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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細描述民法的歷史發展。

古代

古希臘分為許多城邦,彼此獨立,交往頻繁。因此,所形成的原則、規則和體系範圍廣泛,與現代國際法十分相似。但它們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在制度上與現代國際法有很大不同。古羅馬的國際法進壹步發展,在“民法”之外形成了壹套被稱為“民法”的法律,調整羅馬人與和羅馬有友好關系的各國人民之間的關系(見羅馬法),對後來的國際法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但這是羅馬的法律,不是國與國之間的法律。

國際法的出現

國際法作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體系,是近代歐洲的產物。這樣的國際法是以壹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為基礎的。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締結後,歐洲出現了壹大批獨立的主權國家。該公約標誌著現代國際法的產生,使國際法的發展進入了壹個新階段。

在此期間,歐洲壹些國家的法學家和神學家相繼出版了與國際法有關的著作,其中荷蘭法學家格老秀斯(H Grotius)出版了壹部完整的國際法著作,即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1625)。這部巨著以戰爭為中心,涉及神學、歷史等多個方面,系統論述了國際法的主要內容,概括了國際法的整體範圍,奠定了現代國際法作為壹個獨立法律體系的基礎,對後世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國際法隨著國際關系的不斷發展而發展,重大的歷史變化總是影響著國際法的變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對國際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它提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強調國家主權原則不僅包括國家對其領土的主權,還包括其海外公民的管轄權。它宣布民族自決權(見民族自決權),並申明基於獨立的不幹涉內政原則;它廢除了壹些關於戰爭的舊規則和制度,主張在戰爭法中貫徹人道主義精神。這些原則反映了當時資產階級國家的利益,但具有進步意義,所以直到現在仍然構成國際法的壹部分。

帝國主義階段

資本主義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國際關系中充斥著強國欺淩弱國,掠奪別國領土,爭奪殖民地的現象。帝國主義國家推行政治壓迫、經濟剝削和武裝侵略的政策,國際法中進步的原則、規則和制度遭到破壞,產生了壹些適合帝國主義政策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盡管如此,國際法在某些方面還是有所發展:①它的領域已經從歐洲擴展到美國和整個美洲,擴展到土耳其、日本以及亞洲和非洲的其他國家。(2)國家之間的關系有所增加和多樣化,出現了壹些需要處理的專門問題。簽署了壹系列國際公約,建立了許多國際行政聯盟。(3)戰爭的不斷發生及其殘酷性引起了人們的關註,要求制定戰爭法規。從1856《巴黎海戰宣言》,經過1899和1907兩次海牙和會,到1909《倫敦海戰法宣言》,戰爭法的人道主義有所發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制度也有所完善(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俄國十月革命後

國際法在第壹次世界大戰中遭到嚴重破壞,但國際關系畢竟還在發展。俄羅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1917)開啟了國際關系和國際法發展的新階段。提出不吞並、不賠償原則,宣布侵略戰爭為反人類罪,廢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條約,成為新發展階段的壹大標誌。第壹次世界大戰後,簽訂了《國際聯盟盟約》(見國聯),建立了歷史上第壹個被稱為世界的國際政治組織。《常設國際法院規約》獲得通過,第壹個國際司法機構得以建立。然後1928年在巴黎簽訂了《放棄戰爭作為國策工具總條約》(非戰公約),反對用戰爭解決國際爭端,廢除戰爭作為“推行國策的工具”,反映了各國人民反對戰爭,特別是反對侵略戰爭的訴求。這些都恢復和加強了國際法原有的進步原則,新的原則不斷確立,表明新的現代國際法正在形成。

摩登時代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日法西斯國家發動的侵略戰爭再次造成了國際法的大規模破壞。然而,在國際關系中,國際法並沒有失去其重要性。相反,甚至在戰爭結束之前,國際法在維護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就已經引起了人們的註意。戰後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根據《憲章》,成立了聯合國組織。特別是戰後,新的民族獨立國家相繼建立,使國際法領域擴大到包括世界各國。在第三世界國家的推動下,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體系取得了新的進展。在國際關系中,新問題層出不窮,如核武器(見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國際海底(見國際海底制度)、外空、環保等。,這些都要求國際法進行調整,這在現代國際法中取得了重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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