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刑”是商朝法律的總稱。《尚書·盤庚》記載:“取舊衣而糾法”。商朝有成文法律,在古代文獻中有明確記載,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商朝的刑法很嚴厲,包括死刑、肉刑、流放和監禁。甲骨文中,有象征嚴刑峻法的文字;《建稿》載:“懲殷□而以其義刑殺之。”戰國時期荀子也說:“刑名從商。”
西周的法制在夏商時期更加成熟。李周包含刑法、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等。《魯刑》對犯人執行五刑的規定多達3000條。同時,明確規定了罰款水平和贖回制度。
春秋戰國時期,奴隸制法制解體,各諸侯國法制大變,成文法紛紛頒布。鄭在位時,其子出《丁,以為國之常法》(杜預註於左公六年),鄧編《祝星》。晉國還“鑄刑鼎,抄範所撰刑書”(《左傳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促進了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標誌著奴隸制的解體。
封建制度建立於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相繼頒布了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心內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國李悝在總結各國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六經,即賊、賊、囚、捕、雜、儀。《國法經典》是第壹部以刑罰為中心,綜合各種法律的封建法典。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實行法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律為法,制定了秦六律。此外,秦還頒布了大量的法令。秦漢統壹六國後,秦始皇將秦國的法律推廣到全國,第壹次建立了統壹的封建法律體系。1975至65438+2月湖北雲夢出土的秦睡虎地簡牘,包括秦律二十九條、法條問答、閉診三種法律文書,涉及農業、手工業、商業、國防、軍功爵制、官員任免、尚武組織。秦朝的法律以殘酷著稱。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極其殘忍,包括死刑、肉刑、監禁、沒收等。,而犯罪分子往往是數罪並罰。
西漢時,蕭何在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了《九章法》,以法、序、分、比的形式建立了壹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實質是儒在國外,儒在國內。正如漢高祖宣帝所說,“漢家有自己的制度,這種制度是建立在道家的霸權之上的”(《漢書·元帝紀》)。這壹思想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也壹直是歷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
三國、兩晉、南北朝都是在這個時期編纂法典的。曹魏對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制定了《魏律》18條,改漢律為刑名,居全法之首。規定五種刑罰,進壹步規範刑罰名稱;保護貴族、官僚、地主等八種權貴在審判中享有特權的“八項意見”也被正式提升為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人才的使用不如權貴的使用”。這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發展。後來,如晉法、北齊法應運而生。北齊法律首創“十大罪”(又稱“十惡罪”);北魏和南朝陳法律中規定的“官對官”制度,對後世的封建法典產生了重大影響。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各種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發生巨大變化的時期。隋朝制定的《黃愷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朝特別重視立法建設。唐太宗在位時,制定了12條和500條唐律。在高宗永徽年間,他編纂了30卷《唐律疏議》,並於653年在全國頒布。《唐律》特別重視“十惡”,充分體現了唐代社會階級的劃分,明確規定了社會各階級的不同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及其關系。《唐律》和《唐律》是中國歷史上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對中國和亞洲壹些國家封建法律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