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稅務師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方法。
財政部[2001]6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提高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事務所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為實現原事務所財務會計方法向企業會計制度的平穩過渡,保證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我們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請事務所遵照執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本規定後,如有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1年十壹月二十九日
為了規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事務所實際,制定本辦法。
1.本所自2002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關於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記錄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二、事務所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做如下調整:
(壹)增設“2333職業風險基金”科目。
“職業風險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職業風險補償準備金。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事務所依法賠償時,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不足以彌補的,其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在“管理費”科目下設置“職業責任保險費”明細科目
“管理費——職業責任保險費”科目核算會計師事務所為抵禦風險、保護相關方利益而支付的各種保險費用。事務所支付職業責任保險費時,借記“管理費——職業責任保險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業務合作費”明細科目
“其他應付款——業務合作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開展業務合作時,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費用。事務所確認收入時,不包括因與其他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而支付給其他事務所的費用。事務所應按應收取的服務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給其他事務所的業務合作費貸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合作費”科目,按差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合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業務合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事務所收到其他事務所支付的業務合作費,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基金”明細科目。
“盈余公積——××同基金”是會計師事務所按壹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事務所發展的基金。當公司從同壹基金中提取* * *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從同壹基金中提取* * *科目。
取消“盈余公積”科目下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取消“利潤分配”下“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和“提取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
三。財務會計報告
(壹)資產負債表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設置,並進行以下調整:
1.在“專項應付款”科目下增設“職業風險基金”科目,反映事務所按規定提取的職業風險補償準備金余額;
2.取消“盈余公積”項目下的“其中:法定公益金”項目。會計報表中有關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其他項目也取消。
(2)利潤表項目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設置,事務所收入和支出的具體內容應當按照分部報表的要求填列。
四、規定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的有關問題
(壹)因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導致事務所會計政策發生變化的,除本規定要求的特殊處理外,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2)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日前發生的投資業務,會計處理方法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同的,不進行追溯調整。對於在《企業會計制度》實施日之前發生,但在實施日仍持有的投資,應當從實施日起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在《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前,已經按照原事務所會計制度確認的投資不進行追溯調整;投資收益的後續確認和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3)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應根據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減值準備,下同)和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恢復的,應當根據恢復後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調整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時,不調整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計提減值準備對無形資產攤銷額的影響,應按上述相同原則處理。
(四)事務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其他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1.“遞延資產”的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屬於尚未攤銷且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開辦費部分,應直接轉入期初留存收益,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剩余遞延資產的余額轉入長期待攤費用賬戶,借記長期待攤費用賬戶,貸記遞延資產賬戶。
2 .“事業發展基金”和“合夥人* * *用基金”科目的余額,轉入“盈余公積-* * *用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