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在民法理論中,由於確立歸責原則的標準不同,學者們對歸責原則體系的結構分歧很大。主要有壹元論、二元論、三元論。我國的主流觀點認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以下三種: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壹)過錯責任原則。《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判斷過錯的標準通常是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相結合。如果主觀標準可以用來確定故障,就沒有必要使用客觀標準。只有當主觀標準不能用來確定意圖時,才可以用客觀標準來確定過錯。所謂客觀標準,就是普通人關註的標準。如果行為人只要稍加註意就能預見壹種情況,但他沒有註意,那他就有過錯。但是,無論是主觀標準還是客觀標準,就其本質屬性而言,還是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過錯程度對責任有影響,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應與過錯程度相壹致。比如《民法典》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負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但在多重歸責原則體系下,確定責任時除了考慮行為人的過錯,還應考慮其他因素。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包括過錯推定。過錯推定的構成要件與壹般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下的構成要件相同,即損害後果、因果關系、行為違法性和過錯。只有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被害人舉證前三要素後,法院才能推斷行為人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否則推定過錯成立,行為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2)無過錯責任原則,其特點是在確定侵權責任時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無需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其適用範圍由法律特別規定。《民法典》規定:“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是我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在無過錯責任下,侵權有三個構成要件:損害後果、行為違法性和因果關系。受害人需要對上述三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而不需要對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法定抗辯外,行為人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進行抗辯。出於免責的法律原因,行為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至於第三人的責任,只有在特殊侵權法中有規定時,才能成為行為人的免責事由,如《海洋環境保護法》。(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責任的原則。它是對另外兩個歸責原則的補充,其適用範圍是嚴格限定的,前提是雙方都沒有過錯。《民法典》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都是關於公平責任的原則。至於“根據實際情況”壹詞,可以理解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但是,當法律規定必須賠償時,法官不能判決壹方承擔全部損失。(壹)用工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2)在勞動關系中,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3)互聯網用戶、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四)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除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以外,應當承擔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造成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應當按照損失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財產損失。《民法典》第183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