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企業在技術研發和成果引進方面面臨哪些困難?

企業在技術研發和成果引進方面面臨哪些困難?

企業在技術研發和成果引進方面面臨的困難;

1,研究不足,盲目引進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本土企業為了搶占市場先機,在沒有深入技術研究的情況下,迅速將技術和設備引入生產,其結果往往是引進了發達國家將要淘汰的生產技術。但在利潤的驅使下,其他廠商躍躍欲試,但由於缺乏先進企業的技術幫助,落後廠商不得不再次引進同樣的生產設備。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各個地方政府各行其是,無視行業整體發展,不斷引進早已從其他地區引進的技術和設備。企業與地方政府技術引進的條塊分割,使得我國技術引進的重復性體現出三個特點:壹是低水平的壹般加工項目重復引進;二是地方重復介紹多;第三,個別行業有很多集中的、重復的介紹。90年代中後期,中國VCD產業從零到產量世界第壹,只用了三四年時間。最多的時候有上百家VCD廠商,VCD機的銷售價格從壹開始的3000多元迅速下降到後來的僅僅200到300元。大量廠商在極短的時間內經歷了從誕生到破產的全過程,VCD生產技術在進入中國之初就被發達國家淘汰。

2.靠技術引進很難獲得核心技術。

中國多年的技術引進並沒有帶來大量的核心技術和創新技術,中國引進的更多的是成熟的或者標準化的技術。目前,中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主要是通過吸引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來進行的。實踐證明,跨國公司在華直接投資可以通過示範模仿效應、關聯效應和人力資本流動,在壹定程度上促進國內企業技術水平的提高。而國內企業取得的技術進步僅僅局限於壹些與跨國公司密切相關的加工制造環節,不僅沒有從根本上提高國內企業的核心技術開發能力,僅僅局限於為跨國公司提供配套生產服務,還使得國內企業為了獲得跨國公司的訂單和合作,大量引進滿足跨國公司對合作夥伴生產設備要求所需的生產設備。當今世界,經濟競爭已經轉向標準和品牌的競爭,需要擁有核心技術和專有技術才能獲得競爭優勢。因此,從長遠來看,僅僅依靠壹些加工制造環節的技術進步已經不能滿足中國經濟進壹步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國內企業需要掌握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和專有技術。以汽車工業為例,中國汽車工業30%的進口技術達到了80年代的水平;開發的替代產品30%達到80年代技術水平;技術落後的產品占40%。汽車的關鍵生產技術總是被外方控制。國內汽車企業只能占領壹部分低附加值的中低檔車市場,而高附加值的中高檔車市場被國外品牌占領。在汽車產業研發方面,上海大眾雖然與通用汽車建立了技術開發中心,但仍難以有效運作,技術溢出效應不明顯。

3.技術引進主要集中在勞動和資源密集型行業。

如今,發達國家技術研發的重點已經從提高生產效率和技術水平的技術轉向開發新產品的技術。從近幾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我國技術引進的重點仍然是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業的生產技術,主要用於提高制造業的技術水平。2011統計數據顯示,從合同金額來看,技術進口主要集中在電力/蒸汽/熱水生產和供應、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等領域,分別占15.02%、13.47%和65438+。從合同數量來看,技術進口主要集中在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和其他制造業,合同數量分別占合同總量的15.02%、13.47%和10.06%。因為中國工業化階段的任務還沒有完成,整個國家的基礎加工制造能力還比較落後,中國企業不得不繼續引進技術和工藝,提高傳統基礎加工制造水平。在發達國家,電力/蒸汽/熱水的生產和供應、電子和通信設備的制造、黑色金屬的冶煉和壓延以及運輸設備的制造已經進入技術成熟和標準化階段。由此可見,我國的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是分階段的。

4.消化吸收投入低。

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創新是技術引進成功的重要條件。引進技術的目的是促進國內技術水平的提高,不包括外資企業的技術進步。技術引進能否及時有效地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從而形成具有國內特色的技術成果,是決定技術引進能否有效促進國內技術水平快速提高的唯壹途徑。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目前,在我國的技術引進中,普遍存在著技術引進有余,而消化吸收嚴重不足的問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資金投入僅為技術引進的1/3,而日本在3:1 ~ 5:1之間。技術引進後的消化吸收能力主要取決於國家對研發的投入。2011年,我國研發經費總額為6842億元,占GDP的比重為1.54%,而發達國家這壹比例約為2%。近年來,企業的科技投入總量呈快速增長趨勢,但科技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仍處於很低的水平。科技活動經費和研發經費占銷售額的比重分別只有1.5%和0.8%左右,遠低於國際先進水平。技術引進後只有消化、吸收、創新,才能逐步形成適合國內發展的技術成果,促進國內技術水平的提高。如果技術消化的進步不夠,我國的技術水平得不到有效提高,那麽技術引進只會停留在原有的技術水平上,造成重復引進和資源浪費。

5.技術中介機構服務差。

首先是缺乏規範技術中介服務的法律制度。中國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律體系包括《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家示範生產力促進中心管理辦法》、《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辦法》、《民法》、《合同法》等。,但仍缺乏壹部完整的法律全面協調和規範科技中介機構的權利義務,對中介市場拉關系、給回扣、虛假廣告、無序競爭等現象打擊力度不夠。其次,技術中介對技術引進企業的需求了解不夠。我國科技中介機構的服務路線是將科研成果轉化為下遊高技術需求企業,從而提高下遊企業的運行質量和競爭力。而忽略了與下遊企業就發展中的技術需求以及技術引進後是否適合企業發展需求的溝通。科技信息只在技術提供者、技術中介者和技術接受者之間流動,技術引進已經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技術市場的有效需求。第三,金融機構對中介機構的支持薄弱。我國科技中介機構大多依靠政府貸款,金融機構的服務和支持較少。單壹的投資主體限制了中介活動的規模。

6、人才培養機制不完善。

主要表現為受教育程度不足。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0-2011國際競爭力報告,中國教育體系質量全球排名第53位,從業人員再教育水平全球排名第57位。教育水平不僅影響當地子公司的技術轉移過程,也影響當地經濟的擴散。

  • 上一篇:破產法司法解釋壹
  • 下一篇:侵權責任的主體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