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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手機和電池只保修6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手機產品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和義務,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近日聯合發布第4號令,公布了《手機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將於10月5日2001 11實施的《規定》第***31條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是實行誰經銷手機產品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者供應商、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者供應商與修理者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對手機產品實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手機產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並準確填寫和加蓋印章。應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和維修方法,以及三包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當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故障處理和修理後的質量情況,將修理後的手機產品當面提交給消費者,並在三包憑證上如實、完整地填寫維修記錄,自行承擔因修理故障造成的損失。

5.生產者(進口商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手機主體貼有入網許可標誌,隨機攜帶該型號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確保移動電話產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中明示的性能和功能。

六、手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配件三包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接口卡1年。三包有效期從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而延誤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享有按照本規定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遺失發票和三包憑證,不能提供發票底聯或發票復印件(底聯)等有效證據,但根據主機機身編號(IMEI序列號)顯示的出廠日期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以出廠日期後第90天為三包有效期的起算日,由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維修者免費維修。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移動電話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天以上。

9.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因手機主機未能執行說明書所列功能、屏幕無法顯示、錯別字、遺漏、無法啟動、無法正常登錄或通信、無響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靈、無聲音、單向靜音或音量異常、外殼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開裂等,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或換貨。消費者要求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十、自發售之日起第八天至第15天,手機性能出現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維修。消費者要求更換的,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壹、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主機出現上述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接口卡等移動電話配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配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票價格壹次退還貨款;如果和主機壹起銷售,退貨時按單獨銷售的價格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手機主機7日內不能修復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壹臺備用機,待原機修復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廠商未按合同或約定提供零配件,使修理者延誤維修時間,自修理之日起超過60日仍未修理的,銷售者負責憑發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15.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日的,銷售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手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同規格商品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負責為消費者免費退貨,並按發票價格退還貨款。

17.銷售者符合換貨條件,有同型號同規格的移動電話商品,消費者不願換貨並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使用過的商品按日折舊率為價款的0.5%收取折舊費。

十八、更換時應提供新貨。更換後,商品三包有效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賣方應在發票背面蓋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給消費者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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