家從形成到衰落的整個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經過長期演變,成為奴隸制社會最發達、最完備的法律制度,對後世法律影響巨大。公元前510年,羅馬進入* * *和共和國時期,制定了451年到450年前的十二銅表法。這部法典對以前的羅馬習慣法進行了整理和發展,具有多種法律結合的特點。除了十二銅表法之外,人民議會的立法、參議院的立法、行政長官的公告、法學家的解釋,都是中華民國的法源。公元前27年,羅馬實行君主制。到1-2世紀,羅馬帝國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羅馬法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其表現為:皇帝的政令成為法律;法學家的“回答”成為重要的法律來源;非官方和官方的法令被公布。公元529年至534年,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後的6年間,先後編纂了4部法律匯編,分別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普通法》(又稱《法律階梯》)、《查士丁尼理論集》和《查士丁尼新法》,中世紀合稱《查士丁尼民法》。這部法典充滿了君主專制主義,但它準確地反映了羅馬帝國的政治和法律文化,完整而系統地保留了羅馬法的精髓,對歐洲各國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有著無與倫比的影響。恩格斯稱之為“第壹個世界性的法律”。
二、法律的定義和分類
羅馬法學家的研究為羅馬法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由於他們的歷史局限性和宗教神學觀念,在討論法律和法理學的基本問題時,都是從自然法的原則出發,把宗教、法律和道德混為壹談,無法揭示法律的本質。在具體的法律研究中,法學家憑借羅馬法中成熟的理論將羅馬法分為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習慣法;民法、民法、自然法;民法和治安法官法;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不同的範疇。這些分類並不完全科學,但對法學研究的發展是有幫助的。
三、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
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是按照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私法保護的順序編纂的,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三個部分。
(1)屬人法體系。屬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和家庭關系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民事權利和家庭權利。如果失去其中的壹兩個,就會成為權利能力不完全的人,這在羅馬法中被稱為“人格退化”。當時羅馬具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壹小部分。奴隸在法律上被視為客體,而非權利主體。羅馬法規定的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當時社會對婚姻制度的重視和夫權在家庭關系中的重要性。古羅馬法中沒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人們註意到壹些團體作為權利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產權制度。羅馬法中的“物”是指能夠構成人的財產的東西。有時還包括法律關系和權利。羅馬法根據物的法律後果的不同,將其分為實質與簡略、有形與無形、動產與不動產兩種。產權制度包括物權法、繼承法、債法等。債法所涉及的這些法律制度和契約法在羅馬法中相當完備,成為羅馬私法中最突出的法律精華。
(3)程序法體系。羅馬程序法主要規定保護私權。雖然不像人法、物法那樣發達完備,但涉及的內容廣泛,很多條款也更加細致。古羅馬的訴訟程序經歷了法定訴訟、程序訴訟和特別訴訟階段,並根據公訴和自訴的不同性質,設計了不同的訴訟制度,為後世訴訟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先例。
第四,羅馬法的歷史地位
羅馬法所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等原則,使羅馬法“成為純粹私有制支配下的社會生活狀況和沖突的非常經典的法律表達,以至於其後的壹切法律都不能對其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變”。符合商品經濟發展的羅馬法所包含的法律權利關系不僅服務於古羅馬社會,而且直接或間接地促進了中世紀後期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從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羅馬法為中世紀後期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論原則和科學理念,其民法成為現代國際法的最早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