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在深圳羅湖區壹家汽車維修服務公司從事噴漆工作。他早在2000年就加入了這家公司。在A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多份勞動合同中,確認噴塗崗位可能造成空氣汙染等職業危害,並約定從事噴塗崗位的員工入職或離職時必須進行體檢,未經體檢離職的不予辦理離職手續;雙方最後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日。2009年6月30日,165438+公司書面通知張先生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其實再過兩個月A先生在公司的連續工齡就65,438+00年了。然而,該公司既不想與張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想為他的服務支付報酬。A先生要求公司在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被公司拒絕。A先生委托該律師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5000元。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該公司屬於汽車維修行業,af先生在該公司工作,可能接觸職業危害。雙方還在勞動合同中確認了A先生的工作可能產生大氣汙染的職業危害,並就預防相關職業危害做出了約定。公司在未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況下解除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張先生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即公司應當支付張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5000元。
該公司不服勞動仲裁委的裁決,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予賠償。原因是張先生工作期間,公司曾為其做過體檢,未發現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而非依據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解除合同的行為。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公司解除與張先生的勞動合同違法,應當向張先生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65000元。
律師意見
這是這位律師代理的真實案例。通過這個案例,我相信我們可以對《勞動合同法》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內涵有更深刻的理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中明確列舉了第四十二條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六種情形。顯然,這六種情形必然是勞動合同不得解除的法定情形。第45條之所以沒有重復列舉上述六種情形,是立法者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考慮,將之前應該列舉的條款列舉出來,這樣法律條文就不會太過重復和繁瑣。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然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付出沈重的代價。